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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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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如承揽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标识制作实施,每迟延一天,应向加工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  三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5天 的,加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合同总价   20     %违约责任。

  9.2 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逾期未足额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0.05% 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     30  天的,收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付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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