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变采集终端
通用技术规范采集器专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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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1 名 称 专变采集终端专用技术规范 编 号 1108003000001 2
采集器专用技术规范
专变采集终端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 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 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 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中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1) 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 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 3) 需要修正污秽、温度、海拔等条件。
经标书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 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5. 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 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标准技术参数表、项目需求部分和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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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专变采集终端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 3 1 总则 ·························································································································· 5 2 技术规范要求 ·············································································································· 5 2.1 气候和大气环境条件 ···································································································· 5 2.2 机械影响 ················································································································· 5 2.3 工作电源 ················································································································· 5 2.4 结构要求 ················································································································· 6 2.5 绝缘性能要求 ············································································································ 6 2.6 数据传输信道 ············································································································ 6 2.7 输入/输出回路要求 ······································································································ 6 2.8 功能配置 ················································································································· 7 2.9 显示要求 ················································································································· 7 2.10 通信接口结构要求······································································································ 8 2.11 材料及工艺要求 ········································································································ 8 2.12 标志及标识要求 ········································································································ 8 2.13 电磁兼容性要求 ········································································································ 8 2.14 连续通电稳定性要求 ··································································································· 8 2.15 可靠性指标 ············································································································· 8
2.16 包装要求 ··································································································································· 8
3 试验 ·························································································································· 8 3.1 试验要求 ················································································································· 8 3.2 电气性能试验 ············································································································ 8 3.3 现场试验 ················································································································· 8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 8 4.1 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 ·································································································· 8 4.2 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 ·························································································· 8 4.3 供确认的图纸 ············································································································ 8 4.4 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 ···································································································· 9 4.5 其他资料和说明书 ······································································································· 9 4.6 卖方提供的数据 ········································································································· 9 4.7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 ····················································································· 9 4.8 设计联络会议 ············································································································ 9 4.9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 9 4.10 质量保证 ················································································································ 9 4.11 项目管理 ··············································································································· 10 4.12 现场服务 ··············································································································· 10 4.13 售后服务 ··············································································································· 10 4.14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仪器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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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器专用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简称公司系统)专用变压器(简称专变)采集终端的招标采购,它包括技术指标、机械性能、适应环境、功能要求、电气性能、抗干扰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验收要求以及供货、质保、售后服务等要求。
1.2 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规范中未规定,但在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
1.3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如有异议,都应在投标书中以投标偏差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规范所建议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投标人应按更严格标准的条文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1.5 本规范经招标、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 本规范主要的技术依据为表1所列规范,这些规范的内容与本技术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为准),投标产品应满足表1所列规范的要求。
表1 引 用 的 标 准
标准号 Q/GDW 373 Q/GDW 374.1 Q/GDW 375.1 Q/GDW 379.2 Q/GDW 376.1 DL/T 53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专变采集终端技术规范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 第一部分:专变采集终端型式规范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检验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专变采集终端检验技术规范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 第一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 标 准 名 称
1.7 投标人应提供由国家电网计量中心出具的有效期内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全性能检验报告。 2 技术规范要求
2.1 气候和大气环境条件
2.2.1 终端设备工作温度:遮蔽场所-25℃~+55℃;户外-40℃~+70℃,特殊要求除外。 2.2.2 大气压力:63kPa~108kPa(海拔4000m及以下),特殊要求除外。 2.2.3 相对湿度:10%~100%。 2.2 机械影响
终端设备应能承受正常运行及常规运输条件下的机械振动和冲击而不造成失效和损坏。 2.3 工作电源
2.3.1 一般要求:终端使用交流单相或三相供电。三相供电时,电源出现断相故障,交流电源能维持终端正常工作。
2.3.2 额定电压:220V/380V,57.7V/100V;允许偏差-20%~+20%。 2.3.3 频率:50Hz,允许偏差-6%~+2%。
2.3.4 功率消耗:在非通信状态下,采用单相供电的终端,有功功耗应不大于7W,视在功耗应不大于15VA;采用三相供电的终端,每相有功功耗应不大于5W,视在功耗不大于10VA。电流输入回路功率消耗不大于0.25VA(单相);电压输入回路功率消耗不大于0.5VA(单相)。 2.3.5 失电压数据和时钟保持:终端供电电源中断后,存储数据保存至少10年,时钟至少正常运行5年。 2.3.6 终端应具备抗接地故障能力,符合Q/GDW 374.1《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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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专变采集终端技术规范》中第4.3.5条的规定。 2.4 结构要求
2.4.1 终端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Q/GDW 375.1《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 第一部分:专变采集终端型式规范》中第4.13条的规定。
2.4.2 终端开关、按键等应灵活可靠,无卡死或接触不良现象,各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2.4.3 终端内部所有器件均能防锈蚀、防氧化。 2.4.4 终端对外的连接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接线端子及其绝缘部件可以组成端子排,强电端子和弱电端子分开排列,具备有效的绝缘隔离。电流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积为2.5mm2~4mm2的引出线配合。电压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积为1.5mm2~2.5mm2的引出线配合。其他弱电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积为0.5mm2~1.5mm2的引出线配合。端子排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Q/GDW 375.1中第 4.的要求。
2.4.5 终端外壳及封印螺栓应采用镀铬或镀镍制成的十字、一字通用螺栓。 2.4.6 终端外壳及其防护性能。
1) 终端的机箱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外物撞击造成的变形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
2) 非金属外壳应符合GB/T 5169.11《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1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
验方法 成品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的阻燃要求。
3) 终端外壳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规定的IP51级要求,即防
尘和防滴水;对电缆进线孔也要求具有上述防护性能。 2.4.7 终端对外的连接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接线端子及其绝缘部件可以组成端子排。 2.4.8 终端门应能加封印。
2.4.9 金属的外壳和端子盖板以及终端正常工作中可能被接触的金属部分,应连接到的保护接地端子上;接地端子应有清楚的接地符号;接地端子的截面积应不小于20mm2。 2.4.10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Q/GDW 375.1中第4.的规定。
2.4.11 采用无线信道时,应保证在不打开终端封印的情况下,无法拔出或拆下天线。
2.4.12 终端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受到腐蚀或能生锈的金属部分,应有防锈、防腐的涂层或镀层。 2.5 绝缘性能要求
绝缘电阻、绝缘强度、冲击电压应符合Q/GDW 374.1中第4.5条的规定。 2.6 数据传输信道
2.6.1 安全防护:符合Q/GDW 374.1中第4.7.1条的规定。
2.6.2 通信介质:通信介质可采用无线、有线、电力线载波等。
2.6.3 数据传输误码率:专用无线、电力线载波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5;微波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6;光纤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9;其他信道的数据传输误码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6.4 通信协议:终端与主站的通信协议应符合Q/GDW 376.1《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 第一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终端与电能表的数据通信协议至少应支持DL/T 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2.6.5 本地维护接口:终端应有本地维护接口,通过维护接口设置终端参数,进行软件升级等。
2.6.6 本地通信接口:至少2路本地通信接口,其中1路应作为RS485电能表接口,传输速率可选用600bit/s,1200bit/s,2400bit/s或以上。 2.6.7 通信单元:通信单元性能应符合Q/GDW 374.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通信单元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2.7 输入/输出回路要求 2.7.1 电压、电流模拟量输入:交流电压输入额定值为220V/380V、57.7V/100V,输入电压范围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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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器专用技术规范
120%)UN;交流电流输入额定值为5A(或1.5A),输入电流范围为0~6A;能承受200%IN连续过载;耐受20倍额定电流过载5s不损坏。
2.7.2 脉冲输入:终端脉冲输入回路应能与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规定的脉冲参数配合,脉冲宽度为80ms±20ms。
2.7.3 状态量输入:输入为不带电的开/合切换触点。 2.7.4 辅助电源输出(选用):电压为DC 12(1±10%)V,输出电流不小于100mA。 2.7.5 控制输出:符合Q/GDW 374.1中第4.8.4条的规定。 2.8 功能配置
专变采集终端的必备功能和选配功能见表2,选配功能中交流模拟量采集可为异常用电分析和实现功率控制提供数据支持。
表2 专变采集终端的必备功能和选配功能
序 号 项 目 电能表数据采集 状态量采集 脉冲量采集 交流模拟量采集 实时和当前数据 历史日数据 历史月数据 电能表运行状况监测 电能质量数据统计 时钟召测和对时 TA变比、TV变比及电能表脉冲常数 限值参数 功率控制参数 预付费控制参数 终端参数 抄表参数 费率时段等参数 功率定值闭环控制 预付费控制 保电/剔除 遥控 重要事件记录 一般事件记录 与主站通信 与电能表通信 中继转发 显示相关信息 用户数据接口 自检自恢复 终端初始化 软件远程下载 断点续传 必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选配 √ √ √ √ √ √ √ √ 1 数据采集 2 数据处理 3 参数设置 和查询 4 控制 5 事件记录 6 数据传输 7 本地功能 8 终端维护 * 有交流(电压、电流)模拟量采集功能的终端,脉冲量采集功能可以作为选配。
2.9 显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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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的显示要求符合Q/GDW 375.1中第5条的规定。 2.10 通信接口结构要求
终端的通信接口结构要求符合Q/GDW 375.1中第6条的规定。 2.11 材料及工艺要求
终端的材料及工艺要求符合Q/GDW 375.1中第7条的规定。 2.12 标志及标识要求
终端的标志及标识要求符合Q/GDW 375.1中第的规定。 2.13 电磁兼容性要求
终端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应符合Q/GDW 374.1的要求。
2.14 连续通电稳定性要求
终端在正常工作状态连续通电72h,在72h期间每8h进行抽测,其功能和性能以及交流电压、电流的测量准确度应满足相关要求。
2.15 可靠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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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的可靠性指标是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终端的MTBF≥2×10h。MTBF可由可靠性试验报告或可靠性预计报告获得。
2.16 包装要求
终端的包装要求应符合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可靠包装要求。 3 试验
3.1 试验要求
3.1.1 卖方提供的设备试验标准应符合IEC及国标、行标的有关规范,并提供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及现场试验三种类型的检验报告。
3.1.2 卖方提供的每一种型式的产品都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报告结论证明。
3.1.3 卖方提供的每一套设备出厂之前都应按规范要求、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工厂规定的调试大纲进行出厂检查、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随产品提供。 3.2 电气性能试验
3.2.1 采集终端内部所有元器件性能正确性试验及所有接线正确性试验。 3.2.2 模拟实际情况进行连续通电,包括交流电流、电压的试验。
3.2.3 每个回路(除弱电回路外)应进行工频2000V、1min耐压试验。 3.3 现场试验
现场实际设备接入后,在一次设备不带电和带电试运行时还应作测试验收,卖方应负责数据采集终端单元的现场调试及投运试验。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亦应负责。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 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
卖方应在报价书中提供与本规范有关的额定值数据、输入/输出接口数量及其数据、各元件性能、功率消耗及使用说明等必需的资料。卖方还应提供采集终端运行及改进情况说明。
4.2 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
4.2.1 全部图纸应为A4幅面,并有完整图标,采用国标单位制。图中字体不得小于3mm。 4.2.2 提供最终修改图的电子文档。 4.3 供确认的图纸
在合同签字后2周内,卖方应以快件方式提供供确认和了解的资料和图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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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器专用技术规范
1) 采集终端的接线图及其图例符号说明。
2) 采集终端的安装布置图及图例符号说明和所有元件技术参数表。 3) 采集终端的方框原理图及其说明。
4.4 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
卖方在联络会议后的2周内,应提供经过联络会议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图纸及资料,供买方设计。 经过设计联络会议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图纸及资料如下: 1) 采集终端各个部件的内部接线图和图例符号说明。 2) 采集终端的安装布置图及说明。 3) 采集终端端子排的端子排列图。 4) 合同设备施工时所必需的原理图。 5) 所有图纸的电子文档及支持软件。 4.5 其他资料和说明书
4.5.1 卖方应提供给买方终端投产前试验用的详细的试验说明和技术要求,还应提供卖方提供的特殊试验仪器的使用说明。卖方还应提供现有终端进行正常试验及运行维护、故障诊断的内容和要求。 4.5.2 卖方应提供各终端的出厂试验报告。 4.5.3 卖方应提供专用工具和仪器的说明。 4.5.4 卖方应提供与供货终端一致的说明书。 4.6 卖方提供的数据
4.6.1 卖方应提供投标数据和信息,要求卖方提供足以证明设备性能的技术数据。卖方应提供评标所需的资料(最新版本或修订版)。
4.6.2 卖方提供的数据应包括卖方所提供产品的性能保证数据、预计性能、接口要求。卖方应提供买方所要求的性能信息,并对其可靠性和一致性负责。卖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将成为合同一部分。任何数据的更改都须经买方同意。
卖方还应提供数据采集终端的软件版本号。 4.6.3 如买方因设计和其他需要,要求卖方提供有关技术数据时,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提供这些资料和技术数据。
4.6.4 卖方应提供供货记录,包括安装地点、投运时间和运行情况。 4.6.5 卖方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4.7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在专用部分明确。 4.8 设计联络会议
4.8.1 若有必要,买方在收到卖方签字的第一批文件后的2周内将举行设计联络会议。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如下:
1) 卖方应对修改后的供确认的资料和图纸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应解答买方对这些资料和图纸所
提的问题,经过共同讨论,买方给予确认,以便卖方绘制正式图纸提供给买方。 2) 卖方应介绍合同产品已有的运行经验。 3) 卖方应提供验收大纲、工程参数表。 4.8.2 会议需要签订会议纪要,该纪要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9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要求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中关于工厂验收(现场)的规范要求。
4.10 质量保证
4.10.1 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卖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卖方对所购配套部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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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质量负责,采购前向买方提供主要国产元器件报价表,采购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交货时必须向买方提供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有关安装使用等技术文件资料。
4.10.2 对于采用引进技术的设备、元器件,卖方在采购前应向买方提供主要进口元器件报价表。引进的设备、元器件应符合引进国的技术标准或IEC标准,当标准与本规范有矛盾时,卖方应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买方,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假若卖方有更优越或更为经济的设计和材料,足以使卖方的产品更为安全、可靠、灵活、适应时,卖方可提出并经买方的认可,然而必须遵循现行的国家工业标准,并且有成熟的设计和工艺要求以及工程实践经验。
4.10.3 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应按工程设计及施工进度分批提交技术文件和图纸。必要时,买卖双方尚需进行技术联络,以讨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4.10.4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为由最适宜的原材料并采用先进工艺制成,且未经使用过的全新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投标文件所述一致。 4.10.5 卖方提供的终端设备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2×104h。
4.10.6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终端设备到货后24个月或SAT后18个月),卖方对由于设计、制造和材料、外购零部件的缺陷而造成所供设备的任何破坏、缺陷故障,当卖方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在2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包括运输费、税收等),以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质保期以合同商务部分为准。
质保期后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提供维修服务。 4.11 项目管理
4.11.1 合同签订后,卖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4.11.2 卖方在订货前应向买方提供一般性资料,如典型说明书、总装图等。 4.11.3 在技术协议签订1个月内,卖方向买方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 总装图,应表示设备总的装配情况,包括外形尺寸、安装尺寸、运输尺寸和质量、端子尺寸及
其他。
2) 底座图,应表明设备底座的尺寸、固定螺栓的位置和尺寸等。 3) 铭牌,包括主要额定参数等。
4) 终端的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调试和全部附件的完整说明、数据、图纸资料。 5) 型式试验报告。
6) 结构图及对基础的技术要求。 4.12 现场服务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视买方工作情况,卖方及时派出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以提供现场服务。卖方派出人员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买方安装、调试。同时,买方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当终端需要分批投运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服务。 4.13 售后服务
4.13.1 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亦应负责修理或更换。保修期外产品出现异常、设备缺陷、元件损坏,现场无法处理时,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4h内响应,并立即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在48h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13.2 卖方在设备保修期外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按成本收取维修费用。 4.14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仪器
4.14.1 卖方应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和事故易损备件。
4.14.2 卖方应提供安装、运行、检修所需的非常规或非标准的专用工具,包括专用调试、测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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