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0年版
1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2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日期: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3
注:(1)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本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人员。
(2)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招标代理机构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和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人员。
(3)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内容删除,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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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 13 1.招标条件 ··············································································································· 13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3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13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13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 14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 14 7. 联系方式 ············································································································· 14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 16 1.招标条件 ··············································································································· 16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6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16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16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17 6.确认 ····················································································································· 17 7.联系方式 ··············································································································· 17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1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2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8 投标人须知 ·············································································································· 34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 35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 36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 37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 38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 39 附表六:确认通知 ····················································································································· 40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 4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42 评标办法前附表 ········································································································ 42 评标方法 ················································································································· 46 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 ································································································· 47
附件B. 评标价计算方法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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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53
附件D.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63
评标办法前附表 ··································································································· 63 评标办法 ················································································································· 67 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 ·································································································································· 68 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75
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办法 ·············································································································· 7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88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88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1.一般约定 ··············································································································
1.1 词语定义 ······································································································· 1.3工程和设备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90 1.5 合同协议书 ···································································································· 90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90 1.7 联络 ············································································································· 91 2. 发包人义务 ·········································································································· 92
2.3. 提供施工现场 ································································································· 92 2.5 组织设计交底 ································································································· 92 2.8 其他义务 ······································································································· 92 3.监理人 ·················································································································· 93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 93 3.3监理人员 ········································································································ 93 3.4监理人的指示 ·································································································· 93 3.6监理人的宽恕 ·································································································· 93 4.承包人 ·················································································································· 93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93 4.2履约担保 ········································································································ 94 4.3分包 ·············································································································· 94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 95 4.11 不利物质条件 ································································································ 95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 95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95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95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95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95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95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与合同工程 ··························································································· 96 7. 交通运输 ············································································································· 96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96
6
7.2场内设施道路 ·································································································· 96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96 8. 测量放线 ············································································································· 96
8.1施工控制网 ····································································································· 96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96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 96 9.3 治安环保 ······································································································· 96 9.4 环境保护 ······································································································· 96 10.进度计划 ············································································································· 97
10.1合同进度计划 ································································································· 97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 97 11.开工和竣工 ·········································································································· 97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 97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97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 98 11.6工期提前 ······································································································· 98 12. 暂停施工 ············································································································ 98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98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 98 13. 工程质量 ············································································································ 98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 98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 99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 99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 99 13.7质量争议 ······································································································· 99 15. 变更 ·················································································································· 99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 99 15.3 变更程序 ······································································································ 99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 100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100 15.8暂估价 ········································································································ 100 16. 价格调整 ·········································································································· 101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101 17.计量与支付 ········································································································ 101
17.1 计量 ·········································································································· 101 17.2 预付款 ··········································································································· 102
17.3 工程进度款 ································································································· 104 17.4质量保证金 ·································································································· 104 17.5竣工结算 ····································································································· 105 17.6最终结清 ····································································································· 105 18.竣工验收 ··········································································································· 105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105 18.3 验收 ·········································································································· 105 18.5施工期运行 ·································································································· 105
7
18.6试运行 ········································································································ 105 18.7竣工清场 ····································································································· 106 18.8施工队的撤离 ······························································································· 106 18.9中间验收 ····································································································· 106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106
19.7 保修责任 ···································································································· 106 20. 保险 ················································································································ 106
20.1工程保险 ····································································································· 107 20.4第三者责任险 ······························································································· 107 20.5 其他保险 ···································································································· 107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107 21. 不可抗力 ·········································································································· 107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 107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处理 ······················································································ 107 24. 争议的解决 ······································································································· 108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 108 24.3 争议评审 ···································································································· 10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109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 110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112 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113 附件四:预付款担保格式 ······································································································ 114 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 ········································································································· 115 附件六:支付担保格式 ········································································································· 117 附件七:质量保修书格式 ······································································································ 119 附件八:廉政责任书格式 ······································································································ 12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23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 124 1. 图纸目录 ·········································································································· 125 2. 图纸 ················································································································ 126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28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129
8
1.工程说明 ················································································································ 129 2. 承包范围 ··············································································································· 130 3.工期要求 ················································································································ 131 4. 质量要求 ··············································································································· 131 5.适用规范和标准 ······································································································· 132 6.安全文明施工 ·········································································································· 132 7.治安保卫 ················································································································ 140 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 141 9.样品和材料代换 ······································································································· 142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 143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 144 12.实验和检验 ··········································································································· 145 13.计日工 ················································································································· 146 14.计量与支付 ··········································································································· 146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 148 16.其他要求 ·············································································································· 149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150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 150 2.特殊技术要求 ·········································································································· 150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150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151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 152 附件A: 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 153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55 目 录 ············································································································ 15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59
(一)投 标 函 ······················································································································ 159 (二)投标真实性和不存在投标情形的声明 ················································································ 160 (三)投标函附录 ··················································································································· 16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 二、授权委托书 ······································································································ 165 三、联合体协议书 ··································································································· 166 四、投标保证金 ······································································································ 167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68 六、施工组织设计 ··································································································· 169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170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171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 172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 173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 174
9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 175
七、项目管理机构 ··································································································· 176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7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 177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178 九、资格审查资料 ··································································································· 179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180 (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 18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182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183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184 (六)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诉讼情况表 ··································································· 185
十、其它材料 ········································································································· 186
注:(1)招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位置:页面底端,对齐方式:居中。
(2)招标文件目录应至少编制到章,并用阿拉伯数字表明相应页码。例如: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10
第 一 卷
11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核准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资质, 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你单位 (□可以;□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具体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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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招标文件: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正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3招标人 (□提供;□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4.1款要求的证件和邮购费(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票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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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对投标邀请书的要求,下同。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容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 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如“招标人在收到4.1款要求的证件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5)“4.招标文件的获取”中有两个4.1款,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只能在两个4.1款中选择其中一个(以备案为准)。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6)购买招标文件证件查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收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购买招标文件需要的证件,除身份证外其他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单位章,加盖的投标单位章应是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应是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下同。
(8)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关于投标人资质证书延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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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三十三) 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企业资质。”
(9)购买招标文件可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投标人单位介绍的其他人。
购买招标文件的人,与递交投标文件和参加开标的人(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10)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除4.1要求的证件外,招标人不得再另外要求投标人提供和出示其他证件和材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投标人履行其他投标手续的,投标人可在中标后办理。 (11)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应以物价部门的规定为准。
(12)招标人如果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投标人邮购招标文件的,招标人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出,招标人不承担邮件丢失或延误责任,下同。
(13)1.2、3.2、4.3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单项选择” 的要求,下同。
1.2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为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一句删除。
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 4.3选择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的,“提供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4.1款要求的证件和邮购费(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一句删除。 没有被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
(1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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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公告的次日算起,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7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个工作日,从2008年12月2日就应出售招标文件,由于2008年12月6日、2008年12月7日不是工作日,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8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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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核准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资质,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你单位 (□可以;□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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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3招标人 (□提供;□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邮购费(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票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注:1.2、3.2、4.3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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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招标人 (□提供;□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邮购费(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注:本章节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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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名称: 1.1.2 招标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编 列 内 容 名称: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1.1.5 1.2.1 1.2.2 1.2.3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资金落实情况 , 1.3.1 招标范围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1.3.2 计划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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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质量标准: 1.3.3 质量要求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资质条件: 财务要求:近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业绩要求:□近 年(一般限定在5年以内)已完成不少于 个(0至3个)类似项目。 业绩要求:□近 年(一般限定在5年以内)已完成、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共不少于 个(0至3个)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建造师,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专业 级别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注:(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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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释的通知》(川府发改[2007]666号)关于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规定: “六、……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缺乏竞争(品牌和价格竞争)的,必须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修改 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 (2)招标人对财务、业绩等没有要求的,可以填0年。如招标人不亏损企业投标的,在财务要求栏填,“近0年以内无亏损”。 (3)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要求来确定,即以投标人的能力为本项目的准入条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地区等(不以潜在投标人的能力而以潜在人的身分)条件排斥和潜在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具体个数以备案为准。 (4)“业绩要求”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 (5)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招标人不以企业注册资本金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资质证书中规定可承担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除外,合同额在投标时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准,有修正的以修正报价为准);也不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行业奖项、银行信用等级等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更不得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内容作为投标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应与本项的要求内容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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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在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1.4.3 投标的情形 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投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注:(1)本项中的选择为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全选(包括有些可选择项可能只有一项)、也可以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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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项或几项,还可以都不选,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不得就同一问题和相似的内容再另行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不改变已选择项的编号,下同。以下没有标明“单项选择”的都为“多项选择”,不再单独注明。 (2)除以上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再另增加投标的情形。 □不组织 1.9.1 踏勘现场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不召开 1.10.1 投标预备会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1.11 分 包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1.12 偏 离 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2.1 2.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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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性投标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 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到达以下账号: 开户单位: 3.4.1 投标保证金 开户银行: 帐 号: 银行地址: 联系电话: 投标人凭银行进账单和单位介绍信换取收据,招标人凭银行收款回单(已进招标人账户)向投标人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应按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里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写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的单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3)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收据复印件(仅对中标人适用)。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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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注:应与1.4.1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衔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3年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以空格(下划线)标示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应在空格种3.7.1 投标文件格式 用“/”标示.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3.7.3 签字、盖章要求 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份 投标文件副本应由其已签字、盖章、编页码、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小签(招标人要求时或投标人自愿)的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正副本内容应一致。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3.7.5 装订要求 (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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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4.1.2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否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是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4)密封情况检查: (5)开标顺序: 评标委员会共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5.2 开标程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条和川发改〔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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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法[2003]13号) “第九条 在四川声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声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二十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全额投资或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府发[2007]666号) “十五、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论其审批和隶属关系,其评标所需的经济技术专家都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省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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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满足需要并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的除外。 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表的身份参与其代理或管理项目的评标或资格预审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川府发[2007]14号(十九)规定,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6.3 评标办法 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包工包料的施工项目,材料的采购方式由中标的承包人决定;由项目业主负责提供的材料(如钢材、水泥等)的,应按规定作为货物进行招标,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 %。 7.3.1 履约担保 (3)差额履约保证金=备案时确定的倍数×【(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 投标最高限价 万元。( 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 %,保函担保占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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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订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性压价。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位置: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居中。页码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即1、2、3、4、5、6、7、8、9、10、11……,以此类推。 □投标人可以小签也可以不小签。如自愿小签,应在页码旁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10.1 编页码和小签 只签姓。 □投标人应在页码旁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小签,以及小签的要求,按3.7.3签字的要求办理。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上(下)浮幅度( %),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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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3 报价唯一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85%10.4 低于成本报价 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不超过95%)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10.5 中标价 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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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在选择该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五十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根据川府发〔2007〕14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一般不少于10.7 建设资金拨付 建设项目当年投资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如招标人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6.1款处理。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华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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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该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当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引起的涨价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10.9 压证施工制度 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10%的,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10.11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10.12 合同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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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的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10.13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10.14 招标文件 的解释 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10.15 招标文件中的注 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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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投标情形但被发现10.16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存在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10.17 知识产权 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和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10.18 同义词语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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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3页—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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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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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文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 “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招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文员会负责人: (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案。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招标人的负责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为本)》(CH-01-0501)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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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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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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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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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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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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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签字、盖章 副本份数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装订 编页码和小签 投标文件格式 人须知”第3.7.1项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报价唯一 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 格 评 2.1.2 审 标 准 资质等级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投标要求 …… 2.1.3 响 投标内容 工期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如有)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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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分包计划 最高限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 …… 措施 …… …… …… …… 2.1.4 施工组织设计资源配备计划 和项目管理机技术负责人 构评审标准 其他主要人员 施工设备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条款号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成本评审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或本章附件C(如有时)所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审、认定,如果招标人引用附件C时,内容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内容完全一致。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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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价格折算 单价遗漏 付款条件 不平衡报价 …… …… …… …… …… 1.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按照投标文件相应部分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投标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扣减或增加一定金额进行价格折算。 备注 2.招标人影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但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为准)上下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时,超过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评标价。 条款号 3 3.2.1 3.2.2 补1 评标程序 价格折算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说明 条款号3及相应内容,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引用“补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
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第1.4.3项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
编列内容 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 详见本章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详见本章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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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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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部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1页—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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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A-1。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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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3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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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A-5记录评审结果。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5.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5.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6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价格折算
A4.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使用附表A-6记录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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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折算结果。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2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D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3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A-7的格式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4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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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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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B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1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折算计算评标报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B1.1……
备注:本附件及其他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适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折算方法自行编写。
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2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C1.评审程序 ……
注:具体内容根据四川省现行规定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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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D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D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D.1.1 必须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投递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D1.2 只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只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会被评标委员会评审。 D2.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D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式做出。只有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D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投标方案改变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种改变是否可能被招标人所接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所改变的招标要求和条件是不能被招标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投标方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被宣布为不被接受。 (3)对比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正选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找出两者之间的偏差,并对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以被接受。 D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D3.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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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包括: (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 (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 (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 (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D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出中标人应当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 D4.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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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码 签到时间 58
附表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1 2 3 4 5 6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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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联合体投标人 报价唯一 …… 是否通过评审 附表A-3: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评审因素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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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评审因素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招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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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5: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评审因素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技术负责人 其他主要人员 施工设备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评审结果汇总 是否通过评审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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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6: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1 2 3 量化因素 投标报价错漏项 不平衡报价 …… 投标报价 评标价(投标报价+Σ量化因素折算价格) 投标人名称及折算价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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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7: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初步评审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合格 1 2 3 4 5 6 7 第一名: 最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 成本 评标价 排序(评标价由低至高) 备注 不合格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签字、盖章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副本份数 装订 编页码和小签 投标文件格式 联合体投标人 ……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财务状况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 其他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投标要求 ……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65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要求 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2.1.1 2.1.2 2.1.3
准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分包计划 最高限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投标限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 编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 分 项目管理机构: 分 投标报价: 分 其他评分因素: 分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或本章附件C(如有时)所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审、认定,如果招标人引用附件C时,内容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内容完全一致。 采用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文件的总报价:有修正价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sin,asin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 偏差率=100% ×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量化标准 …… ……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2.2.1 2.2.2(1) 成本评审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2.2.3 条款号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量化因素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 2.2.4(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66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其他主要人员 …… …… …… …… …… 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其有效报价每增加1%,扣 分(每增加1%扣除分值不应低于1分;不足1%的按1%算)。 …… …… …… 2.2.4(2)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偏差率 …… …… 2.2.4(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3 3.2.1 评标程序 价格折算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 3.2.2 详见本章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1 详见本章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方法 说明 本条款号3及相应内容,不得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引用“补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得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
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1.4.3项补充和细化的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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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按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按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证据。
(6)在综合评估法中,经投标人签字接受的算术修正价格为该投标人的评标价。 (7)关于2.2.2“分值构成”,《四川省计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川计[2003]444号)规定: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审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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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内容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5页—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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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 附表A-1。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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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3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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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2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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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5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
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6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B。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7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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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项目管理机构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
A4.4.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适用附表A—7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8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A-9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A-10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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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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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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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评标程序 ……
注:具体内容根据四川省现行规定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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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D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D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D.1.1 必须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投递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D1.2 只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只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会被评标委员会评审。 D2.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D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式做出。只有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D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投标方案改变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种改变是否可能被招标人所接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所改变的招标要求和条件是不能被招标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投标方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被宣布为不被接受。 (3)对比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正选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找出两者之间的偏差,并对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以被接受。 D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D3.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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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 (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 (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 (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D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出中标人应当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 D4.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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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码 签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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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1 2 3 4 5 6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联合体投标人 报价唯一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81
附表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1 2 3 4 5 6 7 8 9 10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82
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1 2 3 4 5 6 7 8 9 10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投标价格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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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代码 序号 1 2 3 4 5 6 7 8 评分项目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 标准分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A(满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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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6: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代码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1 2 3 4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其他主要人员 ……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合计B(满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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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9: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人名称 项目 投标报价 偏差率 投标报价得分C (满分 ) 基准价 标底(如果有)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招标人应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 评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投标函中应分别列出投标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价,以 方便开标唱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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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8: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代码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D(满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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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9: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代码 序号 1 2 3 4 评分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投标报价 其他因素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分值代码 A B C D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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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10: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评委序号和姓名 1: 2: 3: 4: 5: 6: 7: 各评委评分合计 各评委评分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内容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1页—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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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 1.1.2.6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1.1.3.3临时工程: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的设计文件,能够组织施工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 1.1.3.11临时占地: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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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 (7) ; (8) ; (9) 。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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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5)其他约定: 。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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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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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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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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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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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约定的其他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相关费用由 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
9.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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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
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
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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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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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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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5.8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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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 其他约定 。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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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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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2.4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2.2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7.2.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7.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7.2.7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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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4)进度付款涉及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 17.3.5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
106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6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7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108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 。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109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
注:(1)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专用合同条款”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 (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专用合同条款。
(3)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5)招标人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110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11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11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113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名 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交货 方式 交货 地点 计划 交货 时间 备注
114
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名 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交货 方式 交货 地点 计划 交货 时间 备注 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115
附件四: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鉴于该主合同规定,你方将支付承包人一笔金额为 (大写: )的预付款(以下称“预付款”),而承包人须向你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不可撤消和无条件兑现的预付款保函。
我方受承包人委托,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
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收回上述预付款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的索偿通知时,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立即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不超过 (大
写: )或根据本保函约定递减后的其他金额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并放弃向你方追索的权力。
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 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
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根据你方依主合同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作等额调减。
本保函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抵扣完毕止。 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预付款担保格式可采用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116
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
承包人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117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118
附件六:支付担保格式
发包人支付保函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119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
120
附件七: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121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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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23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注:
(1)本节附件的内容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招标人编制专用附件格式内容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12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注: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和<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成公式及示例>的通知》(川建价发 [200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以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不得与此相抵触。
125
第二卷
126
第六章 图 纸
1.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注: “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127
2.图 纸
注: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制定品牌。
128
第三卷
12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3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
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31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
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1—3“专业工程
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1—2“材
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l—l
“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l一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
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
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32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
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
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
界面划分如下: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
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
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
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133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
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
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
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
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
134
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
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
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
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
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
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
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
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
135
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
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
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
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
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
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
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
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136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
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
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
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46—2005)及其
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
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
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137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
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
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
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
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
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
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
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
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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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
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
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
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
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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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
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
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
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
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
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
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
140
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
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
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
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
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
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
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
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
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
141
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
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
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
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
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142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
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
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
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
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
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
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
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
143
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9.1.2 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
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
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
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4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
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
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45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
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时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
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
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
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
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
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
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
146
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
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
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监理人
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
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
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
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
147
并送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
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
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
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
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
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
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
148
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
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49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
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
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0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
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
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
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
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
151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1 2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 备 注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特殊技术要求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52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153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1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注:(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技术标准要求”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招标人应根据《施工招标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
(3)“技术标准和要求”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不得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不得制定品牌。
(5)招标人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155
第四卷
15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157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人:
投 标 文 件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58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59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二、授权委托书……………………………………………………………………( ) 三、联合体协议书…………………………………………………………………( ) 四、投标保证金…………………………………………………………………( )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六、施工组织设计………………………………………………………………( ) 七、项目管理机构………………………………………………………………( )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九、资格审查资料………………………………………………………………( ) 十、其他材料……………………………………………………………………( )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2)如投标人没有相应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16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61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任何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认为承包人(分包人)负责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
162
A、《四川省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对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C、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163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 年”、 “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在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出发时间为2008年8月8日。按招标文件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8年8月9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9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1 2 3 4 5 条款名称 项目经理 工期 缺陷责任期 分包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合同条款号 1.1.2.4 1.1.4.3 1.1.4.5 4.3.4 16.1.1
约定内容 姓名: 天数: 日历天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备注 价格指数权重表
名 称 定值部分 人工费 变 值 部 分 钢材 水泥 基本价格指数 代号 F01 F02 F03 指数值 代号 A B1 B2 B3 权 重 允许范围 至 至 至 投标人建议值 1.00
价格指数来源 合 计
16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166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167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注: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168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的施工投标, 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收据(招标人开具给投标人)复印件 (2)银行给投标人的转帐回单复印件
(3)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69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70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71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制造 额定功率 产地 年份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备注 工部位
172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型号 名 称 规格 数 量 国别 制造 已使用台 产地 年份 时 数 用 途 备注
173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74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75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76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177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备注
178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职 称 毕业学校 年 龄 职 务 学历 拟在本合同任职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179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 要 内 容 地 址 电 话 资质等级 预计造价(万元)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附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80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位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181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成立时间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备注 备注 姓名 姓名 其中 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 电话 电话 网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员工总人数: 项目经理 高级职称人员 中级职称人员 初级职称人员 技工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182
(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3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前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
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或2004年2005年、2006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后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5月5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183
(三)近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184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正在施工和新的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185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械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案由 双方当事人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186
(六)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提起过招投标投诉而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04年第11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案由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187
十、其他材料
(一)……
(二)…… ……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九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九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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