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噪音扰民行为的经济学观点 ——“金鸡岭1喊山者扰民”一个特例分析
内容摘要:日常生活中,总有很多行为对行为者本人效用较大,但是,也产生了明显的负外部成本,造成社会总效用的减少。如何设计一种制度,通过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或者允许这种行为继续发生来增加社会的总效用? 不管是惩罚禁止这种行为还是允许这种侵权存在,只要能够使社会的净效益增加,就是合理的制度方式,笔者设计了罚款制度,行政管制方式和明确金鸡岭的开发使用权等三种方式,希望能有效的降低这种行为的负外部成本,将噪音扰民的危害降低到最小。
关键词:负外部性 罚款制度 行政管制 明晰使用权 噪音扰民
每天清晨,在大学东侧的金鸡岭上都会有许多居民清嗓喊山。居民爬山喊山这种群众性的健身活动,对于帮助爬山者强身健体,愉悦身心,保持奋斗乐观的心情具有积极的作用。笔者本人也曾多次在清晨攀爬过金鸡岭,每次都能遇到许多人爬山晨练,不时的扯上一嗓子,确有吐故纳新,舒服筋骨的作用。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上了年纪的老者,或已经退休在家,清晨,爬山喊山对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已经成了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普遍的爬山喊山行为却对紧靠金鸡岭的大学校园——山东财政学院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大清早的觉可是年轻人最美妙的佳境。声声嚎叫扰乱了大学生们的酣梦,引起了大学方面的一些不满。如何解决晨练喊山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影响呢?笔者认为并不能靠一纸禁令来解决问题。
在这里,允许喊山者继续扰人呢,还是赋予大学以禁止这种喊山行为的权利;即允许喊山者损害大学呢,还是允许大学禁止喊山者从而损害喊山者的福利。问题的关键是,爬山喊山者所得到的效用与大学受喊山者干扰所造成的效用损失孰大孰小。显然在这里,双方的效用都具有主观随意性,很难有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每一个爬山喊山者的效用函数都是不相同的,对大学造成的外部成本如:扰乱学生、教师的正常睡眠休息等,更不好具体计算其效用损失。在该例子中,不同与科斯的农夫和养牛人的例子(科斯,1960),在科斯的例子中,由于养牛者增加养牛的头数而对农夫造成的谷物损失可以明确的用货币衡量,因此,在这里我们无法比较爬山喊山者的效用所得和大学的效用损失两者之间的大小。
首先,我们假定第一种情况,社会价值趋向比较偏重于老年人的福利与健康,而大学方面对于喊山者的干扰也是在可以容忍的限度以内,假定爬山喊山者的效用所得为100,而大学受到的效用损失为50,显然应该允许老年人继续爬山喊山,即允许他们有干扰大学的权利。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是一个实现帕雷托改进的过程,社会的总效益将增加50。
第二种情况是,社会价值偏重于高等教育的水平,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具有比较高的社会效用,而喊山者的喊声严重的影响了大学教育产品的生产过程——即培养大学生的过程,使教育产品的质量下降,社会的效用损失较大,超出了大学方面对喊山者干扰的容忍限度。在这种情况下,假定爬山喊山者的效用所得为100,而大学方面的效用损失为150,显然应该明确禁止这种负外部性行为,赋予大学禁止爬山者喊山的权利,这将实现一个新的帕雷托改进,社会的总效用将增加50。但是应该怎样禁止这种负外部性的不良行为,笔者设计了以下几种制度,希望能有效解决这种行为。 1、传统的罚款制度设计。
针对此种侵权行为,传统的庇古解决方法为对产生侵权行为的喊山者一方进行惩罚,设定罚
款的金额,尽量使罚款金额与喊山者造成的负外部成本相等,进而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使社会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效益,总的效用最大化。
在上图中,横轴Q代表爬山喊山者的人数,纵轴Y代表效益和成本。D是社会边际效益曲线和私人边际效益曲线,在本例中两者重合,PMC是私人边际成本曲线,SMC代表社会边际成本曲线,y1-y2代表喊山者的行为所造成的外部边际成本。显然,在传统的罚款方式中,应使罚款金额u=y1-y2,当u=y1-y2时,SMC=SMB,正好在E点达到均衡,此时社会总效用最大,罚款方式减少的社会效用损失表现为图中三角形EeR的面积。当然,这种方式不能彻底的杜绝喊山这种行为,只能将喊山者的数量从q2减少到q1。罚款制度能否有效执行下去,还要受到罚款者与爬山喊山者双方动态博弈结果的影响,首先,建立下面的动态博弈分析树:
在上图中,首先从喊山者开始分析,他面对两种选择,喊或者不喊,不喊当然就不会被罚款,这时,罚款者和喊山者两者的效用组合为(0,0),如果他选择喊,第一种情况为,被罚款者发现后遭到罚款,双方的效用组合为(200,-100),第二种情况是,罚款者不在现场,他喊了以后也没有被罚款,这时双方的效用组合为:(0,100),我们假定罚款者罚款的概率为y,首先,计算一下当y符合什么条件时,喊山者会不喊: -100y+100(1-y)<0, 即y>1/2,
当被罚款的概率大于50%的时候,喊山者喊了以后的平均预期效用小于0,可见,要使喊山者主动不敢喊山,必须使喊山者确信一旦喊山他们被罚款的可能性很大,在50%以上。 这种事后罚款的方式,总的来说是被动的消极的,属于在外部成本已经发生以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提高罚款的可置信度,即:使喊山者相信一旦喊山,就会受到的很惨重的罚款,效用损失很大,而喊山后不被罚款的机会很小的时候,就能够预先防止很多喊山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例如,方面增加新的规定,如果发现罚款者渎职,发现喊山行为后没有及时的罚款,将对罚款者追究责任,并处以重罚。或者提高罚款的金额,都能使喊山者感觉到喊山的机会成本增大,从而主动减少喊山,例如:增加罚款金额,这时,罚款者和喊山者双方的效用组合为(300,-200),下面计算罚款概率为多少时喊山者会选择不喊山: -200y+100(1-y)<0, 即y>1/3,
这时,只要被罚款的概率大于三分之一,喊山者就不会喊山。
当然,执行罚款制度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给予罚款人的工资和福利补助都包括在罚款制度的执行成本里面,如果罚款制度的执行成本太高,超过了它所带来的社会效用的增加额,这种方式就是不可行的,就要选择其他的更有效率的制度设计。
2、行政管制的方式。金鸡岭是国家为社会免费提供的公共物品,现在可以依靠行政权力强制关闭金鸡岭,不再把金鸡岭这一公共物品向社会免费开放。管制的直接结果就是原来爬山喊山者的社会福利被降低,同时,大学的社会效用将得到增加,大学效用的增加额与爬山喊山者效用降低额之间的差值就是整个社会效用的净增加额Y;同样,的行政管制也不是没有费用的,为执行禁令,要动员,司法等部门一起行动,为确保禁令的严格执行,需要有常驻人员负责看守金鸡岭,金鸡岭既不是国家公园也不是自然保护区,为保护大学的权益就实行行政管制,显然管制的行政成本是很高的,如果行政管制的成本大于社会效用的净增加额Y,社会的总效用就会比没有管制时降低,此种方法就是不可行的,需要选择其他的方式来解决。
3、将金鸡岭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给私人财团。这需要大学和财团签订一个合约,规范和约束财团的行为,以免产生新的外部成本。假定私人财团拥有金鸡岭的开发使用权后,在山上发展果园,果园一方面给园主带来丰厚的私人收益,另一方面,毗邻果园的大学——山东财政学院也能在这种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得到外部收益。私人财团为了保护其私有财产(满山的果树),就会通过多种方式例如设置篱笆,饲养大量的警犬等将爬山者排斥出去。为了防止果园主和他的果树工人也喊山,就需要补充和完善大学与该财团的合约内容,大学付给该财团一定的补偿,而财团则依据合约来约束他的工人,禁止喊山。通过明确金鸡岭的土地使用权,在大学和开发财团之间只需要一个合约就足够了,交易成本要比在原来情况下低的多。在金鸡岭为免费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大学需要和任何一个爬山者鉴定合约以此约束对方的行为。首先,需要确认任何一个潜在的爬山者,既然金鸡岭是公共物品,名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攀登,所以就需要签署无数个合约,然后还要监督这无数合约的执行情况,可以说这时的交易费用无穷大。
通过以上比较,可见,明确金鸡岭的开发使用权这种制度设计要比管制的成本小的多,而且也要小于罚款制度的实施成本,交易费用相对较低,同时,果园的开发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使大学和财团双方的福利水平都得到提高,实现了一个新的帕雷托改进,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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