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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卖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判多久?

来源:抵帆知识网

公民卖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实际情况和造成的伤害程度,判刑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或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信用卡犯罪行为在我国受到严厉打击,定罪量刑需考虑犯罪情节。

法律分析

一、公民卖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判多久?

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一般也要看所造成的伤害有多大,但只要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的,是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规定中,其中是存在着涉及信用卡的类型的犯罪的,因为信用卡是涉及到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秩序的,所以一切信用卡犯罪的行为都是被严厉的打击的,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时候,要充分的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

结语

信用卡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信用卡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造成的伤害程度,可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情节更为严重者,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定罪量刑时,还需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信用卡犯罪行为受到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的严厉打击,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当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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