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鉴于 已保证按 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第 包物资供应。
根据乙方的申请,我方 (银行名称、地址)(下称“银行”)现开立一笔数额为( 万元)的保函作为招标编号 第 包所签合同的履约担保,受 (下称“合同甲方单位名称”)的约束,该笔金额应由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承诺合法地支付给上述甲方。
如乙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
(1)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不履行投标承诺或不执行供货合同的情况; (2)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放弃或拒绝继续履行供货合同;
(3)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因原材料或制造工艺产生供货质量问题不及时解决。
我行保证,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要求后,无需甲方出具任何证明来证实其要求,即按该要求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额,但在甲方的书面要求中,应注明该项索款,是由于发生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几种,并具体说明情况。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任何有关担保的索款要求,应在该有效期终止前提交银行。
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 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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