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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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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抚养费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判定;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离婚后社会抚养费仍应共同分担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的主体应当为父母双方,故社会抚养费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近日,宜兴对一起夫妻离婚后的社会抚养费追偿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其垫付的社会抚养费3000元。

女子王某于2009年与男子方某相识恋爱,于2010年7月生育一子,后于2012年5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王某发现方某经常在外且屡教不改,遂于2013年12月到起诉要求离婚。后经调解,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王某负责抚养,方某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王某带着儿子回老家生活,但在给儿子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过程中,当地计生部门指出王某生育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违法了计划生育,为此,王某缴纳了6000元的社会抚养费。事后,王某认为孩子父亲方某应当共同承担该笔费用,于是向起诉要求方某负担一半费用3000元。

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父母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进行生育,对该违法生育行为负有共同责任,故应共同承担社会抚养费。

法官点评: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的主体应当为父母双方,故社会抚养费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抚养权的变更情形如下:对方没有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像患病啊,失去劳动能力啊;对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也不能继续抚养;十岁以上的孩子自己愿意变更;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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