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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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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二、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三、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五、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六、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七、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八、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交通伤害事故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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