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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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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药品是特殊商品,但目前患者要求退药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多为院方责任。为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特制定退药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凡属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退药。

1、因费用报销原因; 2、无原始凭据;

3、非本院药房发出的药品;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如:冷藏、避光等; 5、血液制品、生物制剂、精麻毒等特殊制品。

二、考虑到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一)药品没有离开药房,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一般均给予退药。 (二)药品已经离开药房发放到患者手中的属于合理退药情况。 1、经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2、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医生已询问过患者并确定患者无该药过敏史、禁忌症,病历中有记录;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处方金额符合医院有

关规定;

(3)需填写有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 (4)退药时间必须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一周内。

3、患者死亡,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退药时间必须在患者死亡后的一周内;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4、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它不可预知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

使用该药。 三、除以上情况外,其它任何情况退药皆属不合理退药。 四、退回药品的处理

一经发出的药品退回,如果批号显示不清、外包装缺失或破损,作报废处理(医务科工作人员或院长签字盖章的退药处方作为报损依据)。 五、不合理退药处理

每月由药房统计,医务科进行考核并公示,由于不合理退药给院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报

分管院长批准,由处方医生承担经济损失。 六、退药操作流程

1、患者至开方医师处,由开方医师检查药品外观是否符合要求,并用红笔开具退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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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注明退药原因。

2、由医务科工作人员(院长)在退药处方上写明退药是否合理并签字盖章。 3、药房负责人(及其委托人)需同时确认退药条件: (1)进一步审核药品包装是否完好。

(2)登记所退药品批号,并核对此批号是否与在库的药品批号一致。 (3)审核医生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已经签字的退药处方

如符合以上要求,由药房药师收下药品,并在单正面签名并署“同意退药”。 4、收费处凭退药单及退还药品金额。

七、住院部汇总发药,各别小剂量的退药偶尔体现在汇总表上,多是由于长期医嘱未能及时停掉引起的或是临时患者病情变化产生的换药,药房汇总发药以后领药护士在汇总表上签字药房可以给予退药;剂量大的退药,须有处方医师注明的退药原因,当天经护士长签字,三天以上的退药及已办理出院手续要求退药者,须经医务部(院长)、护理部签字,药房审核登记后方可进入退药流程。下列情况下不能退药:

1、已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已损坏的或外包装已涂写字的;

2、以厂家药品说明书中介绍的不良反应为由而非禁忌症者拒绝用药的; 3、抗生素类药品批号与药房现有库存批号不一致的;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密封、避光等一经发出不予退药; 5、对于合理性退药如:不良反应、死亡、出院、转院等应详细登记,严重不良反应需提交《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申领/申报物品(药品)

一、申请人填写物品申报单→院长签字采购→库房(药房)出入库→申请人签字领走物品(药品),库房(药房)做出库(报损)→交给会计给申请人(科室)核算成本。

二、急救药品申报(快过期的急救药品提前一个月),护士长统一填写物品申报单→院长签字采购→药房出入库→申请科室签字领走急救药品(过期急救药品交药房做报损)→交给会计给申请人(科室)核算成本。申领单作为报损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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