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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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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事实婚姻一方死亡财产处理办法:1、将共同财产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分割,计算出被继承人遗产;2、按照遗赠扶养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共同财产,认定为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共同财产,认定为普通共有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第2种观点: 丈夫去世后,留有遗嘱的属于丈夫的份额按遗嘱继承,未留有遗嘱的,属于丈夫的份额,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丈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即您个人,以及所有子女、父母。各继承人之间一般系均等分,能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具体在分割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先将配偶的部分分出后,再由继承人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形成事实的婚姻关系后,一方在事实婚姻关系期间死亡的,可以配偶身份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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