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实践及理论经历了长期的演变与发展后,当今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尽管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几乎遍布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与研究在世界各国也随处可见,但美国在这一领域的先行地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是公认的事实(Carroll, 1999)。
十七岁的哈佛学生艾伯斯泰德(Nicholas N. Eberstadt)于1973年在洛克菲勒基金会资助下完成了一项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他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概括为古典阶段,中世纪阶段,商业化阶段,工业化阶段及企业化阶段(Eberstadt,1973)。从某种意义上说,真正的企业始于工业。因而把工业化时期(1800-1930)作为始点来追溯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与发展比较合乎逻辑,也更有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对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早期的实践及有关理论的发展作一综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能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与理论发展有所启发与借鉴。
十九世纪的美国企业社会责任
在不同历史背景下,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与理解是不一样的。从十九世纪工业开始,生产过程逐步专业化,传统的家庭企业向工业化企业转变。纺织业与钢铁业首当其冲。工业化的产物之一是公司城的形成与发展。一个或几个企业在一个小镇蓬勃发展,逐渐成为这小镇的主宰。企业希望有一个适合它员工居住的社区环境,希望能在这社区招募到它所需要的劳工与技师。简言之,公司城的生活环境,居住环境与经济状况成了所在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从而使得企业自愿或不自愿地参与到社区的方方面面。
在把传统工业转变为现代制造业的过程中,在面对社区建设的新挑战中,企业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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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有意识地走到一起。一批在新英格兰地区的商人们,可以说美国现代工业的先行者,组成了波士顿商会(Boston Associates)。这或许是最为著名的早期美国企业领袖的组织。对本文主题密切相关的是他们对雇员及雇员生活环境的充分关注。
波士顿商会的宗旨是为员工提供好的工作与居住环境,吸引合格的工人。他们在社区里建造学校、图书馆、医院、商店、住房等等,给那些从农村来的姑娘与小伙子提供受教育与社交的条件。洛厄尔(Francis Lowell)是波士顿商会的早期领导人。他的个人经历及人格对波士顿商会的工作有很大影响。1811年,洛厄尔曾经到过英国与苏格兰。被马克思称为空想社会主义先行者的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已在那里进行了十多年的实验。尽管没有资料表明洛厄尔与欧文见过面。但记录表明洛厄尔的确到过离欧文的实验工厂不远的地方。他至少应该听说过欧文的实验。欧文希望通过他的实验来证明给员工好的报酬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对雇主与工人同样有利。洛厄尔在这一点上与欧文极为相似。在洛厄尔任波士顿商会会长期间,他与其他一些工业城的雇主们致力于社区的建设,关心雇员的生活。在当时的工业城,企业与社区的界线并不十分清楚。至于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来自公司还是私人也不是泾渭分明。在当时,许多企业是个人或家族所有,因而这种“公私不分”的现象是可以理解的。
经过多年经营,这些坐落在麻省的工业城成了新工业秩序的样本,吸引了许多来自美国各地甚至欧洲的访客。遗憾的是这些工业样板城好景不常。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经济萧条与生产过度使得竞争加剧,价格下降,利润也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大量的爱尔兰移民加入就业大军。对这些新移民来说,工作机会远远胜于报酬多少,至于生活环境,工作环境更是次要的问题了。这种市场竞争与工作机会的竞争终于使得工作与生活条件开始普遍恶化(Allen, 1966, Shlakman, 1934)。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的个案。比如在芝加哥南边的一个叫普尔曼(Pullman)的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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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普尔曼豪华车公司(Pullman Palace Car Company)的创始人乔治.普尔曼(George Pullman)一手打造起来的。 他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投资八百万美元建造了一个有公园、游乐场、教堂、剧院、赌场、旅馆等设施齐备的社区。住房,照明,外观及环境保护在当时都堪称一流,被称为是世界最佳小镇。普尔曼营造这样一个社区环境的初衷,也是为了吸引一流的技术工人为他工作(Lindsey,1942)。
而一群芝加哥的企业领导人在13年成立了芝加哥市民同盟(Civic Federation of Chicago)。他们努力寻求劳资间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促进城市改良与市容美化,丰富城市中的文化生活等等。
尽管改善员工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是当时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特征,但也不仅仅局限于此。譬如纽约市的梅西(R.H.Macy Company of New York City)就支持了不少超越社区的项目。1875年,梅西公司资助了一家孤儿院。1885年,梅西公司赞助了一项自由女神像小模型的销售,用来支持自由女神像底座的建造。这些做法反映了许多企业人士对社会环境的关注(Hower,1943).
在十九世纪,有件值得一提的事情是全国性福利组织的建立。这对以后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南北战争迫切需要有一个全国性的协调机构来管理战时捐款活动,满足前方战士及后方家属的种种需求。这与过去仅限于本地的捐赠已大不相同。这种情况促成了两个全国性的福利组织。一个是美国环境卫生委员会(United States Sanitary Commission),另一个是教青年会(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YMCA)倡办的美国徒委员会(United States Christian Commission, USCC)。这是最早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起来并主要依靠私人捐赠维持的援助福利组织。当然也有来自企业的捐赠。比如鲍德温机车公司(Baldwin Locomotive Company)就将其年收入的10%捐给徒委员会(Bremner,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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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大批量生产及城市化到处涌现,人们的工作模式与生活环境因之改变。而1869年横穿的铁路网的竣工,不仅仅密切了全国各地的联系,为全国范围内经济与社会生活带来了新的变化,也给企业与社区的新关系带来了难题。在工业城,企业与社区的联系十分紧密,从某种程度上说难分彼此。但对铁路公司而言,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如何处理与铁路沿线两边社区的关系以及如何做出捐赠变成了一个新的挑战。
挑战还来自传统法律中的越权原则(doctrine of ultra vires)。当时法庭用来裁决企业捐赠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唯一依据,是企业经营执照中企业运营的规定条款。像捐赠这样的企业行为如果不在条款中,不管其捐赠行为是否对公司有益都会被判越权。影响比较大的一个案例是戴维斯与旧殖民地铁路公司案(Davis v. Old Colony Railroad Co.)。在一次铁路沿线举行的音乐节活动中,旧殖民地铁路公司和一家乐器公司准备资助这音乐节活动。这事被告到了法庭。麻省高级在1881年判两家公司越权。尽管法庭承认铁路公司有可能由于这项活动而使客运量增加而获益,但由于为音乐节支付费用这样的行为并不在公司初始规定的业务宗旨之内,因而还是被判越权(Blumberg,1972)。
到了十九世纪末,法律条款的解释不像以前那么严格了。法庭更倾向于“利益原则”(doctrine of benefit),只要公司的捐赠行为是出于增加公司收益的考虑,只要这捐赠对公司收益的关系比较直接,至少说得过去的话,那么这种捐赠行为会被看作是一种法定范围内的业务行为(Blumberg,1972)。
在十九世纪末,还有一件值得一提的事情。18年六月,美国钢铁大王安德鲁.卡内基(Andrew Carnegie)在北美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财富”的文章。这文章后来被称为美国慈善史上最著名的文件,并以《财富的福音》为名多次以单行本形式印刷发行(Carnegie,1998)。卡内基在他一生中尽其所能地传播这样一种理念:成功的企业家应该把自己看作社区利益的受托人(trustee)。一个富人的责任是把他的财富用于公共利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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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使社区乃至社会会因为自己的财富而受益(Bremner,1988)。十一年后,卡内基创立了卡内基技术学校,即现在的卡内基梅隆大学(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卡内基幼时家贫,十三岁起打工,做过锅炉工,当过邮递员。他受教育不多,自学成才,并靠个人奋斗通过投资铁路桥梁,买卖证券,建造钢铁厂,终于成为亿万富翁(Schweikart,2000)。卡内基一生热心于图书馆事业,曾捐五百多万美元在乡村小镇建起了二千八百个公共图书馆。他还创立了卡内基基金会从事慈善事业。他那个人财富应为社会谋福利的理念在当时得到了广泛的支持。而他个人的慷慨大度对许多美国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Bremner,1988)。据说约翰.洛克菲勒(John Rockefeller),比尔.盖茨(Bill Gates)都自称受到“财富”一文的启发与影响。
二十世纪早期的美国企业社会责任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与大量新移民涌入劳工市场,工作条件与生活环境条件快速恶化,使得雇主与雇员的矛盾,企业与社区的冲突越来越多。大量事故、高旷工率及离职率导致劳动力成本大幅度提高。1900年全国市民同盟(National Civic Federation)在芝加哥市民同盟的基础上成立。全国市民同盟的一项重要贡献是召集了一系列的大会,将企业代表、劳工代表、社区代表、经济学家、教育工作者及宗教领导人等等召集在一起讨论劳工关系及相互信任问题。尽管这些会议没有什么实质性结果,但全国市民同盟确实为各方人士交换看法,增进相互理解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场所。
当弗雷德里克.泰勒(Frederick Taylor)致力于运用他的科学管理方法,研究如何使工人更有效地工作的时候,全国市民同盟在1904年成立了由雇主组成的工业福利部。雇主们已经意识到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福利,改善劳工关系的重要性。所以全国市民同盟采取了一种调和的态度,而不是象全美制造业者联合会一样与工会对着干。他们与工人代表或工会代表进行交流协商,争取双方和解。企业雇主在执行一系列与工作时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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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相关法令的同时,还自愿地在法律规定之外在工作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保险、教育培训、利润分享等方面作了不少努力(Green,1973)。
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企业所做的这些,有许多是得到法庭支持的。比如把职工抚恤金作为公司的一项开支,又如为患肺病的职工建医院,支付退休金等等,都得到法庭的认可。甚至在公司附近建造住房、教堂、学校、公共图书馆与浴室都被认为有利于促进劳工关系而获得支持。而为职工所作的福利支出,无论是退休金、抚恤金,还是奖金,都被认为与企业招聘与留用职工有直接关系而受到支持,即使这类支出并不在公司的初始宗旨之内。即使某些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福利行为,也会得到法庭的同意。比如在一个1924年的案例中,内布拉斯加高级批准铁路公司让传教士免费乘坐火车。不过法庭还是指出股东们应该来承担这项负担,而不应把它转嫁到大众头上(Blumberg,1972)。
显然,这些二十世纪早期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主要是以改善劳工关系为目的。应该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慈善捐赠,比如对教育机构或公共慈善事业机构的捐赠。
二十世纪初,美国人对大企业通常还是抱有好感的。不过经过多年报刊上的负面报道,情况有了变化。企业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市场压力迫使企业努力地赢得公众的好评。许多企业家逐渐意识到了一个好名声对企业的重要性。他们相信任何企业的持久成功,有赖于公众的支持与信心。而公众态度越来越多地被该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态度所影响。许多企业家有意识地加强广告与公共关系,将企业的许多建设性的成就,尤其是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的真实情况告知大众,改变大众对企业的不良印象。当时比较有名的一个事例发生在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
标准石油公司是1870年由约翰.洛克菲勒与其他一些合作者组成的。相当一段时间公司被指责对公务人员行贿,对竞争对手冷酷压制,是非法的垄断等等。由于忽视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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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对迟缓无效,标准石油公司的名声相当不好。一个偶然的机会使得标准石油公司的形象在公众面前焕然一新。1906年,旧金山发生地震,标准石油公司加州分部给受灾城市捐助了汽油与赠款,对旧金山难民开放了面积达三十多英亩的“洛克菲勒营地”。此外,洛克菲勒给分部经理额外增加了十万美元做应对紧急事件的机动费用,公司总部捐赠了十万美元。总部的许多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捐赠给红十字会的赠款便达七万美元。这一系列做法很快赢得了一片好评(White,1962)。这是二十年代早期成功地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改变企业形象的例子。
二十世纪早期出现了一批对企业社会职责发展影响颇大的企业家。亨利.福特以他在1913年开始应用的流水线而著名,其实他在1914年把福特公司工人的工资提高到5美元一天,比当时的2.2美元一天的市场工资率高出一倍多。他还把每天的工作时间从9小时减到了8小时。这些做法的影响从某种意义讲,并不亚于他应用流水线.1936年他创立了福特基金会,成为世界上主要慈善机构之一。而约翰.洛克菲勒认为企业与投资人,工人,管理人员及社区是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利益应与这些合作伙伴共享(Rockefeller, 1923)。此外,有一些企业主管如通用电气公司的董事长欧文.杨(Owen Young)与总裁杰拉德.斯沃普(Gerard Swope)对管理职责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
二十年代还有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1924年,美国商务部采纳了企业伦理委员会提出的“企业行为准则”。准则与企业和社会的许多关系有关。如第十三条准则有关管理人员的角色。除了规定要对股东负主要责任,还指出必须对雇员,消费者及同行负责。1925年,企业行为准则被有三十万会员的750多个行业协会组织通过并接受(Heald, 1970)。这么多协会接受企业行为准则这一点表明了企业希望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公众的好感,也表明了企业对社会责任标准的一种承诺。
美国社团基金会联合会的成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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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教青年会与战时基金组织早期成功的鼓舞,福利联盟、社区基金会、医院和大专院校相继进入了有组织募捐的领域。职业募款人、教育工作者及社会工作者参与有组织的募捐活动,致力于更有效的募捐活动,得到更多人捐款。社会慈善福利组织要求企业捐赠的需求快速增长。在这一推动下,公司捐赠或公司慈善发展了起来。
面对潮水般涌来的请求帮助的诉求,即使最有同情心的企业主管也望而却步。这不仅是因为了解这些诉求需要大量的宝贵时间,而且不知道如何理解与评判这些诉求信息,作出决定。怀疑造假、怀疑多方重复申请、怀疑捐赠使用不当等问题使得企业主管举步维艰。有人认为仅纽约市每年就有一千万美元的基金被滥用,全国之数当十倍于此。这或许有些夸大其辞,但企业主管需要一个高效而有序的系统来帮助他们却是事实。在无助中,他们转向地方上的基金会、商会或行业协会寻求帮助。但地方基金会却有它们的局限性。许多地方基金会、地方社团组织面对着同样的问题。这促成了全美国社团基金组织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Community Organization,AACO)在1918年的成立。全美社团基金组织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社团救援基金运动已成为全国性的现象。全国联合会为各地方分会提供信息、交流经验、成为信息传播中心及协调中心,成为扩展募捐活动,增进募捐效率的有力工具。
联合会自成立伊始,便得益于一批高素质的领袖人物。艾伦. 伯恩思(Allen Burns)曾经在克利夫兰基金会工作并协助成立了克利夫兰福利联盟。他在1922年成为全国社团组织联合会的秘书长及会长,直到1943年。拉尔夫. 布兰查德(Ralph Blanchard)在1928年从尼亚加拉瀑布城社团基金会到纽约总部办公室工作。这些人都是有经验的职业社会工作者及行政管理人员。他们了解新的社会问题,理解福利组织的需求。同时他们能有效地与企业家沟通,了解企业家的兴趣所在并解答他们的问题。在与社团基金有关的活动中,基金会工作人员与企业主管发展起来的平等关系,可能是促成美国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Bremner,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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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捐赠发展迅速,在二十年代末已成为支持社区福利组织的重要因素。一项有关企业捐款的研究表明,在1920年,十三个城市中有2,652家公司共捐款2, 539, 819 美元。到了1929年,在129个城市中有33, 977家公司捐了12, 9, 769美元。当然捐款总额的增加是由于基金会运动扩展到了更多的城市。在所有基金捐款中,大约有19%到24%来自企业(Williams & Croxton, 1930)。
尽管企业对基金会及地方社区福利的贡献持续增长,全美社团基金组织联合会仍然遇到一些来自企业的抵制。一些人责疑基金会工作的合法性及其功效。另一些人不怀疑慈善行为的价值,但他们怀疑公司捐赠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合法性。而且日益增多的募捐使一些公司不胜其烦。有的地方分公司便以捐款一律由总部进行为由拒绝一切捐赠请求。
各地方基金会则用不同程度的压力或劝说来寻求公司慷慨解囊。一些地方把捐赠企业与没有捐赠的企业名单公布出来。而在俄亥俄州的一个城市里,108位当地有名的企业家联合向当地的公司发信,认为所有企业都有义务帮助这个城市里贫困的,不幸的,有残疾的人们。他们呼吁企业进行捐赠并制订了最低额度。而在宾夕维尼亚的一个小镇,所在地方基金会工作人员建议地方分公司根据全公司的营业额或全公司的捐赠额的一定比例来向地方捐款(Heald, 1970)。
法律问题也困扰着基金会负责人。不少企业主管以他们没有法定权力来捐献为由拒绝地方基金会。而另一些企业却给予不少的捐赠。这种资金使用上的差异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而的一些判决同样使企业主管无所适从。福特汽车公司将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决定被法庭否决。而另一个城市的企业捐钱给当地医院却得到法律支持(Andrews, 1952)。面对这些地方基金会转达上来的困惑,在纽约的总部意识到这些问题有关公司捐赠的前景。总部工作人员紧密地跟踪法庭判决,搜集以前的案例,寻找对基金会有利的裁决。如果遇到特别重要或困难的问题,他们便求助于在基金会任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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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常常提到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捐款的税收减免。1917年颁布的收入税法允许个人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去多达15%的捐赠给慈善组织的个人收入。随着企业捐赠的增多,税收减免的问题便日益引起企业主管的关注。而联邦收入税法的含糊不清影响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1925年,商务部税收委员会提出在税法中应鼓励企业进行正当的慈善捐赠。大约在两年后,企业主管们便鼓励地方的基金会去向国会请求通过相应的法令。他们清楚地表明,如果要他们一如既往地支持基金会,那么他们希望在税收中有所回报。从全国各地,诸如印地安那波拉斯,旧金山,孟菲斯等地方送给总部的报告中,许多分部认为有必要开展一项要求给予公司捐赠免税的全国性运动。
伯恩思与他在总部的工作人员计划召开一次全国会议来讨论基金会中的重大问题。1926年底,全国社团基金组织联合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准备在1928年初在华盛顿召开全国大会。1927年5月再次开会议定大会的主题,并把全美社团基金组织联合会更名为社团基金会联合会(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Chests and Councils,ACCC)。伯恩思希望有影响的企业界人士能参加会议。为此特地组成了一个全国公民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参议员、商务等等。
大会如期在1928年2月20日召开。大会议题包括全国性企业的社会责任角色,税收与福利工作的关系,市的福利责任,及不同类型的福利项目研究等等。开幕式后,会议便进到分组讨论。来自企业的代表与来自社会福利机构的代表参杂在一起,以增加双方的相互交流与了解。许多企业代表强调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生产、效率及职工福利最优化。他们认为以个人的名义也能支持福利事业。他们质疑企业慈善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认为企业慈善会削弱企业效益。不过另一些企业代表则认为基金会提供的社会服务,有益于改善居住环境,吸引到高技能员工,并替代原本应该由公司承担的福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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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大会目标之一是赢得对社团基金会持质疑态度的那些人的支持。基金会代表尽可能地把讨论引向有利于基金会组织这一方.他们强调对企业而言,它们所期望的社区环境与基金会组织的工作直接相关。企业的福利项目往往更多地依赖于社团基金会的工作,而公司捐赠是个人捐赠的一种必然补充。他们也强调企业与基金会在组织上的相似性。企业在预算,合理性及合作上的原则对慈善基金会组织同样有效。他们还指出,企业主管参与社团基金会的工作,这为企业主管们提供了很有价值的领导能力的训练。基金会代表同意捐赠应作为企业常规开支在税务上予以免税考虑,基金会联合会应尽力促进相应法规。
在取得许多方面的一致同意后,大会闭幕了。这次大会赢得了许多企业对基金会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会议闭幕后的第一天,社团基金会联合会的常务委员会便决定成立一个企业家委员会,专门负责有关促进税法改善的工作,使得企业能将捐赠给基金会的钱作为合法开支从税收中扣除。委员会成员都是对大公司有影响的企业家。如纽约市联邦储蓄银行的赫伯特.卡斯(Herbert Case)便是委员会。
对法律条文的研究表明,内务部(Inkernat Revenue Bureau)不允许企业将慈善捐赠作为必要的开支。社团基金会联合会的律师们建议将这个问题带到法庭,希望能赢得有利的判决。另一个可行的方法是促成一项收入税法的补充法令。但是国会是否会在选举年中作出对企业有利的决议,这值得怀疑。从任何角度看,国会都会站在税收行政部门这一边。
卡斯和伯恩思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在1928年7月把这一问题交给了欧文.杨。他们强调企业与基金会的共同愿意是制定出一个双方满意的捐赠条款来。与杨讨论后,三人同意必须对现实情况作一调查,搜集证据,并以此为基础作进一步的讨论与研究。不过社团基金会联合会的董事们认为,自己来调查,自己来研究这样做不合适。因此这项研究便委托给国家经济研究局(Nationat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并要求在1930年举行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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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全国大会前完成。伯恩思推荐皮尔斯.威廉斯(Pierce Williams)主持这项研究。威廉斯是基金会总部的工作人员。不知什么原因,国家经济研究局接受了这项推荐,并指定局内的一位叫弗雷德里克.劳克斯顿(Frederick Croxton)的经济学家协助威廉斯的工作。许多大企业赞助了这项研究。地方基金会及福利联盟机构也对这项研究作了资助。
在1930年经济大萧条这一年,克服了许多抵制与障碍之后,调查报告终于问世。这项研究包括企业捐赠的证据,公司给予支持的领域,公司对私营福利机构的捐赠以及支持福利服务所付税金的比较等。调查报告表明基金会数量有大幅度的增多。公司支持基金会组织的捐赠数额也大幅度增加。但在城市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基金会与非基金会募捐上都有显著差异。城市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在社区中所处地位有关。譬如1929年,密执根州的一个叫庞的亚克(Pontiac)小镇的基金会,有58.2%的捐款是来自企业捐赠。而位于新泽西州的摩里斯镇(Morristown),捐款总额中只有1.9%是来自企业。1929年的基金会捐款记录表明,制造业的捐款占企业捐赠的最大部分,47.2%。批发零售业占22.4%,银行信托业占10.9%,公用服务业占6.1%,保险业占1.5%,而铁路部门只占0.3%(Willians & Croxton,1930)。
这份报告在1930年7月寄送给有影响的企业主管,同时也送往地方上的基金会。社团基金会联合会总部计划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大会上详细讨论这份报告,使它能在今后的募捐活动中发挥作用。遗憾的是整个局势超出了基金会联合会所能控制的范围。1930年底,大多数美国企业面临严峻的局势,大会被迫推迟。而原定的充分利用调查报告的计划和活动,由于大萧条的到来而取消。
税法修正案运动
大萧条破灭了基金会领导人希望得到企业更多支持的期盼。基金会面对着更有限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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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举步微艰。但是基金会还是在募捐上获得了很大成功。在大萧条早期,基金会总募资从1929年的七千三百万美元增加到1932年的一亿零一百万美元。尽管在1933年,这数量掉到七千八百万。但到了1935年,募资又开始慢慢增加(Andrews,1952)。大萧条改变了许多人对基金会的怀疑态度,这为基金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大萧条期间,企业主管们也做了不少工作。尽管他们在市场压力下被迫削减员工,降低工资,他们还是大方地捐赠他们自己的财产并通过公司捐赠支持慈善救援组织。企业家们知道,如果他们不能继续并增加对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就有可能强行增加税收来做那些慈善组织未能做到的事情。当时最为迫切需要的是为雇员提供某种工作或生活保障。通用电器公司的失业福利计划受到了特别的关注与欢迎。有人认为这是美国企业领导人公开表明他们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对企业主管来说,在决定捐赠与否及捐赠多少的问题上始终有两个法律问题制约着他们。一个是公司捐赠的合法性问题,另一个是税收减免的问题。除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州立紧急法令外,公司管理人员是否有权把属于股东的钱财捐赠出去这一点,从来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过。尽管在1921年的国家财务法中允许以“正常的和必要的”业务支出扣除企业捐赠款。第162条规定“凡与公司经营有关…有利于自己的雇员…或对公司直接收益有利的合法的捐助”(Blumberg,1972)。但对何为“正常和必要”,何为“对公司直接收益有利”,各地法庭理解不一。密执安州中部铁路公司向耶鲁大学捐款,用来设立一个交通系主任的位置,被否决。原因是这捐款没有显示出对纳税人的任何好处。而当一家新奥尔良报社捐款给图兰大学(Tulane university)设立第一位新闻系主任时,法庭判其可以抵税。因为捐款为培养报社新雇员提供了条件。这样的裁决使得企业无所适从。
许多案例表明法庭不同意企业向社区财政部门、红十字会、教青年会、医院、大学及其它一些慈善组织捐款。而对另外一些公司捐赠,譬如受捐助人“经常”惠顾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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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受捐机构能增加该企业的业务量并增加收入,则被允许可以抵税。而对有利于雇员的捐赠且符合条例规定的也常常得到法庭的认可。在1930年,美国罗林钢铁公司对特派员的案子中,法庭支持罗林钢铁公司对一个民间基金会的三十六万美元捐款。这笔捐款是用来支持城市建设,鼓励公司雇员购房。因为捐款与一项加强劳工关系,安置在职员工的项目有关。这意味着这项捐款是“能增加收益的业务支出,而不是纯慈善行为。”这个案例被学者视为承认企业社会责任的开端。后来许多与雇员有关的捐赠,也依例被判可以抵税,包括扩建当地医院,在公司宿舍区内兴建教堂与学校,资助职工福利基金与职工退休基金(Blumberg,1972)。但如前所述,仍然有许多类似的捐赠案被法庭否诀。总而言之,很长一段时间,法律上对什么样的社会捐赠属于公司权限没有明确规定,而对什么样的慈善捐款可以抵税这一点,各地法庭的理解与裁决更是大不一样。往往对被允许抵税的案子不作什么解释,而对被拒绝抵税的案子,则以没有“有利雇员”或“与公司直接收益有利”的证据为由(Blumberg,1972)。
毫无疑问,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了基金会募集企业捐款的进展,不仅仅是因为一些企业以此为由拒绝捐资,而且也极大地影响了那些愿意为慈善捐赠尽责的企业主管。他们认为企业捐赠也应该象个人捐赠一样获得减税待遇。
全国社团基金会联合会多年前便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1925年华盛顿大会不久,联合会董事会便指定了一个委员会从事这项税法修正案的工作。皮尔斯.威廉斯曾在1928年3月与美国商务部的代表会面,讨论税收问题。威廉斯了解到一个修正案是必需的。因为税务必须在税法中有所依据。商务部的还建议他直接去找税务,并劝他们起草这样一份修正案。商务部还建议请大公司的主管一起准备些特殊例子作讨论用,然后去求见参议员,讨论一些基本条款。如果参议员有兴趣,再准备一份详细的修正案。
威廉斯在1928年10月与内务部进行了商谈。他发现内务部喜欢从字面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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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律,一个公司如果没有实质上的好处,是不能合法地将股东的钱捐赠出去的。如果捐款能有助于维持购买力或提高职工效率,那么可以考虑这是对股东有利的。由于很难将利益直接清楚地呈现出来,以达到法律条款的要求,企业往往面对这模糊不清的法律条款无所适从。
威廉斯发现,鉴于这种不确定性,公司用不同方法来处理它们的捐赠。有的把捐赠当作杂项开支,有的将它作为广告费用,有的公司把要捐赠的钱以工资的方法付给企业员工,而员工又把这些钱捐赠出去,并在年终与他个人的捐赠一起来扣减缴税。一旦卷入诉讼,这些做法大多数是得不到法庭支持的。
为了彻底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基金会联合会的领导人准备要求国会修改收入税法。1930年6月,基金会联合会的律师弗雷德里克.凯洛格(Frederick Kellogg)与坎农(A.V.Cannon)起草了一份修正案。要求在免税上给予企业捐赠与个人捐赠同等对待。个人捐赠早在1917年便已获得免缴个人收入15%的税款。当然,凯洛格提出15%的企业捐赠免税率仅仅是把它作为谈判的基础。很快,伯恩思与当时基金会联合会的赫伯特.卡斯(Herbert case)找到一个机会与财政手下的奥格顿.米尔斯(Ogden Mills)讨论这税法修正案。米尔斯对修正案表示同情,并建议准备一份简要的材料来解释这修正案的理由及其它背景材料,然后与财政部的进行一次正式的会晤。
卡斯在1930年秋向当时的财政安德鲁。梅隆(Andrew Mellon) 提出诉求,希望部门给予更清晰的。梅隆同意支持将这提案作为收入税法的修正案,允许企业能捐赠高达15%的纯收入用于失业救济而这捐款可以免税。凯洛格和卡斯努力想把这“用于失业救济”的去掉,却没有成功。提案在1930年送到国会院,在1932年又再次提上议程,可惜都没有成功(Heald,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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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终于在1932年同意公司捐赠,但是公司必须能够证明捐赠会获得相当的经济回报,并且从这必须获利的目的出发去作捐赠。这相对于以前内务部所坚持的“直接受益”,这一裁决已是相当放宽的了。但相当数量的大公司主管仍然认为这裁决不够清晰。他们坚持要有一个修正案。因为公司无论如何小心翼翼,税收官总能找到难他们的地方。事实也证明,这样的裁决会引起混淆与不确定。1932年9月,国际商务委员会认定,纽约电话公司把捐赠给纽约市失业救济基金会的七万五千美元作为运行费是不合适的。而在1934年8月,纽约市公共服务委员会同意了五家公用事业公司的捐赠。
1934年,凯洛格成为基金会联合会的,他与伯恩思准备了一份材料。在同年3月送到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伯恩思告诉参议员们,415个社区基金会一致认为:让企业在捐赠上享有与个人捐赠同样的减税率,是对福利组织最有力的支持。而通过这项提案,则是对全力倡导的慈善活动最有力的推动和支持。
在把提案交给国会后,凯洛格和伯恩思继续做高层的工作。1934年秋,凯洛格拜会了当时的财政亨利.摩根索(Henry Morgenthau)。会面没有什么结果。伯恩思给当时的罗斯福总统最亲近的幕僚写信,希望总统能支持这修正案,然而也没有什么结果。到了1935年,基金会领导人深感失望。伯恩思又一次给总统的幕僚写信,希望得到总统对修正案的支持。
由伯恩思领导的纽约总部号召地方基金会开展一项运动,动员地方上的各色人等大规模地给议员们写信。伯恩思本人也与凯洛格等基金会领导人一起到华盛顿拜访财政部与国会议员。在众议院赋税委员会的听证会上,凯洛格将原先要求的15%减到5%。他强调慈善福利活动有赖企业的支持。因为企业捐赠几乎占社团基金会募厌总额的25%。而伯恩思继续督促他的工作人员保持对华府施加各种可能的压力。1935年夏,5%修正案被送到两院。意想不到的是罗斯福总统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极力反对这5%的免税修正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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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任何公司都没有权力用股东的钱去购买良好意愿。只有股东个人才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他们的钱财。总统的反对对减税修正案的通过产生了极大的威胁。
基金会联合会很快在报纸上发表声明,对总统的态度深表遗憾。同时将美国各公司在四百多个城市中捐赠二千万美元给基金会这一事实公布于报。并指明如果不鼓励公司捐赠,的负担就会大大加重。与此同时,联合会动用了它所有的资源大量地给所在选区的议员们写信,要求他们支持修正案。总统在7月27日声明他在原则上支持公司捐赠,尽管他重申反对对企业捐赠免税。
基金会联合会的领导人之一,牛顿.贝克(Newton Baker)到参议院金融委员会对免税修正案作证。贝克强调许多社会问题其实是由于公司的存在而造成的。公司直接地受益于基金会所提供的社会服务。所以应该鼓励公司去支持慈善福利组织。公司不仅有权利也有义务在社区成为一个好邻居。贝克的证词,再加上潮水般涌来的支持对公司捐赠减税的信件,显然对议员们既有说服力也有压力。八月初,众议院的赋税委员会表决一致支持这修正案。八月6日,众院以压倒多数的票数通过了税收减免修正案。八月14日,参议院的金融委员会递交了同意修正案的报告。八月15日,修正案在参议院通过。经过一些小小的改动后,国会在1935年8月28日通过了这修正案。从此企业便可以捐赠最多达公司总收入的5%给慈善福利机构而可以免税(Heald,1970)。
尽管基金会领导人对5%的免税修正案寄予极大的希望。实际效果却不尽人意,企业并没有充分利用这5%的免税空间。没有几家公司捐赠5%总收入这一法定百分数。问题的焦点转向公司应以什么标准来指导它的捐赠。企业捐赠多少才合适等更具体化的问题。行业在各方面有如此的不同,一项适合某一行业的捐赠方案未必能被另一行业接受。正如威廉斯与克劳克斯顿的调查报告所表明的,零售行业在许多方面与制造业的情况大不一样。公用事业行业更是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对铁路运输业不愿对所经各站的社区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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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可以理解的(Williams & Croxton,1930)。
当时有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如根据社区对公司雇员所提供服务的价值,根据公司税额在社区总税额的比例,根据公司员工数在整个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根据雇员捐献的数额,或根据社区募捐目标总数的百分比以不超过雇员捐赠额为限,等等。许多方案实际上都曾经实行过,但没有一个方案是得到普遍认可的。
在努力促成设置一个能被普遍接受的标准的一群人中,有一位是通用汽车公司负责金融的付总裁,唐纳德逊.布朗(Donaldson Brown)。布朗是从康乃尔大学毕业的工程师,曾在杜邦(DuPont)公司任职。他曾在通用汽车公司作过一次调查。发现下层工厂在捐赠上有很大差异,在实际的捐赠做法上也大不一样。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布朗。1936年6月,布朗代表通用汽车公司给全国基金会联合会递送了一份提议。布朗的提议基于两项原则。一、它承认私营慈善福利服务原则上比公共福利服务更经济有效。从这一点出发,公司有理由支持在公司所在地的社区私营慈善福利机构。二、企业有义务支持所在社区与健康和福利有关的服务。布朗建议在每个社区,根据社区内的企业交税总额与整个社区的付税总额的比例,来设置一个捐赠额度(Heald,1970)。
在1936年7月召开的全国动员大会上,布朗提的方案没有获得普遍赞同。尽管有不同看法,大会代表在争论中增进了相互了解。大家同意管理上层应该更多地把捐赠权力分散下去,强调公司需要有个总的纲领使分公司主管在作捐赠决策时有纲可循,同意由基金会进行一项企业社会责任教育运动。企业与基金会双方也意识到不同行业及处于不同社区的公司有许多差异。鉴于这些差异。大会同意没有一个单一标准可以得到普遍接受,但对标准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还是有必要的。在基金会联合会的赞助下成立了由一些企业代表和基金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在1937年到1941年间,这委员会不时举行会议,但在寻求可以接受的标准上并没有什么进展。1937年的经济衰退又一次分散了企业对制订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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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力,基金会领导人担心在不好的经济状况下设定的标准,今后会很难更改,也就乐意搁置此事。
在1942年前后,伯恩思公开反对设置全国统一标准的做法。他提出由于企业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即使某些标准得到赞同,但由于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公众态度的变化,也会使这些标准过时。因而尽管仍然有人继续努力寻求这样的标准,但看来是一场没有结果的努力。
早在大萧条之前,哈佛商学院院长华莱士.唐厄姆(Wallance Donham)就认为企业对日益改变的环境关注不够。他认为法律只能提供一般的标准,而要理解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企业领导人必须对社会,对企业和社会的关系有更多的了解。但现实情况是主管们对他们的企业有深入的了解,但对整个行业却知之不多,而对他们的决策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后果更是知之甚微(Donham,1929)。主管们是否真正认识到其企业与社会状况的内在联系?他们是否愿意去重新检视公司并针对了解到的社会后果作出修正?他们是否对短期经济效益考虑过多,而无视这样做所导致的社会成本增加?这些是学术界常常用来责疑企业对社会责任理解程度的问题。
大卫.豪斯尔(David Houser)指出,其实对企业界真正的批评指责,并不是他们不关心社会,而是他们对社会的真实需求的无知。企业家以为他们最知道什么对他人有益,实际上他们并不了解他们周围的真实世界(Houser,1938)。
三十年代后期许多观念上的变化促使企业主管更新他们对公众认可的努力,强调他们对大众福利的关注,同时重新定义管理本身的角色。企业主管们发现他们有着可观的实力,并且身负协调的职能。作为这样一个特殊团体,他们必须切切实实地与、员工、供应商、消费者、工会领导人、股东及其他一些公众团体打交道,处理好与他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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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司已经成为一个关键的社会机构。它对所有美国人的生活及未来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人们在大萧条中所学到的。
企业社会责任与管理教育
企业家早就意识到教育特别是管理教育对企业的重要性。罗伯特.李(Robert Lee)在南北战争结束时是华盛顿学院的校长。他最早提议成立一个商学院,却没有得到校董们的支持。因此第一个商学院是1881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成立的,称为沃顿商学院。约瑟夫.沃顿(Joseph Wharton)捐了十万美元,使得这第一所商学院得以建立。18年,加利福尼亚大学与芝加哥大学相继成立了商学院。1908年,哈佛大学与西北大学也加入其中(Knepper,1941)。
商学院的兴起与发展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起了重大作用。在商学院教学中,学者们更倾向于把企业放在一个大的社会环境中,从不同角度探讨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关系。而有关企业与社会环境的课程在商学院教学中也占有重要地位。1929年,沃顿商学院曾对它的一千六百多名毕业生进行调查,要求他们列出最有价值的课程。与企业和社会有关的课程被列为第三(Bossard & Dewhurst,1931)。
商学院的兴旺也离不开联邦的支持。1920年,在阿姆斯特朗.考克公司对H.A.梅尔德罗姆公司的案子中(Armstrong Cork Co. v. H.V. Meldrum Co.),涉及债权人公司在布法罗大学注资筹建布法罗最早的几个商学院。联邦法庭它认为这项捐助能使员工受训,从而使公司捐助方“获益”。法庭注意到将来有技术的雇员能为公司创造更多的“直接利益”。因此同意注资,并允许将两年前发生的类似案例作同等裁定(Blumber,1972)。
对美国企业社会责任起到推动作用的还有管理协会与管理类杂志。哈佛商学院在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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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开始出版发行哈佛商业评论(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23年,美国管理协会(American Management Association)成立,并出版了管理评论杂志(Journal of Management Review)。协会与杂志为传播公司慈善,企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等新管理理念起了很大作用。对普及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功不可没。而商学院的商业管理教育已被普遍认为是进入管理职业的重要准备。这又反过来促进了商业教育的普及。到1940年,全国有十万多学生在110个商学院中在读(Gordon & Howell, 1959)。
哈佛商学院以及它发行的哈佛商业评论杂志在三十年代一如既往地成为培训基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启蒙与推广功不可没。企业社会责任也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课题。在1938年第七届管理国际会议一般专题组上发言的16篇文章中,有9篇是有关企业的社会与经济责任的(Fllts,1938)。新泽西州贝尔电话公司总裁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Barnard)在1938年发表的《主管的职能》一书,更是标志着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角色的与日俱增的认识与重视(Barnard,1938)。
企业与大学长久以来利益相关,企业主管意识到他们需在大学培养管理人才,而大学需要企业的经济援助。自从二十年代以来,商学院里传授的新课程开始强调管理者作为领导人与协调人的角色,强调社会观念的重要性。
二战后大量退伍士兵进入大专院校。加上由于经济好转,注册入学的学生大量增加。预算及设施的不足是史无前例的。学校通过各个途径寻找新的财源。最早披露教育机构的困境并引起企业界关注的是莱尔德.贝尔(Laird Bell)。贝尔是一名律师,也是芝加哥大学基金会的副。他在1948年撰文呼吁公司主管利用手中的权力尽一份社会责任。他提出这责任除了给慈善会与基金会捐款外,还应该包括教育。面对经济压力,私立学校中传统的学术精神在艰难中维系着,企业界有责任来支持纯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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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鲁门总统促成的高等教育会的报告,有可能影响了贝尔对美国高校未来的关注。高等教育委员会认真地考察了美国高校所面临的经济压力。比较详细地研讨了可能的经济来源。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救援与福利机构这一集资模式。通过有组织募捐运动来获得更多个人捐赠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委员会把更大的重点放在了企业捐赠上。因为即使个人捐赠翻倍达到每年二亿美元,这仍然不足所需。而联邦或州的财政拨款也解决不了这一问题。因此委员会最终认为,基金会必须承担教育及持续发展的费用。这是全美国人民所面临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
贝尔代表高等教育对企业责任感的呼吁引发了许多讨论。而企业主管对社会环境更为深入的认识极大地增强了对教育机构的基金援助。在1948年到1952年间,企业领导人基本认同对高校捐赠的正当性。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美国钢铁公司及通用汽车公司的几位老总是公司捐赠教育最强有力的赞同人。他们的努力在五十年代被普遍接受,并为公司捐赠教育之举铺平了道路。
尽管联邦税法鼓励企业的慈善捐赠行动。公司主管们也意识到他们可以行使这方面的权力,但公司主管与律师对教育捐赠的合法性仍然心存疑虑。1953年,一个股东质疑新泽西A.P.史密斯制造公司给普林斯顿大学捐款的合法性。史密斯制造公司是一家只有三百人左右的小企业。它给普林斯顿大学捐了一千五百美元。法庭指出,现代社会要求公司作为所在社区的成员,认识并由此而产生的社会义务。法庭认为捐款能推动公司的经营目标,对公司有“间接利益,”符合普通法。法庭判决普林斯顿大学可以得到这捐款。并指出此案适合公司慈善捐赠法人(Blumberg,1972)。A.P.史密斯制造公司案成为企业对教育捐赠方面的一个重要案例。这个案子的裁决扫清了公司对教育进行捐赠的法律障碍,终结了对教育捐赠的疑虑与不确定性。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对教育捐赠的积极性。
应该指出,企业对大学捐赠的快速增长建立在一个更加坚实的基础上。除极个别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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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认和尊重被捐助者的性和能力,遵循教育者所定义的大方向。诸如无条件捐助,对大众教育和自由教育以及对女性教育的支持,这样偏离传统商业目标和利益的企业行为,只有建立在对教育作用有深刻理解的基础上才能成为可能。企业界和教育界甚至一起建立共同的中间机构以提供和分配教育资金从而保证企业界不施加过分的,不合理的影响和压力。这对企业界和教育界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绩效
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领域紧密相关的是企业社会绩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在七十年代,企业社会绩效这一提法便频繁地出现在学术文章中。塞斯(Sethi,1975)在他的一篇经典文章中讨论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绩效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并对可以归入“社会义务”(Social Obligation),“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和“社会响应”(Social Responsiveness)范畴的不同企业行为作了区别与对比。他认为,社会责任超越受市场趋势和法律要求的社会义务的范畴。社会责任意味着将企业行为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在这一层面,企业行为与社会准则、社会价值观及社会对企业绩效的预期相一致。
到了八十年代,人们将注意力从定义和再定义企业社会责任转移到实证研究以及其他具体的相关概念、理论、模型和主题上,包括企业社会响应,企业社会绩效,公共,商业道德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Carroll,1999).当时许多研究者普遍认同企业社会绩效这一提法。如同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一样,企业社会绩效虽然受到普遍关注与广泛应用,但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实际应用上人们并没有达成一致。一些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有关原则性的,包括企业对自己行为所负的责任,而企业社会绩效是企业这些行为所带来的结果(Frederick,1994)。另外一些人则认为企业社会绩效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包括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响应以及相应的行为与(Wartick & Cochran,1985; Wood,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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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5年,华的克与科克林(Wartick & Cochran,1985)提出了企业社会绩效模型。这一模型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响应和其他一些相关的社会问题整合到一个由原则、过程和所组成的理论框架中。在1991年,伍德(Wood,1991)将华的克与科克林模型中的要素组合成了三个原则。她提出的第一个原则包括了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四个要素,并探讨了这些要素是如何同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联系起来的。她又明确指出企业社会响应的过程,并称之为对环境的评估,对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和对其他一些社会相关事宜的管理。她最后又将华的克和科克林模型中的部分重新组合,称其为企业行为的结果。伍德的模型明确地指出并强调了企业行为的结果即企业社会绩效。她把企业社会责任放在了一个更大的体系中来考察,扩展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因此比前期的一些模型更为广泛与全面。
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绩效30年理论与研究的文献分析》一文中,德贝克尔、格洛牛庚及邓洪德(De Bakker,Groenewegen, & Den Hond,1999)运用文献分析方法归纳了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绩效研究是否取得进展的三种不同观点: 进步论观点、多元论观点及规范论观点。
进步论观点认为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绩效的研究始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模糊概念。通过对这一概念的要素及要素间关系的不断认知,最终发展到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理论的测试。日益成熟周详的研究方法的应用进一步推动了这一发展过程。应该说,在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绩效研究上的进步应该体现在坚实的实证基础的理论发展和理论测试的持续涌现上。吉德和伍库区(Gerde & Wokutch,1998)对25年来在管理学学会论文集中的社会卷(Social Issues in Management Division of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上发表的文章进行分析后,提出了四阶段发展过程: 60年代的“酝酿和创新”阶段,1972年到1979年的“发展和扩展”阶段,1980年到1987年的“制度化”阶段,及1988年到1996年的“成熟”阶段(Gerde & Wokutch,1998)。显然,在第一阶段描述性和阐述性的研究占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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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其特点是定义和描述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或企业与社会及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具体关系,而很少有概念性的、预测性或工具性的研究设计。在后面几个阶段有更多的对理论进行评测的研究,有更多的理论被提出和发展,而研究方法也得以改进变得更加精细。吉德和伍库区(Gerde & Wokutch,1998)发现理论评测文章从第二、三阶段的16%持续增加到第四阶段的30%。这一数据是对进步论观点的有力支持。另外一篇重要的评论性文章是罗莉及柏曼(Rowley & Berman,2000)对企业社会绩效的研究。他们认为可以把有关企业社会绩效的研究分成三个不同时期:1)企业社会绩效的定义和发展,2)企业社会绩效定义的操作化,其重点是企业社会绩效与企业财务绩效(Corporate Financial Performance)的关系;以及3)对企业社会绩效和企业财务绩效关系研究结果做出解释,并对今后的研究方向提出方案。他们认为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绩效的研究发展维艰,但仍在不断进步。
多元论观点认为由于新的发展和新因素的引入使得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进展并不明显,甚至还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多元论观点根据研究文献不同的多元性进行分类,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有关企业与社会多方面关系中的某种或某几种关系的实证概念。因此这一概念的含义依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而不同。德贝克尔等作者(De Bakker,Groenewegen & Den Hond,1999)在对多元论观点作评述时提出了他们的困惑。他们说如果学术研究先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议,或者学术研究基本上于社会争议,那么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绩效将是一个成形的领域,我们就能够观察到这一领域从概念发展到理论具体化,再到理论测试的发展过程,如进步论观点所展现的。但另一种可能是学术研究的方向是跟随着更广泛的有关社会争议的潮流。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就可能出现很多相关术语和概念来反映社会争议。从而使得用企业社会责任或企业社会绩效或其他一些相关术语来描述和概括一个研究领域成为一个随机巧合的结果。这样一些有时与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绩效有关,有时又无关的新概念就会使得我们难以清晰地判断这一领域在研究上的进步,导致看法与观点上的困惑与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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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论观点认为所有的文献都有其固有的规范性。因而这一领域的研究没有也不可能取得任何进展.这一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和社会文献中的一个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研究领域,大部分有影响力的研究从本质上说都是属于规范性的,它们的主要着重点在于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他们将企业社会绩效的研究看作是更切实际的问题之一,因为企业社会绩效是“为了通过绩效表现来模拟和衡量企业社会责任” (Matten, Crane, & Chapple, 2003, p.110) 。根据规范论观点,我们应该在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绩效这一领域找到更多具有导向性的研究文章。这些文章一般具有规范性和工具性的内涵。根据这一观点的导向性特征,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将很少讨论理论建设,更不用说理论测试了。而在这领域里的进步及可能取得的进步将非常有限(De Bakker,Groenewegen & Den Hond,1999)。德贝克尔等人对三个数据库中三十几年来的文献做了分析研究,从文章数量期刊、作者、认知导向、引用率、题目词语分析、共词分析等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绩效的研究进行了数据分析。在他们的研究中,进步论观点和多元论观点得到了支持(De Bakker,Groenewegen & Den Hond,1999)。
在企业社会绩效的研究中,企业财务绩效一直占有重要位置。而对企业社会绩效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一直有激烈的争论。一些研究者发现企业社会绩效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存在反比关系(Bromiley & Marcus, 19; Davidson &Worrell, 1988)。这些发现反比关系的研究主要是考察企业违法行为(如反托拉斯法)或产品质量问题(如汽车或药品的召回)对这些企业股票价格的影响。而另一些研究者发现两者之间既有正比关系又有反比关系(Coffey & Fryxell, 1991; Lerner & Fryxell, 1988; McGuire, Sundgren, & Schneeweis, 1988)。而更多的研究者发现两者之间是正比关系(Johnson & Greening, 1994; Riahi-Belkaoui, 1992; Waddock & Graves, 1997; Wokutch & Spencer, 1987),其原因是良好的社会表现能吸引更多资源(Cochran & Wood, 1984; Waddock& Graves, 1997),获得高素质员工(Greening & Turban, 2000; Turban & Greening, 1997),更好地占据产品和服务市场(Fombrun, 1996),甚至创造意外机会(Fombrun, Gardbe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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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tt, 2000)。
格里芬与马霍(Griffin & Mahon,1997)对25年来有关企业社会绩效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关系的争论进行了回顾,归纳了在企业财务绩效研究中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用多种财务绩效指标进行了分析研究。格里芬与马霍认为以往的研究持续地将注意力放在多行业上,而不是集中在具体某个行域。不同行业面对不同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有着不同的具体情况,不同的股东参与方式和程度。因而这种对多行业横切面的研究可能掩盖了一些具体行业所独有的社会绩效和财务绩效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是用以衡量企业财务绩效标准的多面性。以往的研究在采用财务绩效衡量标准上有很大的不一致性,往往取决于作者得到相关数据的方便程度,而没有关注这些衡量指标的有效性和可信性。格里芬与马霍在他们的研究中采用了多种财务绩效指标包括股本回报率、资产回报率、总资产、资产年龄和5年营业回报率。格里芬与马霍在文献回顾中发现的第三问题是单一的数据来源。采用多数据来源可以更全面地评估企业社会绩效。在他们的研究中,格里芬与马霍为了克服单一数据来源的弊端,采用了四个数据来源,包括一个纯感知的衡量—财富杂志企业信誉调查;一个感知性和多方面企业社会绩效的综合指标— the Kinder,Lydenberg,Domini(KLD)指数;一个纯数量的自我报告的指标—the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TRI),以及一个企业慈善衡量指标。前两个指标包括外部个体对企业绩效的感觉和判断,后两个指标是量化的来源于实际数据,可测量企业行为的指标。如最后一个企业慈善指标来自公司慈善500强指南(Corporate 500 Directory of Corporate Philanthropy)新创立的慷慨指数(Corporate 500: Directory of Corporate Philanthropy, 1991-1992)。慷慨指数计算出每个企业的总捐资以及捐资相对税前净收益的百分比标准统计指标(工数)。税前净收益标准指数被配以一个常量为2的权重要素,即捐资比例相对较大的小公司将被配以更大的权重。最终的慷慨指数是总捐资标准指数和税前净收益标准指数的加权平均(Griffin & Mahon,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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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关系的研究中,也有学者从社会责任投资基金角度来考察。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ing)是一种基于社会责任准则而选择投资的实践。关心企业社会责任的投资人希望自己投资的公司不仅仅能够赢利,而且尊重雇员、关心环境保护、参与社区建设、尊重等。他们往往避免对这些方面做得不够的公司进行投资。然而社会责任投资会涉及到整个行业(如烟草行业、国防军工部门),而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例如带薪育儿,环保费用等)会带来额外的开支,使得公司的操作成本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然而有研究表明,社会责任投资基金能够达到甚至优于非社会责任投资基金(Barnett & Salomon, 2006)。
结尾
通过对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在起伏跌宕的社会变迁中,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无论在战争还是和平期间,无论是在繁荣时期还是萧条时期,都呈现出了惊人的稳定性。无论是来自企业界内部还是外部的抵制力量,都无法阻止企业社会责任的成长和发展。我们看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社区关系和企业的慈善行为,但是企业的这些自发行为远远产生于这些公共之前。我们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来自于福利组织,来自于教育和文化机构,来自于和其他一些相关机构。但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是企业界对社会环境的变化做出的现实回应。企业参与社会责任的活动和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是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因为企业认识到这些活动和行为是适应当前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变化所必须的。
企业社会责任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尽管关注的焦点随着时间的演变而变化。从早期的社区环境员工福利到今天的环境保护,城市生活质量,种族不平等,贫穷以及国际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等等。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更是引起人们的严肃思考,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与理论的争论层出不穷。这些当另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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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1. 本研究受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中国民营经济研究”国家“985工程”二期项目资助。谨表谢意。
2. 《企业的社会责任》(Heald,1970)是本文主要参考资料之一。文中未注明出处的均来自此书,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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