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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丢失需要什么材料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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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 》的申请表(盖全两个章); 2、所在分娩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出院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须经办人及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公章); 4、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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