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岗位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治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淌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 适用范畴
第二条 公司全体职员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章 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顺序。
第五条 编制职务描述书体系,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难易程度、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 岗位聘用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 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 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岗位聘用期限须短于或等于职员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章 干部任免
第十条 公司干部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高层干部的任免:
1.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2. 其他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中层干部任免: 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名,经公司常务会议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 公司一样干部的任免: 由部门经理提名,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任免。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 晋升和降职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
第十六条 对公司成绩杰出者或卓著者,能够晋升职位,专门情形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 对公司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能够降职使用,专门情形可连降几级。
第十 职位升迁由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提出,经董事会或公司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缘故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要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职员职位升迁后,其工资待遇和福利应进行相应调整,专门情形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七章 岗位调换
第二十一条 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承诺职员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 职员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填写调配单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新旧岗位主管和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职员个人和新旧岗位主管意见,均同意后,填写调配单并正式行文任免,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有的岗位变动,其主管均须对职员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
源部留存。
第八章 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职员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确定:
1. 劳动合同期限将不满6个月的,可不设试用期;
2. 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3. 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4. 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试用职员主管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早终止、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之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职员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十 按照职员岗位、职务等缘故,可协商决定职员的聘用年限,一样分不为1年、2年、3年。职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如职员提出,可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职员和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立在试用、正式期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第九章 解 聘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缘故,可对有关职员解聘:
1. 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缘故,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 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刻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 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
4. 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 公司经营业务和经营治理范畴调整、变化;
6. 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病假、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 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
8. 因躯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 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第三十一条 解聘可由职员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由公司提出的解聘要求,按双方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职员解聘后,一样到社会再就业。公司如建立了内部待业机构,则在公司内待业一段时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人力资源部讲明、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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