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可以离职,但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说明理由。试用期合同属于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试用期合同不成立时,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合同解除时可申请双倍工资补偿,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有助于企业正常发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分析
一、签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能离职吗?
可以。签合同但在试用期的,那么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合同也是正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试用期合同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补偿吗?
1、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
劳动合同不及时将可能面临给予职工双倍工资的处罚。一位职工在离职前依据试用期时签订的试用合同,到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双倍工资,但是由于他试用转正后该公
司及时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前的试用期限应认为包括在劳动期限内,他的请求没有获得仲裁部门的支持。
2、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双方因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分歧的行为就叫做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出现是很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所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以及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才是公司正常发展的有力保障
劳动者入职后跟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的劳动者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结语
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离职是可以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并在办理工作交接后的第三天离开公司。如果公司不批准离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处理。同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况。试用期合同也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劳动合同未及时订立,可能面临给予职工双倍工资的处罚。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是保障公司正常发展的重要保障,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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