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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搜查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类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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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不可以。单纯依靠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单方面被机关审讯的笔录在某些情况下,很可能并不太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般而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话,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询问笔录没有作用。一、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民事诉讼的证据有:1、物证和书证以及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一类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的证据形式。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其一,当事人的陈述。其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一、不认罪可以定罪吗?《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上述规定,不认罪,没有口供,或者说零口供,只要有客观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照样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过来说,只有口供,没有其它客观证据,或者其它证据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能定罪量刑。司法机关如果说只有辨认笔录,没有什么其他直接证据的话是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的,因为辨认在某种程度上还是由人去完成的,司法机关应该有其他的物证,跟当事人辨认的具体情况是相吻合的,定罪证据上是越充分越好,因为不排除有些人在辨认的时候故意作假。

第2种观点: 不可以。单纯依靠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单方面被机关审讯的笔录在某些情况下,很可能并不太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般而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话,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询问笔录没有作用。一、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民事诉讼的证据有:1、物证和书证以及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一类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不可以。单纯依靠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单方面被机关审讯的笔录在某些情况下,很可能并不太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般而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话,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询问笔录没有作用。一、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民事诉讼的证据有:1、物证和书证以及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一类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一类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种观点: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评估意见、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一、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在特征和存在条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书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余材料。(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就其被害情况及其余案件所作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陈述。(六)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音频、视频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二、证据分类证据的分类不同于法定的证据类型。证据分类是理论研究中的一种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类标准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证据。一般来说,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口头证据和实物证据;按照证明方向,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综上所述,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非常多,想要办理并证明一个案件,其证据的真实性非常重要。证据类型是指代表证据事实内容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外部形式。

第3种观点: 1、《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第7项正式规定辨认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确立了辨认笔录的刑事证据地位。2、但是,有关辨认笔录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任何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过于简单与粗疏,导致辨认笔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3、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的证据形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证据对于勘破案件是至关重要的,而辨认笔录作为间接证据,当然对案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辨认笔录属于哪类证据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只要与要证明的事实相关联,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该项证据属于书证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4、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最高人民分别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5、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第1种观点: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代理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都是是间接证据,属于书证范畴,庭审笔录是直接证据,也属于书证范畴,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代理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都是是间接证据,属于书证范畴。庭审笔录是直接证据,也属于书证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存在状况及其他有关犯罪线索等。从搜查笔录的内容看,所记录的事项有的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尤其是“非法持有”、“窝藏”类犯罪案件,行为人对毒品、支、假币等物品或犯罪分子在其住所、身体等处非法藏匿或故意窝藏的状态,就是构成此类犯罪的客观要件。非法持有、藏匿的行为状态,随着案件的侦破将不复存在。而搜查笔录却是这些客观行为的载体,它真实、全面地记录了行为人当时对毒品、支、假币非法持有或对赃物、犯罪分子窝藏的状况。因此,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符合刑事证据的内容要求。一、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涵盖的搜查笔录证明的是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人藏匿处所,物证存放的时间、地点等状况。搜查中所取得的物证等证据,如果不与搜查笔录相结合,其本身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及特性,不能证明其与案件的联系等情况。因此,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例如,被告人王某携带装有200张百元面额假币的提包在车站被人员发觉,依法对其人身、物品搜查后,将假币查获。在庭审中,王某拒不供认。依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物证——假币,而假币本身并不能证明其原来被王某非法持有的状态,仅出示此证据,难以使人信服。如果将搜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用搜查笔录证明王某非法持有假币的客观事实,再用搜取的假币予以印证。那么,于理于法,此案就不再只有孤证,认定王某的犯罪行为就有了确实、充分的依据。二、搜查笔录能证明搜查所得证据的合法性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般都会对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与案件是否有关进行质证。例如,在开庭审判一盗窃案时,公诉人将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被盗彩电向法庭出示后,被告人当庭否认这是其所盗之物。辩护人随即提出质疑,认为此种彩电随处可见,没有证据能证明向法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告人盗窃的,不能将该彩电作为定案的物证。此时,公诉人最有效的反驳就是宣读搜查笔录,以此证明该彩电是办案人员在被告人的家人及村干部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依法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并将笔录所记物品特征与实物相对照,从而说明当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盗赃物。这样,公诉人就可以有力地驳倒辩方。由此可见,将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是很有必要的。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搜查笔录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是刑事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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