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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购权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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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实现需满足主体条件、法定事由和明确反对决议等条件。

法律分析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实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从法律的制度设计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均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法律并未作特别限定。

2、法定事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行使请求权的股东必须已经对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表示明确的反对。如果股东对决议并无异议,便不能行使回购股份的请求权。

拓展延伸

股东回购权益的条件:保障股东权益的关键要素

股东回购权益的条件是保障股东权益的关键要素。在股东回购权益的实施过程中,有几个关键条件需要满足。首先,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应明确规定股东回购权益的范围、条件和。其次,回购权益的行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此外,回购权益的行使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还有,公司应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来履行回购义务,以确保回购交易的顺利进行。综上所述,明确的规定、合规性、公平性和财务实力是保障股东回购权益的关键要素。只有在这些条件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股东回购权益才能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

结语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主体条件和法定事由,并且行使请求权的股东必须明确反对股东会议决议。在实施股东回购权益时,公司应明确规定范围、条件和,并确保合规性、公平性、公正性和财务实力。只有在这些关键要素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股东回购权益才能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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