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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稽核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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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稽核工作准则:

1.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2.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处,悉以

   本办法规定办理。

3.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4.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

   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5.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

   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6.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

   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7.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8.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

   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9.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

   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10.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

   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11.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就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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