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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辩论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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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抗辩权根据行使效力的强弱可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根据是否从属于主债权可分为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法律分析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拓展延伸诉讼中的辩论权:权利的保障与诉讼中的辩论权是诉讼参与方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据和证人、进行口头辩论、陈述事实和法律观点、质询对方证人等。辩论权的保障是司法公正和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确保各方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揭示,维护自身权益。然而,辩论权也受到一定的,比如法庭可以证据的使用、辩论时间或内容,以确保庭审的秩序和效率。因此,保障和辩论权的平衡是确保公正审判的重要因素,旨在维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结语辩论权是诉讼参与方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包括提供证据、陈述观点等。它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平等原则,确保各方有平等机会维护自身权益。然而,辩论权也受到,以维护庭审秩序和效率。保障和辩论权的平衡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维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狭义上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五类抗辩权,分别是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作出判决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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