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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抵帆知识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20O9年11月l1日财税[2009]1 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 2号)第八十五 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明确如下: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 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O9年U月22日财税[2O09]128号)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 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 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 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 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 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 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O%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i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 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2O1O年1月5日财税[2010]3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 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O13年1 2月31日。对四川、甘 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 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 知》(民发[2O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 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O9年l1月l6日财关税[2009]63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 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 自用设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 发[1997]3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 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 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 税的。按如下方式办理手续: 一、对于附件1所列贷款项目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到海关直 接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二、对于附件1所列的贷款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外国政府贷 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首先需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 后报地(rb)级国税主管机关认定其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因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该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完全用于增 值税免税业务等因素而无法抵扣,并为其出具税务确认书(税务确 认书格式见附件2)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三、2D。9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项目项下设备,符合本通知上述免税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在 补办海关免税审批手续后,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退还。 但对于按照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进口整机征收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 目项下进口属于专项政策规定征税范围内的设备不能享受本通 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 还。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lO年1月1 5日 国税发[2O1O]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o1O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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