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xx市管城区家用电器商行经营者),男,x年 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南关办事处毓秀路 号。电话:8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xx市南阳路170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路强。电话:
被申请人:xx省聚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市经三路1号xx大厦电话:
法定代表人:孟。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诉讼建设有限公司、xx省聚合置业
有限公司为()中民一初字第1067号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市供电公司、刘侵权案中,上述被申请人分别
是事发工地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刘在事发工地操作桩基是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其侵权行为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且被申请人允许无桩基操作证的刘从事该项高危工作,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因此被申请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xx省聚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中原区人民
申请人:
x年7月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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