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24、28和30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几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在其他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以及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侵权行为包括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最后,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这意味着如果持有人知道软件是侵权复制品,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而禁止用户持有和使用侵权软件复制品,进一步加大了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