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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村建房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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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与乡(镇)主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经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集体(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此迹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村民建房理事会。【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做扒雀理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纯早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2种观点: 农村盖自建房流程如下:1、农村建房须履行审批手续,即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2、经村委会同意后,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3)申请人所属村委会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意见;(4)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及界址范围的材料;(5)市、县(区)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3、符合条件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即可盖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3种观点: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与乡(镇)主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经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集体(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此迹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村民建房理事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做扒雀理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纯早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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