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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减少额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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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减少额有
1、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_孰低数;
6、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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