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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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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特定关系人涉及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又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除此之外,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各种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接收了财物,但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不构成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仍以受贿论处。反过来,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即使事先没有通谋,但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仍未退还或者未上交,则可以推断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可以按照共犯处理,这是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需要特别加以注意。可见,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还可以成为行贿人给予财物的对象。与此同时,对特定关系人进行行贿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二、特定关系人的含义和范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实施)第11条对“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具体包括:(1)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2)或者情夫;(3)共同利益关系人。现有司法解释并未对“共同利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的理解应该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的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贿和受贿不是同罪。行贿和受贿在犯罪构成上不同,但对这两个罪名的量刑是一样的。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种观点: 一、“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意见》第十一条称: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点当无异议。所谓(夫)一般指行为人的配偶以外,长期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长期具体多长?一般理解为三个月以上,偶尔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夫)。应当注意的是,认定(夫)不必以同居为必要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时间较短(即3个月以内)的亦可以成为收受贿赂的的特定关系人。这里,最难把握的是“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毫无疑问,这类人既非近亲属,也非(夫)。理解共同利益关系,应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同乡、朋友关系应排除在外。合伙人、共同投资人、经常联手的赌友以及已经形成默契的介绍贿赂人均可认定为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从民法角度讲,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关系的人毕竟在少数,甚至不包括多数近亲属。因此,“利益关系”不能跟“财产关系”划等号。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要件《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里除一般受贿必须具备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外,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两大要件。一是“授意”。授意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既可以是直截了当的明示,也可以是半推半就的暗示;授意的内容,即《意见》所列的非正常交易、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等形式。非经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不能认定为受贿。二是“占有”。即在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授意之后,请托人已将相关财产交给特定关系人,应当强调的是,《意见》所表述的“给予特定关系人”,应理解为特定关系人已实际占有该财物。请托人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拒收或因故未能实际占有控制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受贿。三、特定关系人何时成为受贿共犯《意见》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何谓“通谋”?指共同谋划。事前不知情,事后被动接受财物的,不能认定为通谋。强调通谋,在于突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为他人谋利方面的意思联络。“通谋”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事前通谋。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谋划后,再开始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二是事中通谋。国家工作人员在为他人谋利过程中,与特定关系人共同谋划“方案”;三是事后通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行为已实施终了,但在如何接受财物问题时与特定关系人谋划,亦构成“通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贿罪的认定: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为故意。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主客观基本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在犯罪主体上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在客观方面上前者利用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后者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在谋取利用方面,前者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者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共谋即犯意联络。界定特定关系人是构成受贿共犯还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准确界定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而《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系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目前对于两个概念的关系认识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关系密切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同质性,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关系、情人关系等共同利益关系的行为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关系密切人与特定关系人明显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关系密切人作出明确界定。我们认为,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人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两者侧重点不同,理由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包括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等五种犯罪主体中,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属情人关系,或者属交往密切的同学、战友、朋友关系,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概念系着眼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行为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而言,即相互影响力。而特定关系人则落脚于行为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强调两者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相对于关系密切人而言更为狭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二)准确把握罪质特征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仍然是直接权钱交易,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上的行为作为权钱交易的对价,换取请托人提供的财物,直接体现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故意。即使特定关系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中也承担了积极的作用,但行为整体仍直接受到国家工作人员控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质特征是间接权钱交易,构成本罪无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意志的直接介入,其行为过程完全由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交换请托人的财物。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过程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行为不知情,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还积极配合,在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三)准确把握谋取利益要件在有关谋取利益的人罪标准上,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受到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的调整,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犯罪,所谋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人罪;而后者与斡旋受贿存在一定共性,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此罪。当然,对实践中关系密切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勒索、诈取相对方财物,虚假承诺但实际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而不能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主客观基本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见》第十一条称: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点当无异议。所谓(夫)一般指行为人的配偶以外,长期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长期具体多长?一般理解为三个月以上,偶尔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夫)。应当注意的是,认定(夫)不必以同居为必要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时间较短(即3个月以内)的亦可以成为收受贿赂的的特定关系人。这里,最难把握的是“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毫无疑问,这类人既非近亲属,也非(夫)。理解共同利益关系,应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同乡、朋友关系应排除在外。合伙人、共同投资人、经常联手的赌友以及已经形成默契的介绍贿赂人均可认定为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从民法角度讲,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关系的人毕竟在少数,甚至不包括多数近亲属。因此,“利益关系”不能跟“财产关系”划等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单位负责人既可能代表单位行贿,也可能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以单位名义行贿。界定要点:(1)目的不同。自然人行贿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则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2)利益归属不同。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贿;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贿。(3)实施的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的主体是单位,而自然人行贿的主体是自然人。虽然单位行贿也是通过具体自然人实施的,但这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4)给付财物时名义及程序不同。单位行贿一般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而自然人行贿则是由个人决定,以个人的名义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什么是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问:受贿罪如何处罚?答:第一,如果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如果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如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罪如何认定要想认定为受贿罪,就要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一,客观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受贿罪怎样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所谓受贿的共同故意,是指各行为人均对收受他人财物的非法性抱有明知的主观心理,且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存在着意思联络。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收受财物的共同意志;相互勾结的各共同犯罪人,都希望通过权钱交易获得一定的财物,并且在主观故意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和贯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在犯罪主体上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在客观方面上前者利用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后者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在谋取利用方面,前者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者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共谋即犯意联络。界定特定关系人是构成受贿共犯还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准确界定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而《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系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目前对于两个概念的关系认识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关系密切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同质性,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关系、情人关系等共同利益关系的行为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关系密切人与特定关系人明显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关系密切人作出明确界定。我们认为,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人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两者侧重点不同,理由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包括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等五种犯罪主体中,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属情人关系,或者属交往密切的同学、战友、朋友关系,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概念系着眼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行为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而言,即相互影响力。而特定关系人则落脚于行为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强调两者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相对于关系密切人而言更为狭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二)准确把握罪质特征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仍然是直接权钱交易,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上的行为作为权钱交易的对价,换取请托人提供的财物,直接体现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故意。即使特定关系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中也承担了积极的作用,但行为整体仍直接受到国家工作人员控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质特征是间接权钱交易,构成本罪无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意志的直接介入,其行为过程完全由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交换请托人的财物。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过程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行为不知情,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还积极配合,在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三)准确把握谋取利益要件在有关谋取利益的人罪标准上,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受到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的调整,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犯罪,所谋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人罪;而后者与斡旋受贿存在一定共性,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此罪。当然,对实践中关系密切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勒索、诈取相对方财物,虚假承诺但实际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而不能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在犯罪主体上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在客观方面上前者利用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后者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在谋取利用方面,前者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者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共谋即犯意联络。界定特定关系人是构成受贿共犯还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准确界定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而《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系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目前对于两个概念的关系认识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关系密切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同质性,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关系、情人关系等共同利益关系的行为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关系密切人与特定关系人明显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关系密切人作出明确界定。我们认为,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人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两者侧重点不同,理由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包括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等五种犯罪主体中,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属情人关系,或者属交往密切的同学、战友、朋友关系,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概念系着眼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行为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而言,即相互影响力。而特定关系人则落脚于行为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强调两者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相对于关系密切人而言更为狭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二)准确把握罪质特征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仍然是直接权钱交易,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上的行为作为权钱交易的对价,换取请托人提供的财物,直接体现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故意。即使特定关系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中也承担了积极的作用,但行为整体仍直接受到国家工作人员控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质特征是间接权钱交易,构成本罪无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意志的直接介入,其行为过程完全由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交换请托人的财物。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过程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行为不知情,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还积极配合,在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三)准确把握谋取利益要件在有关谋取利益的人罪标准上,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受到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的调整,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犯罪,所谋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人罪;而后者与斡旋受贿存在一定共性,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此罪。当然,对实践中关系密切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勒索、诈取相对方财物,虚假承诺但实际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而不能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主客观基本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主客观基本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贿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3种观点: 一、“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意见》第十一条称: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点当无异议。所谓(夫)一般指行为人的配偶以外,长期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长期具体多长?一般理解为三个月以上,偶尔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夫)。应当注意的是,认定(夫)不必以同居为必要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时间较短(即3个月以内)的亦可以成为收受贿赂的的特定关系人。这里,最难把握的是“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毫无疑问,这类人既非近亲属,也非(夫)。理解共同利益关系,应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同乡、朋友关系应排除在外。合伙人、共同投资人、经常联手的赌友以及已经形成默契的介绍贿赂人均可认定为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从民法角度讲,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关系的人毕竟在少数,甚至不包括多数近亲属。因此,“利益关系”不能跟“财产关系”划等号。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要件《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里除一般受贿必须具备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外,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两大要件。一是“授意”。授意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既可以是直截了当的明示,也可以是半推半就的暗示;授意的内容,即《意见》所列的非正常交易、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等形式。非经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不能认定为受贿。二是“占有”。即在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授意之后,请托人已将相关财产交给特定关系人,应当强调的是,《意见》所表述的“给予特定关系人”,应理解为特定关系人已实际占有该财物。请托人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拒收或因故未能实际占有控制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受贿。三、特定关系人何时成为受贿共犯《意见》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何谓“通谋”?指共同谋划。事前不知情,事后被动接受财物的,不能认定为通谋。强调通谋,在于突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为他人谋利方面的意思联络。“通谋”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事前通谋。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谋划后,再开始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二是事中通谋。国家工作人员在为他人谋利过程中,与特定关系人共同谋划“方案”;三是事后通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行为已实施终了,但在如何接受财物问题时与特定关系人谋划,亦构成“通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在犯罪主体上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在客观方面上前者利用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后者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在谋取利用方面,前者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者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共谋即犯意联络。界定特定关系人是构成受贿共犯还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准确界定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而《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系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目前对于两个概念的关系认识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关系密切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同质性,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关系、情人关系等共同利益关系的行为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关系密切人与特定关系人明显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关系密切人作出明确界定。我们认为,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人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两者侧重点不同,理由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包括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等五种犯罪主体中,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属情人关系,或者属交往密切的同学、战友、朋友关系,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概念系着眼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行为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而言,即相互影响力。而特定关系人则落脚于行为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强调两者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相对于关系密切人而言更为狭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二)准确把握罪质特征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仍然是直接权钱交易,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上的行为作为权钱交易的对价,换取请托人提供的财物,直接体现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故意。即使特定关系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中也承担了积极的作用,但行为整体仍直接受到国家工作人员控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质特征是间接权钱交易,构成本罪无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意志的直接介入,其行为过程完全由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交换请托人的财物。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过程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行为不知情,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还积极配合,在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三)准确把握谋取利益要件在有关谋取利益的人罪标准上,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受到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的调整,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犯罪,所谋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人罪;而后者与斡旋受贿存在一定共性,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此罪。当然,对实践中关系密切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勒索、诈取相对方财物,虚假承诺但实际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而不能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主客观基本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售继承来的房产:1.不满5年的:(1)契税:(根据买房人的情况,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二套都是3%);(2)营业税:不满2年的5.6%,满2年免征;(3)个税: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2.满5年的:(1)契税:(根据买房人的情况,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二套都是3%);(2)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户按"评估价-房证原值"的差额征收5.6%;(3)个税:是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非唯一的收1%(普通住房)或1.5%(非普通住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这个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缴纳的比例是5%-12%,用人单位可在这个范围内自行决定,最常见的是8%。公司和个人是按1:1的比例等额供款,也就是说个人缴纳多少,公司也缴纳多少。此外,公司还可根据自愿原则为员工缴纳补充公积金,补充公积金不用个人缴费,全部由公司缴纳。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种类1、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为 12%2、外商、港澳台商企业的为 10% — 12%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 8% — 12%二、计算方式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三、缴纳方式单位需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电子版从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国家机关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缴纳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申请材料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六、申请条件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在犯罪主体上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在客观方面上前者利用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后者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在谋取利用方面,前者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者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共谋即犯意联络。界定特定关系人是构成受贿共犯还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准确界定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而《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系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目前对于两个概念的关系认识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关系密切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同质性,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关系、情人关系等共同利益关系的行为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关系密切人与特定关系人明显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关系密切人作出明确界定。我们认为,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人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两者侧重点不同,理由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包括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等五种犯罪主体中,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属情人关系,或者属交往密切的同学、战友、朋友关系,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人的概念系着眼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行为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而言,即相互影响力。而特定关系人则落脚于行为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强调两者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相对于关系密切人而言更为狭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二)准确把握罪质特征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仍然是直接权钱交易,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上的行为作为权钱交易的对价,换取请托人提供的财物,直接体现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故意。即使特定关系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中也承担了积极的作用,但行为整体仍直接受到国家工作人员控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质特征是间接权钱交易,构成本罪无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意志的直接介入,其行为过程完全由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交换请托人的财物。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过程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行为不知情,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还积极配合,在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三)准确把握谋取利益要件在有关谋取利益的人罪标准上,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受到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的调整,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犯罪,所谋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人罪;而后者与斡旋受贿存在一定共性,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此罪。当然,对实践中关系密切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勒索、诈取相对方财物,虚假承诺但实际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而不能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2、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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