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非司法方法包括:协商, 调解, 仲裁。
法律依据: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与仲裁规则》 调解程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应在15日内通知秘书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未作答复,或作否定答复,调解申请视为被拒绝,秘书处应尽快通知申请方。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后,仲裁秘书长应尽快任命一名调解员。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况是:
(1)当事人双方在和解笔录上签字。
(2)调解不成,调解员应作不附具体理由的调解不成的报告;或者
(3)调解过程中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向调解员提出不愿调解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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