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1)乙方向甲方推介“优质项目资源”,且甲方就该优质项目资源达成正式协议的:甲方(含甲方子公司、关联方)收取的首年度(基金)管理费的 %。(范围:5%-10%)
(2)乙方向甲方推介“优质合格投资者”,且甲方就该优质合格投资者达成正式协议的:甲方(含甲方子公司、关联方)收取的首年度(基金)管理费*该(被推介)投资者的实缴出资/甲方募集资金总额的 % 。(范围:10%-20%)
2.甲方承诺依照资产管理公司行业惯例收取管理费,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设计管理费延后收取条款以规避支付乙方服务费的义务。如募集资金分期实缴(跨首年)或该(被推介)投资者增资,甲方收取的管理费同样依照第四条第1款标准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3.管理费的支付以平滑机制为原则,如存在管理费提前收取(一次性收取2年或更多年度管理费)的,首年度基金管理费计算为:提前收取管理费总额/收取的年度数。
4.甲方收取的管理费到账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服务费,如因募集资金逾期到位等原因造成管理费延迟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费顺延支付,不构成甲方违约。
5.甲方(含甲方子公司、关联方)经洽谈合作最终未能参与乙方推介的项目,或最终未接纳乙方推介的投资者出资的,无需支付给乙方任何费用,但应当向乙方说明未能达成合作的原因。
6.甲方经营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含基金产品)与乙方无关,双方就“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互不享有、承担任何权益、责任。
7.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乙方不得对外宣称与甲方存在控股、实际控制、关联方等关系,不得宣称取得甲方授权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募集活动。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支付乙方报酬。乙方因此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受到的监管部门的处罚及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8.乙方保证其在签订本协议后,直至本协议终止前,不会将已经推介给甲方的项目资源或合格投资者再推介给第三方,除非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推介信息后明确表示不会开展合作,或在收到乙方全部推介信息后超过3个月未与乙方推介的项目资源或合格投资者开展合作。本款“开展合作”是指甲方已与乙方推介的项目资源或合格投资者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性质的法律文件,或甲方已就合作事宜开展实质性的前期准备工作(如依招标程序参与竞标等)。
9.乙方保证每年为甲方推介一个/名以上(含本数)的优质项目资源或优质合格投资者,否则视为本协议自行终止。但乙方一次性补足推介项目资源或投资者的,本协议继续有效。
10.非经乙书面许可(含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甲方无权将乙方推介项目或投资者另推介给第三方,但甲方为项目寻找资金或向资金方推介项目的情况除外。甲方将乙方推介项目或投资者另推介给第三方的,由甲、乙及第三方签订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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