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去外地应当向司法所提出申请。
缓刑人员外出规定:
1、缓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2、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3、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缓刑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流程:
1、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3、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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