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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别工作津贴

来源:抵帆知识网

  九、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十、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別工作津贴人民币        元。

  十一、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1. 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占一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 及相对应的特别工作津贴如下表所示:

  特别工作津贴表

  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

  特别工作津贴

  不到10%的

  每月人民币        元

  10%以上,不到15%的

  每月人民币        元

  15%以上,不到30%的

  每月人民币        元

  30%以上,不到50%的

  每月人民币        元

  50%以上,不到70%的

  每月人民币        元

  70%以上的

  每月人民币        元

  2. 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别。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3. 特别工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特别工作津贴的月平均额,每半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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