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两个受伤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转委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受托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委托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3、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4、受托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他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5、接受转委托的人实质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受托人的代理人,故接受转委托的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中有多数人诉讼的规定,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或为同一类,当事人可以申请合并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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