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7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
分析题
1. 2006年5月16日,某县人民公开审理上河村村民刘某盗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庭论,认定刘某于2006年2月25日盗窃村民高某家现金5000元的犯罪事实属实,刘某在最后陈述时也供认不讳,表示要退还赃款,并要求从宽处理。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定于5月20日宣判。5月17日,上河村村民盖某向县人民提供了刘某曾于2005年12月盗窃乡水库活鱼的事实。法庭经调查了解,认定刘某盗鱼的事实清楚,且构成犯罪,因此合议庭将原来拟判处2年的有期徒刑改为判处5年。5月20日宣告判决时,判决书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不仅盗窃现金5000元,而且盗窃活鱼价值约4000元。问:县人民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县人民对本案的处理是不正确的:(1)本案中,县对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进行调查是不正确的。司法具有被动性,未经起诉不得主动开启审判权,否则就会导致控、审不分,从而难以保证审判的中立。因此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没有经过提起公诉,县不能主动进行调查审理。(2)对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县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予以定罪量刑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这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正确的处理办法应当是:县对已经开庭审理的犯罪事实进行延期宣判,将新发现的犯罪事实移交人民,由人民依法补充起诉后,人民重新开庭审判,将前案与后案合并作出处理,最后一并宣判。 涉及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2. 刘某先后四次在家中设赌局,纠集他人,并抽头收费,共获利2500元。被查获后由县人民向县人民提起公诉。县人民认为该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于是向县人民提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县人民认为,罪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况且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就不能出庭,不利于打击犯罪,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则认为罪性质轻微,处罚较轻,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况且人少案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效率,因此坚持适用简易程序,并要求县人民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县人民拒绝移送全部案卷。于是县人民在公诉人未出庭,也没有告知刘某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由审判员孙某一人独任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由,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问:本案的处理过程存在哪些不正确之处?
正确答案:(1)县人民认为罪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属于基层人民管辖;(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3)被告人承认
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根据第209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属于第209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因此,本案如果符合第20规定的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县人民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就不能出庭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3)县人民不取得县人民的同意就开庭审理本案是错误的。(4)县人民没有告知被告人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涉及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3. 段锋(1981年12月出生)于1997年8月与李琳(1980年10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199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两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199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1998年6月13日向县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被其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县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妇女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决定于199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以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请指出县在本案的受理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时,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1)县未经审理就认为段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是错误的。这违反了刑事诉讼中“未经人民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2)县“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是错误的。这等于自己起诉,自己审判,违反了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的原则。(3)县未经被害人提出告诉即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条的规定,侮辱罪属于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因此本案中,段锋涉嫌的侮辱罪和轻伤罪,均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被害人没有告诉,不应进行审判。(4)县“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的做法是错误的。对当事人自行决定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无权自行改变或者予以干涉。本案中,县可以告知李琳有权提起自诉,但是李琳是否提起自诉,应当尊重她的意见,而不能自行决定按自诉处理,更不能随意改变李琳的诉讼请求。(5)县没有为段锋指定辩护律师是错误的。段锋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6)县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因此,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且被告人又未满十八周岁,因此,不应公开审理。(7)县在7月20日才开庭审理案件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本案在7月20日开庭审理,已经距离6月13日一个多月时间。(8)县在李琳明确表示不愿意控告时,仍然开庭审理是错误的。自诉案件的控诉与否,应当尊重自诉人的意见,自诉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控告时,应当允许自诉人撤回自诉。(9)法庭在自诉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本案中,自诉人没有出庭,应当依法传唤,传唤不到时按撤诉处理。(10)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是欠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进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11)开庭时只是讯问了被告人的做法是错误的。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宣读起诉书,并进行必要的法庭调查及辩论。本案中,法庭只是讯问被告人,而完全省略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等程序,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2)法庭未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213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不能剥夺。(13)法庭未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处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处理。因此本案中,法庭应当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或做出判决。(14)县只告知被告人有上诉权的做法是错误的。县在作出判决后,还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自诉人,并告知其有上诉权。 涉及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4.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进行二审。二审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重审。一审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
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县人民在庭前审查过程中,以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人民补充侦查,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l条的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初步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是开庭前初步审查的问题。(2)一审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期限为10日,即使王某、李某宣判时表示不上诉,只要上诉期未满,仍有上诉的权利。另外,一审判决是尚未生效的判决.不能交付执行。(3)一审仅将张某移送中级进行二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因此,一审应将全案移送中级进行二审。(4)二审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本案中二审应当直接改判,而不应当发回重审。(5)一审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第1款的规定,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故本案中一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6)一审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的规定,原审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被告人仍有权上诉。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某市于2008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08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审查起诉。市人民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市人民。市人民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谋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从轻判处。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亦未抗诉。问题:
5. 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正确答案: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
序
6. 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自行侦查?
正确答案:可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7. 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不予准许。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65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不予准许。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8. 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可以准许。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65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9. 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6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10. 刘某直接向二审提起上诉,二审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11. 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正确答案:在上诉期满之日生效。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12. 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抗诉?人民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21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人民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2010年5月31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甲县机关拘留,后被批准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甲县人民向甲县人民提起公诉,甲县人民于8月2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问:
13. 二审经过审理,能否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否则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第(四)项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14. 如果被害人在二审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二审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二审应当驳回该请求,或者不予受理。《最高法刑诉解释》第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15. 二审维持原判后,李某在缓刑期间又跑到乙县做案,盗窃现金5000元。乙县人民受理此案后,撤销了甲县人民对李某判处的刑罚,改判为
有期徒刑四年。乙县人民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县人民的处理不正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35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据此,乙县人民正确的作法是直接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并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
根据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16.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
月2日批准逮捕王明,并派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认为一审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即交付执行。二审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1)该案中人民有哪些程序不合法?(2)该案中人民有哪些程序不合法?(2002年司考,卷四,第3题)
正确答案:(1)该案中人民不合法的程序如下:①人民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舍法。《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机关管辖,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不再受理。”据此,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应由机关立案侦查。②人民对犯罪嫌疑人王明批准逮捕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作出决定,由机关执行。”据此,人民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③人民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7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据此,逮捕由机关执行,人民无权执行逮捕。④人民要求犯罪嫌疑人同时提供保证金和保证人的作法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人民、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⑤人民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⑥人民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机关、人民和人民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据此,只有在人民裁判生效后,才能将存款上缴国库。⑦人民于19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1999年8月1日才向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人民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的行为违法。⑧人民直接向二审人民提交抗诉状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
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原审人民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人民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2)该案中人民不合法的程序包括:①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即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24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据此,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②二审人民不开庭审理该案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对人民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论述题
17. 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正确答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人物,刑事诉讼就是围绕着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何种刑事责任而展开的一系列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就因缺乏追诉对象而终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在古代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居于“诉讼客体”的地位,只是受追诉、遭刑讯的对象,不仅没有有效的辩护权和参与诉讼的机会,而且不具备基本的人格尊严。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且不断通过刑事司法改革使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巩固与加强。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就是被告人保障不断得到加强的历史。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一方面是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另一方面又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这两种身份和地位时常会发生冲突。因此,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不断地从更高层次上调和这种冲突,使之得到平衡。对于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能够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方施加积极影响;(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并为此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追诉、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其所作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重要证据。 涉及知识点:诉讼参与人
18. 试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正确答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的确定,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在古代式诉讼中,被害人拥有的起诉权,居于原告的诉讼地位。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结局不再由被害人决定,被害人在诉讼中主要处于证人的地位,并且这种地位在西方国家延续了很长的时期。作为权利受侵害的一方,被害人与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一方面有着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希望获得赔偿或补偿,因此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不一定能完全体现被害人的所
有意志。二战后,保障成为主题,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及诉讼角色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加强对被害人的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法系国家逐步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或准当事人地位,使其拥有的发动起诉、申请回避、获知指控罪名以及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等诉讼权利。在英美国家,被害人也开始逐渐摆脱单纯证人的地位,享有获知指控罪名及理由的权利等等。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是的诉讼当事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地位,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涉及知识点:诉讼参与人
19. 试述司法原则。
正确答案:司法原则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服从法律和良心,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干涉或影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据此,西方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司法原则,作为宪政原则,它调整着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作为司法审判原则,它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权力或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使真正成为抵制权力、维护的最重要、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司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的整体。无论在司法裁判还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于之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2)的内部。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于其同事及上级的法官;(3)法官的身份。法官的任期和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法官拥有职业特权。为避免法官因执行司法裁判而处于不利境地,法律赋予其一些司法豁免特权;(5)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伦理准则,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约束。我国《》、《人民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都规定人民行使审判权,但我国的司法与西方国家的司法存在不同之处,如下表:
在我国,要正确贯彻和实现人民审判原则,必须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1)要处理好依法审判与党领导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是国家制定法律的根据。但党的领导主要应当是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不能通过审批案件、参与办案等方式领导或代替司法机关办案。(2)要处理好依法审判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人民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人民的工作,一般是通过听取工作报告、针对个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质询案等方式进行,不能代替直接行使审判权。(3)要处理好审判与社会监督的关系。人民应当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但社会和群众不能干预审判活动。 涉及知识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北京大学200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正确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17年法国《宣言》首次在立法中确认该原则,此后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世界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对无罪推定原则作出了规定,使其成为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无罪推定,首先是一种推定。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合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并为此享有一系列旨在抵抗国家追诉的权利和程序保障;其次,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如果法官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认为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有罪判决就是对无罪推定
的推翻。反之,无罪推定就会转化为对无罪的认定。因此,无罪推定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一旦刑事诉讼程序结束,无罪推定或者转化为有罪认定,或者转化为无罪认定。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1)法律已经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诉方承担.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3)对于疑案,应作无罪处理。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对被追诉人的保护性假定,无罪推定为国家的追诉活动设置了障碍,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对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积极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同时,无罪推定可以使法官排除被告人是有罪之人的偏见,有利于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虽然与无罪推定原则尚有一定的差距,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基本精神,并在具体诉讼程序中得以体现:(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定罪权。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2)人民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依刑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人民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3)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称谓。被追诉者在立案到提起公诉前这段时间,称为“犯罪嫌疑人”,在人民向人民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4)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追诉者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5)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凡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应当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涉及知识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1. 论述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正确答案:由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机关或人民立案侦查,不经过人民提起公诉,而由人民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人民就不予以追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她)本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因受到强制、恐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轻微是指犯罪性质轻微、情节简单、处罚较轻。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害人在追诉时处于原告地位,应负举证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
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之所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三是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上述由被害人起诉的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有无证据证明,是
否属于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根据立案标准予以确认。 涉及知识点:管辖
22.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
正确答案: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级别管辖所解决的是各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以及各级人民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在行使第一审管辖权的时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危害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所列罪名;恐怖活动案件,其范围主要依据《刑法》规定的罪名予以明确。另外以恐怖目的或恐怖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如杀人、放火等是否属于恐怖活动案件,可以按照《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来认定。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再由中级人民一审,而是由基层人民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以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进行的界定。(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何谓“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衡量标准,一般由高级人民自己掌握。(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5)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审判。(6)人民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审理。(7)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8)基层人民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上级人民审理。 涉及知识点:管辖
23. 论述回避的理由。
正确答案: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有关人员应予回避的事实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第29条、第31条和最高人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有关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就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受实体利益或亲情的驱动,他们在诉讼中极有可能从自身或从近亲属的利益出发,不公正地处理案件,即使他们自身能够秉公执法,也会使对方当事人和公众对案件结果产生怀疑。因此,具备这种情形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应该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就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应该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曾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就有可能对案件的事实或结果产生先入为主的看法,不利于客观全面地收集、分析和判断证据,进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而应当回避。(四)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此种情形具体包括: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就有可能在办案过程中有所偏袒,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就有可能进行一些非法交易,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应当回避。(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规定是针对不宜逐一列举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有情况而作的一项补充性的规定,对此,应该注意的是,有“其他关系”并不一定导致回避,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条件下,才适用回避。诉讼实践中,属于此类关系的有朋友关系、同乡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邻居关系以及恩怨关系等。 涉及知识点:回避
名词解释
24. 死刑复核程序
正确答案: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其设置的目的在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25. 死刑核准权
正确答案:死刑核准权是指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核心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核准。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26. 阅卷
正确答案:阅卷是指有核准权的对报请复核报送的全部案卷和证据进行审阅,通过全面审查案卷,确定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死缓)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27. 审判监督
正确答案:审判监督,泛指有关机关、团体和公民对人民审判工作实行监督,包括人民对审判工作实行监督,人民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对审判工作的社会监督。 涉及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28. 审判监督程序
正确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阶段,但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适用的特殊程序。 涉及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29. 申诉
正确答案: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申诉权人,对人民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者口头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申诉权是当事人等的法定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并不能直接和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司法机关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 涉及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30. 提审
正确答案: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或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审适用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下级人民已经重审仍
有错误不宜再指令原审再审的案件。 涉及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31. 指令再审
正确答案: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或上级人民将其发现确有错误的下级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指示或命令下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指令再审适用于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案件。 涉及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32.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正确答案: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国家不得对任何人就同一行为进行再次追究和惩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法系国家则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目前已被世界绝大数国家所认同,其目的一方面在于防止追诉权力的滥用。保障,另一方面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我国法律受“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影响,没有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涉及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简答题
33. 简述刑事诉讼阶段的划分标准。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阶段的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是一个完整的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4)
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涉及知识点:概述
34. 简述刑事诉讼法的性质。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法的一般分类,刑事诉讼法在性质上属于:(1)公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鸟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国家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关系的法律,属于公法范畴。(2)基本法。按法律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等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在我国,根本法指的是在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的,基本法指的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除以外的重要法律,一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及修改都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因此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3)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规定为保证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必须遵循的程序的法。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国家实现刑罚权的程序法。 涉及知识点:概述
35. 简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同属于刑事法律。刑法属于实体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是规定如何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互相依存、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刑法解决的是目的问题,即对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即如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法目的的实现必须有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作保证,否则刑法会成为一纸空文;反之,如果没有刑法目的或目的不明确,刑事诉讼程序即使
再合理也毫无意义。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何种刑罚,应当以刑法为依据,刑
法与刑事诉讼法缺一不可,对任何一方的偏重或忽视,都是有失偏颇的。 涉及知识点:概述
36. 简述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有着鲜明的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分;(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 涉及知识点: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7.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突出体现在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所作的预先规定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证据分类。法定的证据可以分为完善的(完全的)证据和不完善的(不完全的)证据。完善的证据主要包括受审人的口供、书面证据、裁判者的亲自勘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以及与案件利益无关的人的证明等;不完善的证据主要包括同案受审人之间的攀供、邻居提供的有关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表现、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件、表白自己的誓言等。不完全的证据还可以细分为不太完全的、多一半完全的和少一半完全的证据。(2)关于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在所有证据中,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即“证据之王”,它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决定性作用。为追求被告人的口供,刑讯成为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对于证人证言,法定证据规定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应被认作是完善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只能算半个证据。多个证人证言有矛盾时,按多数证人的证言判断案情。如果提供不同情况的证人人数相等,则按照男子的证言优于女子,学者的证言优于非学者,显要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等规则进行评定。(3)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一经收集到完善的证据,法官必须形成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收集到不完善的证据,可以据此对被告人进行刑讯;如果刑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善的证据,可以作出“存疑判决”。 涉及知识点: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8. 简述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正确答案:最高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的工作。 涉及知识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39. 简述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正确答案: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同是我国人民审理案件的具体组织形
式,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任务不同。合议庭的任务是负责审判具体案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不具体审理案件。(2)组成方式不同。合议庭是为审理具体案件而组成的临时性组织。根据各级人民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情况的不同以及第一审和第二审任务的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及组成结构有所不同;审判委员会是比较固定的组织,每个人民只设一个审判委员会,统一领导人民的审判工作,因此其成员不能随意变动。(3)组成人员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审判委员会由各级的院长和副院长、各主要业务庭庭长以及研究室主任等组成。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4)组成根据不同。具体案件合议庭的组成,由院长、庭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审判委员会是根据人民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1)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复议后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3)合议庭按照审判委员会的意见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由合议庭成员署名。综上所述,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涉及知识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40. 简述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弊端。
正确答案:审判委员会在人民审判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端,主要表现为:(1)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由于审判委员会包揽案件过多,造成审与判的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较为突出。这既不利于调动庭审人员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使庭审流于形式。(2)权责不统一。审判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这不仅不利于职权与责任的统一,给错案追究造成一定的困难,而且有些案件的审判人员也借机避免对案件作出判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推脱责任。(3)缺乏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审判委员仝通过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决定,既不阅卷,也不参与法庭审判。审判委员会这种暗箱操作的讨论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并使得所有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如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辩论、合议、回避等,完全名存实亡。(4)审判委员会通过不公正的程序所作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因此不利于实现实体公正。总之,改革乃至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被认为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涉及知识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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