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定金罚则20%的赔偿规定具体如下:1、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双倍罚则的赔偿金额标准为两倍定金,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并且只有付定金一方才有权请求双倍返还定;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一、可以同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定金吗?不可以。因为惩罚性赔偿和定金罚的区别在于定金罚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而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具有补偿性。定金罚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它只针对不履行或其它根本违约行为发生效力,而无论这些违约是否产生损害或产生多大范围的实际损害,也就是说定金是“法定”的,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即无论一方的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可能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定金责任。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即填补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不利益,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为保护当事益应通过损害赔偿使得受害人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有学者称赔偿损失为替代补救方法以有别于实际履行——直接补救的方法。当然,惩罚性赔偿损失应当别论。二、定金罚则指的是什么?1、自己违约的定金丧失2、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给支付方定金相等数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三、惩罚性赔偿的特征有哪些?1、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干预结果,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但惩罚性赔偿毕竟包含着为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济的一面,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私法性。2、认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3、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在承4、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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