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马,女,49岁,住址:xx市xx区xx街号
委托代理人:,男,工作单位:xx市xx区司法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xx市xx区国税局,住所地:xx区xx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50岁,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男,工作单位: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案由:工资、补偿金争议
申诉人马诉被申诉人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工资、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诉方委托代理人郑到庭。
经本委当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仲裁费400元,双方各负担50%。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员:刘
申诉方:马 被申诉方:郑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制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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