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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特定关系人行贿罪

来源:抵帆知识网
第1种观点: 一、特定关系人涉及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又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除此之外,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各种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接收了财物,但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不构成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仍以受贿论处。反过来,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即使事先没有通谋,但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仍未退还或者未上交,则可以推断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可以按照共犯处理,这是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需要特别加以注意。可见,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还可以成为行贿人给予财物的对象。与此同时,对特定关系人进行行贿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二、特定关系人的含义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实施)第11条对“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具体包括:(1)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2)情妇或者情夫;(3)共同利益关系人。现有司法解释并未对“共同利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的理解应该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的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贿和受贿不是同罪。行贿和受贿在犯罪构成上不同,但对这两个罪名的量刑是一样的。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种观点: 一、“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意见》第十一条称: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点当无异议。所谓情妇(夫)一般指行为人的配偶以外,长期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长期具体多长?一般理解为三个月以上,偶尔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情妇(夫)。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情妇(夫)不必以同居为必要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时间较短(即3个月以内)的亦可以成为收受贿赂的的特定关系人。这里,最难把握的是“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毫无疑问,这类人既非近亲属,也非情妇(夫)。理解共同利益关系,应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同乡、朋友关系应排除在外。合伙人、共同投资人、经常联手的赌友以及已经形成默契的介绍贿赂人均可认定为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从民法角度讲,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关系的人毕竟在少数,甚至不包括多数近亲属。因此,“利益关系”不能跟“财产关系”划等号。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要件《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里除一般受贿必须具备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外,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两大要件。一是“授意”。授意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既可以是直截了当的明示,也可以是半推半就的暗示;授意的内容,即《意见》所列的非正常交易、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等形式。非经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不能认定为受贿。二是“占有”。即在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授意之后,请托人已将相关财产交给特定关系人,应当强调的是,《意见》所表述的“给予特定关系人”,应理解为特定关系人已实际占有该财物。请托人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拒收或因故未能实际占有控制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受贿。三、特定关系人何时成为受贿共犯《意见》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何谓“通谋”?指共同谋划。事前不知情,事后被动接受财物的,不能认定为通谋。强调通谋,在于突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为他人谋利方面的意思联络。“通谋”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事前通谋。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谋划后,再开始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二是事中通谋。国家工作人员在为他人谋利过程中,与特定关系人共同谋划“方案”;三是事后通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行为已实施终了,但在如何接受财物问题时与特定关系人谋划,亦构成“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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