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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退税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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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退税会计分录

一般企业: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相比较3月底的留抵税额均大于

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用情形的;未因

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02

退税金额

退还留抵税额主要针对新政实施后的增量留抵税额,不包括前期的存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专用(含税

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额

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因此,对于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主要以2019年3月份留抵税额为基准计算,为2019年4月份开

始的增量进项税额扣减凭票计算抵扣与以电子普通认证抵扣部分进项税后的剩余

金额为基础,其60%的部分申请退税。

退税时间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纳税申报期(以下称

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纳税申报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税。

04

账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

〔2011〕107 号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进项

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的通

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进项

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的通知》(财税[2016]141

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未按

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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