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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书签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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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主要负责人与其它负责人签订。2.其他负责人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管理人员签订。3.车间负责人与厂主要负责人签订;车间负责人与班组长签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2种观点: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目前大多数单位通过制定岗位职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建立考核标准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因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种重要方式。一、安全责任培训制度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全员的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在员工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制度。安全教育企业的培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车间的培训由各车间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的培训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计划制定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半年、季度、月培训计划;各车间、班组根据企业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原则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培训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形式与内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企业培训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主;车间、班组培训以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工艺流程、事故案例剖析等为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以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为主;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培训以危险源的危险因素、现实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注意事项为主。学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如课堂学习、实地参观、实际演练、安全技能比赛、看录像、研讨交流、现场示范等。学时要求(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学时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新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不得少于48学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主要负责人与其它负责人签订。2.其他负责人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管理人员签订。3.车间负责人与厂主要负责人签订;车间负责人与班组长签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1种观点: 消防责任书签订规定是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防止和杜绝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履行各项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安全制度、安全预案等,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合法经营,证照齐全。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应当做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要看你们双方所签的消防安全自评自查自改承诺书内容再做定论,需要对各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才可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地方各级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主要负责人与其它负责人签订。2.其他负责人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管理人员签订。3.车间负责人与厂主要负责人签订;车间负责人与班组长签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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