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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房屋申请书 篇5

来源:抵帆知识网

  申请人:建筑设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30号院2号楼1单元7层14号,法定代表人:黎关青,电话:。

  被申请人:郑州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22号,法定代表人:余羲军,电话:。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杨书岭,电话:,。

  被申请人:余西根,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凌集村余湾组,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余西根所有的房权证号为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已经于20xx年12月23日向贵院提起诉讼。但是,被申请人有转移资产之嫌,其行为可能危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特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余西根所有的房权证号为的房屋(截止20xx年12月23日,三被申请人欠申请人1366550元)。如果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的财产如下:

  余西根所有的权证号为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24号楼2单元6层602室的房屋;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如下:

  李翠芳(身份证号:)所有的房权证号为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9号1号楼1单元22层146号的房屋;

  此致

  x人民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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