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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电子版试题(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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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电子版试题(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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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华钢厂以华泰贸易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华泰贸易公司支付所拖欠的钢材款120万元。新华钢厂在诉讼中申请人民对华泰贸易公司的两辆奔驰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后来人民发现,华泰贸易公司在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这两辆奔驰汽车抵押给甲银行。此时人民应如何处理?( )

A. 人民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甲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B. 人民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甲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C. 人民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甲银行的同意

D. 人民不能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汽车已抵押给甲银行

【答案】: B

【解析】:

《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甲药厂、乙银行、丙公司达成三方协议:为了担保甲药厂在2017年度向乙银行的所有借款,丙公司以其价值约1亿元的楼房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8000万元。乙、丙办理了楼房的抵押登记。第一季度,甲共向乙借款4000万元,后乙按照上级要求将这40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了丁资产管理公司。第二季度,甲未向乙借款。第三、四季度共向乙借款1.2亿元。因甲到期不能清偿对乙银行的1.2亿元债务,乙银行于2018年3月1日申请拍卖了丙公司抵押的楼房,共获1.4亿元。经查,甲对丁资产管理公司所负的4000万元也未清偿。对于乙、丁对变卖楼房所得的1.4亿元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丁有权受偿4000万元 B. 丁有权受偿2000万元 C. 乙有权受偿8000万元 D. 乙有权受偿1.2亿元

【答案】: A|B|D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乙银行将对甲的40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时,因债权尚未确定,此时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因此,丁公司仅取得对甲的4000万元债权,这4000万元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CD两项,《担保法解释》第83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据此,乙银行对甲药厂的债权为1.2亿元,但最高限额为8000万元,故乙银行对变卖楼房的价款中的8000万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下列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有( )。

A. 甲厂与乙厂均为生产大型锅炉的企业,由于市场低迷,二

厂达成协议,2007年各厂最多只能生产20台锅炉 B. 丙厂系生产高端电气设备的企业,丙厂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丁公司购入丙厂生产的设备后最低加价25%销售 C. 戊厂系某市乳制品厂,其产品份额占该市乳制品市场的70%,戊厂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进行促销,促销期间所有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D. 某市市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各部门接待客人,都要安排在本市新建成的某四星级酒店

【答案】: A|C

【解析】:

A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据此,甲厂和乙厂达成的协议是垄断协议,因此构成垄断行为。 B项,《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据此,丙厂与丁公司限定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该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不构成垄断行为。

C项,《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题中,戊厂的市场份额占70%,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据此,戊厂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构成垄断行为。

D项,《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据此,该市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行为。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所以市的行为不属于垄断行为。

4.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

表述是正确的?( )

A. 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 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 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 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 A|C|D

【解析】:

A项,本题中,王某与李某之间,通过协议将无偿租住房屋代替支付借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在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实务中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按照无名合同来处理。就本题而言,双方均有以无偿租住房屋代替原来借款之债的意思。 C项,《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题中,抵押在前,租赁在后,李某与王某恶意串通修订租赁合同以防止抵押权实现的行为无效。

D项,《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

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王某将房屋无偿给李某租住1年,理应能够正常居住,其租赁权不应有无法实现的障碍。《合同法》第22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此李某的租赁权受到影响时,可以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B项,《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李某的租赁权在张某的抵押权之后产生,因此李某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 B. 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 C. 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 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答案】: D

【解析】:

ABC三项,该法谚表达的主要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指的是不能用明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今天的行为,也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法官为过去作判决”指的是法官只能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对该行为作出判决。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比如刑事法律中,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这个原则也可以称为“有利原则”,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基础。

6.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提出异议

D.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 A|C

【解析】:

AB两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作为债权人的甲申请乙公司破产,应当提交其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证明。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提交证据仅满足证明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即可,其不需要也无法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事实。

C项,《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D项,《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应不予支持。 7.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

B. 常设机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

C.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

D. 常设机构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

【答案】: A|C

【解析】:

A项,一个国家对外国企业和非居民不应征税,但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可以进行征税,即来源地纳税。

B项,常设机构原则不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因为常设机构本身是针对非居民的一项制度。

C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所得和财产的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2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D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所得和财产的税收协定范

本》第5条第1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因此,常设机构不是一个公司,其设立不必满足对一个公司实体的法律要求。 8.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 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 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 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答案】: D

【解析】:

A项,《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

甲、乙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无效格式条款的要求。

BC两项,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甲、乙之间协议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可变更。

D项,合同的生效要件有3个: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行规,不损害公共利益。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且并未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合同有效。

9.张某曾为某大学知名教授,60周岁退休后患老年痴呆症,基本失去辨识能力。关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下列哪个说法不符合《民法总则》规定?( )

A. 若张某的配偶刘某、儿子张甲均主张担任张某的监护人,刘某有优先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B. 若张某退休前曾与同事王某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约定:“当张某因年老或疾病失去辨识能力时,由王某担任其监护人。”王某有权基于此协议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C. 若张某的配偶刘某已于早年病逝,其儿子张甲与女儿张乙对监护人资格有争议的,张甲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指定 D. 若张某配偶刘某在担任张某的监护人期间不幸罹患癌症,

有权通过遗嘱指定其死后张某的监护人

【答案】: D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2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可见,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中,配偶处于第一顺位,相较于子女有优先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B项,《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本条承认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本题中,王某基于有效的协议而担任监护人。

C项,《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张甲与张乙对监护人资格有争议的,张甲有权不经基层组织指定,而直接请求人民指定监护人。

D项,《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只有父母担任监护人时,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刘某作为张某的配偶,并无通过遗嘱为张某指定监护人的权利。

10.国有独资公司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 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 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D. 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答案】: A|B|C

【解析】:

A项,《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本题中,国有企业甲如果作为合伙人与乙、丙设立合伙企业,则不能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B项,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故非自然人亦可以用劳务出资。

C项,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不能约定某合伙人仅分配利润不承担亏损。

D项,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新合伙人入伙,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1.张某在购买电饭煲时,阅读了其包装上的性能说明,感觉不错,遂买下,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争议,该电饭煲的包装可以作为下列哪些种类的证据被采纳?( )

A. 书证 B. 物证 C. 鉴定意见 D. 视听资料

【答案】: A|B

【解析】: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形态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思想内容。电饭煲的包装可以证明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事实,因此,可作为物证。同时,电饭煲的包装上所记载的内容又与该产品的质量问题息息相关,因此,可成为书证。 12.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上市公司,甲公司为了开拓业务需要,欲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对乙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

A.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票的25%时,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B. 甲公司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 C. 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撤回其收购要约

D.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发行股份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书面报告

【答案】: D

【解析】:

A项,《证券法》第8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B项,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C项,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一旦收购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与是否经股东大会同意无关。

D项,第86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3.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甲对乙提起两个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受诉对这两个诉均应有管辖权,才能构成诉的客观合并

B. 这两个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才能构成诉的客观合并 C. 这两个诉即使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也可以合并审理 D. 认为诉的合并不利于诉讼程序顺畅进行的,可将已合并之诉予以分离,以各自的程序分别审判

【答案】: A|B|C|D

【解析】:

诉的客观合并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之外,还必须具

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①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一被告(包括反诉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②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③受诉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

14.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答案】: B

【解析】:

AB两项,张某和李某之间就10万元暂存在李某处以及到期返还6万元存在约定,因此构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某未按期归还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张某享有将机器转卖获得的6万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D两项,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李某并未违反法定义务,而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15.《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以下对于“一裁终局”理解正确的是( )。

A. 对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起诉

B.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不予受理 C. 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前不得反悔

D. 裁决生效后,上级仲裁机关无权撤销原裁决,指定重新裁定

【答案】: B

【解析】:

我国《仲裁法》第9条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16.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 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 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 B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1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肖特16岁便不再上学,但其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项,《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肖特7岁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口琴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受赠行为。

CD两项,《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肖特在9岁和15岁时均为行为能力人,受赠钢琴和小提琴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有效。

17.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 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 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D. 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答案】: A|B|C

【解析】:

A项,《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B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进行抗辩,

即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适用于劳动者发生重大过错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题中,田某未请假就连续旷工实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厂有权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C项,《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

D项,《劳动合同法》第4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继续履行与支付赔偿金不能并行。

18.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提起诉讼。在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2008年真题]

A. 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C

【解析】:

AC两项,根据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还是同一种类,把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如果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就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如果诉讼标的只是同一类,则构成普通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题中李某和李某的父亲被同一个人张某打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地取得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可以合并审理。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但不是共同的。因此在李某诉张某侵权案和李某的父亲诉张某侵权案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合并审理后,李某的父亲处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的地位,在审理完毕后应该对李某和李某的父亲分别作出判决。

BD两项,依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第三人分为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的共同点是必须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而且在他人的诉讼中取得一定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将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本案中,李某的父亲诉张某案后来虽然和李某诉张某案合并审理了,但是李某的父亲对于李某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具有任何权利,与他本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任何关系,不符合第三人的特征,即李某的父亲不是第三人。

19.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2010年真题]

A. “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 “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 “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 “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答案】: B|C

【解析】:

A项,《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条规定可知,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因此,在本题中,张某可以开办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本题中,张某作为自然人,可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

B项,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已无最低注册资本的。 C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由此可知,自然人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必须自己进行管理。 D项,《公司法》第5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法律仅一个自然人只能开办一个一人公司,并不一个自然人同时开办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说明】本题原答案为C。依据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规定,对一人公司已无最低注册资本的,故现答案为BC。

20.下列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说法错误的有( )。

A. 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则县供电局应当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B. 马某路过牛某家门口,被牛某养的狗咬伤,住院治疗花去500元,马某起诉到,要求牛某赔偿。牛某认为自家的狗从不咬人,一定是马某故意逗狗造成的。马某必须证明自己并未故意招惹牛某的狗

C. 陈某委托黄某去广州购买一批牛仔裤,后因牛仔裤滞销,陈某不承认黄某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于是双方对黄某是否有代理权发生争议,应当由陈某承担举证责任

D. 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疗费4800元。就花盆坠落砸伤赵某的事实,应由赵某负责举证

【答案】: A|B|C

【解析】:

A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C项,合同纠纷中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D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1.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陈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 如陈某在内地,受案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向其送达

B.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 受案人民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

D. 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

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 B

【解析】:

A项,最高人民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了关于内地与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第6条,人民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不需要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

B项,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C项,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

表机构的,人民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项,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22.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 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 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 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答案】: A

【解析】: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3种:①再次公证;②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③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烧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23.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一种企业?( )[2008年真题]

A. 内资企业 B. 外国企业 C. 合伙企业 D. 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 C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

法。

24.企业所在地在上海的A公司同营业地在加拿大的B公司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合同,由A公司转让某项技术给B公司。后双方因转让费支付发生争议,A公司在上海起诉B公司,上海市中级受理此案后,在适用实体法上应遵照下列哪一(些)项的原则执行?( )

A. 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其选择的法律 B. 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但选择的是与我国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的法律,则须由双方重新作出选择 C. 如双方未选择适用法律,则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D. 如双方未选择适用法律,则应适用特征履行当事人所在地或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答案】: A|D

【解析】:

ACD三项,目前合同准据法的选择主要依“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通行的制度。《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合同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

律,而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与该法律所属国与我国是否正式建交无关。

25.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 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 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 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答案】: A

【解析】:

ABD三项,《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①客观要件,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②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本题中,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卖方既然知晓并接受这一行业习惯,应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无权以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主张撤销或补偿。

C项,《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买卖双方对赌石交易的行为性质、行业惯例、标的物等均有清楚的认识,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没有瑕疵,不存在重大误解。

26.张某工作较忙,遂聘请宋某担任家庭保姆,每日负责清扫卫生及洗衣做饭。某周日,张某到楼下取快递,叮嘱宋某帮忙看下素日顽皮的7岁小孩小张。宋某边擦洗玻璃边告诫小张不许胡闹。小张见无人陪自己玩,遂随手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从窗户扔了出去。正好经过的路人甲被当场砸成重伤。宋某听到声音,一紧张失手将工具掉落,砸坏陈某正常停放

的汽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对于陈某的损害,应当由张某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B. 对于甲的损害,应当由张某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C. 张某对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宋某进行追偿 D. 对于陈某的损害,应当由宋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A|B

【解析】:

AD两项,《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张某与保姆宋某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宋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张某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B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被监护人小张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即张某

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C项,宋某本不负有看护小孩的义务,但宋某与张某之间成立了无偿的委托关系。《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宋某并无重大过失,无须承担责任。 27.关于领土的合法取得,依当代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国围海造田,未对他国造成影响

B. 乙国囤兵邻国边境,邻国被迫与其签订条约割让部分领土 C. 丙国与其邻国经平等协商,将各自边界的部分领土相互交换

D. 丁国最近二十年派兵持续控制其邻国部分领土,并对外宣称拥有主权

【答案】: A|C

【解析】:

ABD三项,国际法上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有:①先占。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土地,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土地,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土地。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地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行政管理。②时效。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③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看,由战争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都是违反国际法的。④征服。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⑤添附。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如新生岛、废河床、人工岛屿等。现代国际法已经将战争作为国际犯罪行为,即采取犯罪手段取得的土地不具有合法权利。

C项,现代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为:①交换领土。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地的历史条件,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交换其部分领土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的。②全民投票。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以充分自主的投票方式决定其领土的归属。③收复失地。指国家为恢复其对某些领土历史性权利而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恢复领土主权可以采取武力方式,也可采取和平方式。

28.武昌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

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 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B. 扩大了人民的权利 C. 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D. 扩大了的权力

【答案】: B

【解析】: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于辛亥武昌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性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29.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何种险方可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单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 )

A. 只有承保“一切险”才可能

B. 只有承保“一切险”或“水渍险”才可能 C. 只有承保附加险才可能

D. 只要承保“一切险”“水渍险”或“平安险”都有可能

【答案】: B

【解析】:

ABD三项,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三种,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单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是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水渍险又称\"单独海损险\",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负责赔偿,其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综上,可以看出,投保一切险或水渍险都可以赔偿单独海损。

C项,附加险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

又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已投保一切险就不必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30.张强与张达二兄弟因分割父母遗产发生纠纷诉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

A. 在开庭审理时先进行了调解

B. 经调解,张强与张达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制作调解书时对事实部分进行了简化

C. 调解书送达后,张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了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裁定,补正了调解书和相关内容

D. 调解书补正后,张达一方拒不履行,张强持调解书向申请执行,经审查后对调解书进行了强制执行

【答案】: A|B|C|D

【解析】:

A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民事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B项,《民事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第1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C项,《民事简易程序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D项,《民事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调解协议符合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31.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

( )[2010年真题]

A. 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 B. 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C. 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 D. 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

【答案】: A|C|D

【解析】:

A项,《消费者权益保》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题中,丙公司系电暖器的销售者,丁公司系电暖器的生产者,对于受害人李某来说,既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D两项,《消费者权益保》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展销会结束后,受害人李某有权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要求赔偿,甲公司无权拒绝。而乙公司是大楼的出租者,既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也不是柜台的出租者,因此乙公司对李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C项,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是严格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了生产者3项免责事由: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除此以外,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2006年真题]

A.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 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 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 D

【解析】:

A项,虽然《公司法》第100条第3项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实际上甲公司只有杨某和何某两个股东,即使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何某也不可能投票反对自己。

B项,《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题干所述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杨某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CD两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1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33.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丙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供网民在丙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丙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B. 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C. 甲公司已经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

D. 乙网站可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

【答案】: A|D

【解析】:

A项,根据《著作权法》第4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丙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

B项,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题中学生丁下载《愿者上钩》仅供个人欣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

C项,电影《愿者上钩》的著作权人甲公司只是转让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还保留了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其并没有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

D项,乙网站因转让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采取的技术防范软件被避开后,有权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

权行为人。

34.国内某产品生产商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共有100多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启动反倾销调查 B. 商务部可强迫甲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

C. 如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甲国出口商应当补足

D.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答案】: D

【解析】:

A项,《反倾销条例》第17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

启动反倾销调查。因此,并非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启动反倾销调查。

B项,《反倾销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C项,《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即反倾销税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

D项,《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35.李某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王某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 )

A. 如果李某写字不方便,王某可以代李某签字

B. 若李某让王某代为签字后,同时缴纳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则保险合同生效

C. 如果保险公司接受了李某的保单并收取了保费后,当天即

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 如果保险公司接受了李某的保单并收取了保费后,当天即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 A

【解析】:

AB两项,《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CD两项,第4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

证责任。

36.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翰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章程中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一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四股东签署的协议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 B. 公司章程经过四分之三的股东通过,已经生效

C. 四股东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具有与公司章程相同的法律效力

D. 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答案】: D

【解析】:

AC两项,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彼此的两份契约,共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有所区别,并非包含或相同的法律关系。

B项,《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

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发起设立公司,公司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生效,不能部分决议。

D项,工商登记产生商事外观的效力,故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37.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B. 审计机关经银监局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 C. 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

D. 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答案】: A|D

【解析】:

A项,《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投资和以政

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该县污水处理厂由地方财政投资为主,属于进行审计监督的范围。

B项,《审计法》第34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据此,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并非经银监局批准。 C项,《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据此,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前,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

D项,《审计法》第42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

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将要作为被告面临大的诉讼,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告诉自己的朋友冯某,冯某立刻将自己持有的乙公司股票抛售,冯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B. 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频繁进行丁公司股票的买卖,使丁公司股票的价格暴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丁公司的股票抛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C. 某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构成欺诈客户行为

D. 甲公司的董事杨某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划入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买卖股票的所得归甲公司所有,杨某的做法合法

【答案】: A|B|C

【解析】:

A项,《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B项,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

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C项,第79条第2项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 D项,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故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39.某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展了多家大客户,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大客户甲的贷款余额是该银行资本余额的1/9

B. 大客户乙是该银行的董事,向银行借贷了大量的款项,没有提供担保

C. 大客户丙是该银行监事的兄长,因为丙资信良好,银行为其提供信用贷款

D. 大客户丁的贷款余额占该银行资本余额的5%

【答案】: D

【解析】:

AD两项,《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BC两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上述所称关系人是指: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0.2019年3月,薛女士在利之月4S店购买奔驰汽车一辆,购买后第二天发现该车机油泄漏,鉴定报告显示,故障原因系汽车出厂时某螺丝未拧紧,后发动机将螺丝打出,击穿机油壳,该产品存在缺陷。薛女士要求销售方予以协助解决问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B. 若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C. 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薛女士人身、财产损害的,薛女士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利之月公司要求赔偿

D.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答案】: D

【解析】:

A项,《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题中,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B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C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在本题中,

薛女士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利之月公司要求赔偿。

D项,《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41.《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 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 “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 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答案】: D

【解析】:

A项,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②具体的礼仪形式。“亲亲”与“尊尊”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父为首”,规定了家族关系的等级;“尊尊君为首”,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西周时期的具体礼仪形式主要是以下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和嘉礼。

B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但并不是说刑罚完全不适用于贵族。 CD两项,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违礼即违法,“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缺一不可。

4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戊、丙、丁、乙 B. 戊、丁、丙、乙 C. 乙、丁、丙、戊 D. 丁、戊、乙、丙

【答案】: A

【解析】: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应予支持;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本题中,戊为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最先得到履行;丁和丙分别为先行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买受人,但立法并未规定先行支付全部的买受人就优先于部分价款的买受人,故这种情

形下要根据其合同成立的先后确定二者的顺序,先成立合同的丙优先;乙为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按照规定最后履行。

4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安全的义务?( )

A. 经营者对有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应做出明确的文字说明和警示

B.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C. 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担保 D.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还应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答案】: C

【解析】:

ABD三项,《消费者权益保》第1规定,经营者应当

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经营者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主要包括对商品和服务缺陷进行警示。

C项,属于经营者承担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的义务。 44.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真题]

A. 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 甲公司有权向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答案】: C|D

【解析】:

A项,《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B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项,《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本题中,乙公司抢先注册甲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了甲公司的在先权利。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在先权利人甲公司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不是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项,我国商标注册尽管实行自愿注册,但《商标法》主要保护注册商标,对未注册商标保护很少,未注册商标者向起诉请求抢注商标者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暂无法律依据。 【说明】本题依照旧法原答案为BCD,现依据新法答案为CD。B项所依据第59条内容为2013年《商标法》新增条款。 45.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 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B. 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C. 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D. 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答案】: A

【解析】:

AB两项,《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此规定可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本题中,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车行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侵犯奔马公司专利权;而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未侵犯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CD两项,《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

易导致混淆的;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车行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属于上述规定第6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奔马公司的商标权;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属于上述规定第1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犯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46.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一笔资金。关于该拆入资金的用途,下列哪一选项是违法的?( )[2014年真题]

A. 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 B. 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C. 发放有担保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 D. 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答案】: C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47.甲公司是合伙企业乙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乙运营良好但是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分配利润。后甲公司经营不善,裁定进行破产重整,根据重整计划,甲公司被注销,全部资产及权利义务关系归丙公司承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立即丧失有限合伙人资格 B. 丙公司可继承甲公司的合伙人资格

C. 重整期间,管理人有权查阅、复制乙合伙企业的财务账簿等财务资料

D. 甲公司重整期间,管理人可以将其在乙合伙的份额设定质押

【答案】: B|D

【解析】:

A项,《合伙企业法》第4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合伙企业法》第7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第1款第1项、第3项至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灭失时才会法定退伙,而甲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尚未注销或宣告破产,主体尚未灭失,不会立即丧失有限合伙人资格。

B项,《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甲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注销,丙公司作为其权利承受人,可以继承其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C项,《合伙企业法》第6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

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只是财务投资者,对其知情权有相应的,只能查阅与自身利益有关的财务账簿,但不能复制。

D项,《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无特殊约定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将其份额质押。

48.张某自小为弃婴,在孤儿院长大,因天资聪慧、勤奋果敢,后成为一家互联网企业的总经理。为回报社会,张某欲出资200万元设立一家孤儿院。关于该孤儿院的设立,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

A. 该孤儿院可以设立为捐助法人,自办理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

B. 若张某为设立孤儿院而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法律后果由成立后的孤儿院承担

C. 若设立的孤儿院因资金欠缺而终止时,张某有权收回剩余财产

D. 若设立的孤儿院作出的决定违反章程,张某有权请求人民撤销该决定

【答案】: C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92条第1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捐助法人以办理登记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

B项,《民法总则》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张某为设立孤儿院而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法律后果由成立后的孤儿院承担。 C项,《民法总则》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本题中,孤儿院属于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分配剩余财产。

D项,《民法总则》第94条第2款规定,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

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本题中,孤儿院作出的决定违反章程的,张某作为捐助人有权请求人民撤销该决定。 49.关于工资制度内容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

A.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C.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D.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

【答案】: D

【解析】:

A项,《劳动法》第4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

B项,《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C项,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③用人单位依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扣除劳动者工资。

D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

50.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B.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 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D. 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答案】: A|B|D

【解析】:

A项,《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本题中,保险单尽管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为填写,但投保人成功缴纳了保险费,应视为保险已同意承保,所以保险合同成立。 BD两项,《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犯罪,其死亡是由于第三人李某的故意杀害行为所致,与其本身的行为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C项,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张某本身没有受到不法侵

害,其行为自然也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51.甲公司以一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拍卖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 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 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 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答案】: A|C|D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

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由此可知,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新增的建筑物即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C项,《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项,《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本题中,丁已经交付80%的购房款,因此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52.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2006年真题]

A. 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 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 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 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 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乙砸伤甲的头部,而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酒店具有过错,甲的医疗费应由乙承担,酒店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5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

A.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B.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答案】: C

【解析】:

A项,《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1个或者1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B项,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C项,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项,第72条第2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一批货物从韩国运往中国某港口,由于近港运输,货物早于提单到达目的港,甲公司称自己为收货人,并用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了货物。几天后,付款并取得正本提单的乙公司前来提货,但承运人由于已将货物交给了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乙公司只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B.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其赔偿责任

C. 乙公司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D. 乙公司只能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 C

【解析】:

ACD三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B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

55.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B. 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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