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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力表的检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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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力表的检定探讨

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

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年5月2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附表1),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7类: 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 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 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 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 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 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

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 。

2、用于安全防护的风压表需强制检定。即: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

测量。(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

3、用于安全防护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2类: a、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 b、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

4、用于医疗卫生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即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

由此可知,共有3种11类压力表需要强制检定,不是所有压力表都必须强制检定。由于医疗卫生氧气表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不常见,不做讨论,只讨论用于安全防护的3种10类压力表. 二、强检压力表检定周期

前文确定了强检压力表的范围,这就引起本文讨论的另一个关键性问题,该怎样确定强检压力表的检定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对压力表的检定周期给予明确的规定,需要参照相应压力表的检定规程。

在企业中,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多为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JJG52-2013)由国家质监总局督于2013年12月24日实施。该规程第7.5条规定:根据使用环境及使用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此,笔者认为有两条需要做探讨,一是该条所指的压力表应该为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需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不是指所有的压力表。二是“检定周

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应该参照《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检定周期不能延长,但可以缩短。如缩短检定周期,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压力表的强制检定需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如果企业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那么企业自身检定也是有效的。 三、非强检压力表的检定

上文讨论过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共计3类10种,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那么,不是用于安全防护,如一般工艺管道、容器需要监视的压力表、循环水管道压力表、暖气管道压力表等,是否需要检定?检定的周期又该怎样确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版)第九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 批准,1987年 2月 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由此可知,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是需要定期检定,只不过检定的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特种设备用压力表的检定

前文讨论了压力表的检定范围和周期,也许会有读者问,在执法监察中,常见的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锅炉上用的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它们的检定周期该怎样确定?

1、固定式压力容器用压力表的检定

2016年2月22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该规程9.2.1.2条固定,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2、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未对压力表的检定做出明确规定,只在第一百五十一条做了原则要求,即管道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将压力表纳入安全保护装置,并没有对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做明确要求,只要求压力表超过校验有效期应立即更换。

3、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

目前,对锅炉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2.3,压力表安装前应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综上分析可知,特种设备用压力表的检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和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五、化工企业用压力表检定

上面讨论的压力表的检定适用于一般企业,作为化工企业,风险性较大,其对压力表的检定又有什么要求呢?

1988年10月10日,化学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计量器具按A、B、C三级分级进行管理。按照此办法附录《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 》在化工企业压力表的压力表分级及检定周期如下:

A级: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B级:用于工艺过程控制的压力表,检定周期为装置的检修期。 C级:1、用于监测的压力表,检定周期为1—2年;

2、监视用压力表,不需周期检定,发生一次故障即更换。 其实,目前很多企业对压力表也是实行分级管理。一般企业的风险性低于化工企业,因此执法人员完全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来判定一般企业的压力表检定是否符合规定。

六、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探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计量器具的监督主管部门为计量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知,强检的压力表和非强检的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都是违法行

为,质监部门都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安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应属于安全设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如B级和C级),如果企业未按照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检定,安监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压力表的数量或未检时间),决定是否移交或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七、结论

1、用于安全防护的共3类10种压力表需强制检定,检定周期为每半年至少一次;

2、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需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3、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和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4、化工企业用压力表分为A、B、C三级,各级检定周期不同,其中监视用压力表,不需周期检定;

5、安监执法人员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可以移交质监部门或要求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安监部门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附表1: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

范围表

项别号 1 尺 (1) 竹木直尺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竹木直尺,不得有裂纹、弯曲,二端包头必须牢固紧附尺身,刻线应清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 (2) (3) 套管尺 钢卷尺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量罐容积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安全距离的测量。 (4) 带锤钢卷尺 (5) 铁路轨距尺 2 面积(6) 皮革面积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算罐中液体介质高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铁路轨距水平、垂直距离安全参数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皮革面积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 项 别 种别号 种 别 强检形式 强检范围及说明 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 (7) 计 玻璃液体温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以液体容积结算时进行的温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易燃、易爆工艺过程中温度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婴儿保温箱、消毒柜、血库等温度的测量。 4 体温计 (8) 体温计:玻其他体温计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玻刻线应清晰,汞柱不应中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温度的测量。 璃体温计、璃体温计,汞柱显像应清楚鲜明,5 石油闪点温度计 (9) 石油闪点温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石油产品闪点温度的测量。 6 谷物水分测定仪 (10) 谷物水分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水分的测量。 7 热量计 (11) 热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燃料发热量的测量。 8 砝码 (12) (13) (14) (15) 砝码 链码 增砣 定量砣 天平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见天平项 见皮带秤项 见台秤、案秤项 见杆秤、戥秤项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及涉及商品定等定价质量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有害物质样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质量的测量。 9 天平 (16) 10 秤 (17) 杆秤 周期检定(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在使用时必须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8) 戥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 (19) (20) (21) (22) (23) 案秤 台秤 地秤 皮带秤 吊秤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4) 电子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轮载、轴载的称重。 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的称重。 (25) (26) (27) 台秤 台秤 台秤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包裹、行李的秤重。 用于贸易结算:信函、包裹的秤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的称重。 (28) 11 定量包装机 (30) (29) 台秤 台秤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粮食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罐装量值的测量。 12 轨道衡 (31) 轨道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3 容量器 (32) 谷物容量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收购时定等定价每升重量的测量。 14 计量罐、计量罐车 (33) 立式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4) 卧式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5) 球形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气体容积的测量。 (36) 汽车计量罐车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7) 铁路计量罐车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8) 船舶计量舱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液体或固体容积的测量。 15 燃油加油机 (39) 燃油加油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成品油容积的测量。 16 液体量提 (40) 液体量提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液体计量提,口部应平整光滑,壳体应平坦,整体无变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商品容积的测量。 17 食用油售油机 (41) 食用油售油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食用油的称重。 18 酒精计 (42) 酒精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酒精含量的测量。 19 密度计 (43) 密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密度的测量。 20 糖量计 (44) 糖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制糖原料含糖量的测量。 21 乳汁计 (45) 乳汁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乳汁浓度和密度的测量。 22 煤气表 (46) 煤气表:工业用煤气表 生活用煤气表 周期检定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天然气为介质的不得超过十年),到期轮换。 用于贸易结算:煤气(天然气)用量的测量。 23 水表 (47) 水表:工业用水表 生活用水表 周期检定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口径为15-25mm)、4年(口径>25-50mm),到期轮换。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如:冷水表、热水表)。 24 流量表 (48) 液体流量计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流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排放污水的监测。 (49) 气体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气体流量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医用氧气瓶氧气流量的测量。 (50) 蒸气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蒸汽流量的测量。 25 压力表 (51) 压力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 1、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 3、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 4、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 5、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 6、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 7、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 (52) 风压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53) 氧气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 1、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 2、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 26 27 血压计 眼压计 () (55) (56) 血压计 血压表 眼压计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压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压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眼压的测量。 28 汽车里程表 (57) 汽车里程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汽车计价里程的测量。 29 出租车计价表 (58) 出租车计价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汽车计价里程的测量。 30 测速仪 (59) 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机动车行驶速度的监测。 31 32 测振仪 电能表 (60) 振动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用于环境监测:机械、电气等设备和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振源的监测。 (61) 单项电能表:工业用单项电能表 生活用单项电能表。 周期检定 只作首次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单宝石轴承)、10年(双宝石轴承),到期更换。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62) 三项电能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63) 分时记度电能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33 测量互感仪 () 电流互感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测量。 (65) 电压互感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测量。 34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66) 绝缘电阻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绝缘电阻值的测量。 (67) 接地电阻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电气设备、避雷设施等接地电阻值的测量。 35 场强计 (68) 场强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空间电磁波场强的测量。 36 心、脑电图仪 37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38 电离辐射防护仪 (74) 照射量率仪 周期检定 (73) 射线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 用于环境监测:射线剂量的测量。(如:γ、x、β辐射防护仪、环境监测用X、γ空气吸收剂量仪、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计。) 用于安全防护:用于环境监测:射线照射量率的 测量。 (75) 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放射性核素污染 表面活度的测量。 (76) 个人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剂量的测量。 39 活度计 (77) 活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以放射性核素进行诊断和治疗的 核素活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放射性核素活度 的测量。 40 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 用激光源) 41 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42 声级计 (83) 声级计 周期检定 (82) 医用超声源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对人体超声诊断和治疗,(如:超声诊断仪超声源,超声治疗机超声源,多普勒超声治疗诊断仪。) 用于安全防护: 用于环境监测:噪声的测量。 (81) 超声功率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医用超声波诊断、治疗机输出的总超声功率的测量。 (80) (79) (78) 激光能量计 激光功率计 医用激光源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源对人体进行诊断和治疗。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功率的测量。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能量的测量 (72) 医用辐射源 周期检定 (69) (70) (71) 心电图仪 脑电图仪 照射量计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心电位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脑电位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电离辐射照射量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对人体进行辐射诊断和治疗。(如:医用高能电子束辐射源、X辐射源、γ辐射源) 43 44 听力计 有害气体分析仪 (84) (85) 听力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听力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凹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CO含量的测量。 CO分析仪 周期检定 (86) CO2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CO2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CO2含量的测量。 (87) SO2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及废气排放中的SO2含量的 测量。 (88) 测氢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氢含量的测量。 () 硫化氢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硫化氢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量。 酸度计 45 (90) 酸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pH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pH的测 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的pH的测量。 (91) 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气酸碱平衡的分析。 46 瓦斯计 (92) 瓦斯报警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如:瓦斯报警器、可燃性气体报警器) (93) 瓦斯报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 47 测汞仪 (94) 汞蒸气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汞蒸气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汞蒸气含量的测量。 48 火焰光度计 (95) 火焰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监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 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49 分光(96) 可见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光度计 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97) 紫外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98) 红外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99) 荧光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10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50 比色计 (101) 滤光光电比色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102) 荧光光电比色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51 烟尘、(103) 粉尘测量仪 (104) 烟尘测量仪 粉尘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烟尘含量的测量。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粉尘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粉尘含量的测量。 52 水质污染监测 仪 (105) 水质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 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镉、汞等元素的测量。(如:氨自动监测仪,根自动监测仪,钠离子监测仪,测砷仪,氧化物测定仪,余氯测定仪,总有机碳测定仪,氟化物测定仪,水质采样器,需氧量测定仪。) (106) 水质综合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 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镉、汞等元素含量的测量。 (107) 测氰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 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氰化物含量的测量。 (108) 容氧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 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氧含量的测量。 5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109)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对机动车司机是否酒后开车的监测。 血球计数器 (110) 电子血球计数器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液的分析。 55 屈光度计 (111) 屈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眼镜镜片屈光度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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