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要危险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于重要危险源实行分级控制、重点监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级别划分
第三条 危险源分级:
危险源风险评价采用LEC法进行,根据危险源风险评价的结果(D的数值),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D > 320,极其危险; 二级:320 ≥ D >160,高度危险; 三级:160 ≥ D >100,显著危险; 四级:100 ≥ D >20,一般危险; 五级:D ≤ 20,稍有危险。
第四条 风险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危险源,确定为具有不可接受风险,为重要危险源。
第五条 重要危险源主要存在于以下施工范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辨识和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一)高边坡土石方开挖、支护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开挖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高处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上下班班车。
(九)重要临时设施施工。(如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厂内施工道路建设运行等)
(十)电力生产设备的故障运行。 (十一)电厂大坝、尾矿库的病险运行。
第三章 管理与监控
第六条 重要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建档
(一)重要危险源主要由项目部建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工人或聘请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危险因素辨识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小组,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也可由上级单位组织辨识和评价。
(二)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重要危险源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七条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
第 存在重要危险源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管理要求,并加强巡查。
第九条 各单位和所属项目部应对重要危险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确保重要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对重要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评价、调整重要危险源管理对象,以及监控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一级、二级、三级重要危险源,应按照股份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重要危险源和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将重要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情况(位置、危险等级、事故发生方式、已经采取的监控措施)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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