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计算工地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 答:(1)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计算: 总部管理费=合同中%教育联展网%总部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项+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2)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例计算: 总部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额+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3)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如下: 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如下: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2: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特点
答:国际性,合法性,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 3:对于新增工程的单价应如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为了避免由于报价失误引起索赔失败,承包商在报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投标人如果认为清单内容有不妥或遗漏,应及时通过质疑的方式提出。由清单编
制人作统一的修改更正,并将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发至所有投标人。 (2)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
对能够早日结算收款项目如开办费、基础工程、土方工程、桩基等可适当提高报价;而对后期的工程项目,报价可适当低一些,这样有利于资金周转。
预计今后工程量能够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如此在最终结算时可获得更多的收益;将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价低一些,一旦工程实际减少发生,则损失会低一些。 对设计图纸不明确,修改后工程量很可能增加的项目,报价可以高一些,反之,可给出较低的报价。等等。
但采用不平衡报价要认真分析,价格水平高低不能太明显夸张,否则可能会引起业主反感,认为报价不合理,甚至对业主评标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废标。
(3)投标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措施费用作通盘考虑,不能遗漏。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清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所列项目,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作适当的变更增减。清单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列项,且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业主有权认为,其已经综合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将来措施项目发生时,投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索赔和调整。 5:如何确定工期损害赔偿费的数额
答:1、由于工程项目拖期竣工而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2、继续使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维修费用。3、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投资(或贷款)利息。4、由于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5、不能按原计划收款的部分,如过桥费、高速公路收费或发电站电费等。
二:案例分析题:
1-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同时具备如下4个条件
1) 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 按合同规定造成的费用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担的风险 4) 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
1-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的索赔要求,该索赔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并考虑相关风险,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3材料供应的情况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
1-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价,不包括转运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预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2-1.分别说明上述事件中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如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应向承包单位补偿工期和费用分别为多少? 答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
(1)事件1: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
理由:是因建设单位造成的施工临时中断,从而导致承包商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的增加。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10天,费用3000元。
(2)事件2:工期延误3天应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20人窝工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理由:高于6级大风按合同约定属不可抗力。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3天。
(3)事件3: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所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 理由:冲坏的永久道路是由于不可抗力(合同中约定的大雨)引起的道路损坏,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责任。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1天。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的费用为:30×30=900(元)。
2:根据上述索赔事件说明索赔的一般程序。。
答: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1:承包商是否可以因外墙装修项目停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经济损失索赔? 答: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因为工期的延长和因工期延长引发的费用增加不是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3-2:发包人是否可以向外墙玻璃幕装修单位因停工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为什么? 答: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外墙玻璃幕装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不能对该施工单位进行索赔,而且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经济损失索赔。
3-3:因室内砌筑进展缓慢,承包商是否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窝工索赔? 答:因室内砌筑进展缓慢,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窝工费用损失索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fix.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