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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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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1 2 3 4 5 6 7 8 9 10 12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 承办机构 联办机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鹿寨县民宗局 法定机关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 无 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 星期二: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772—6812851 监督电话 0772—6820300 1.《宗教事务条例》(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XX县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宗教活动场所。 县级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无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13 14 15 实施对象 行使层级 权限划分 16 行使内容 17 18 通办范围 办结时限 19 实施条件 20 申请材料 21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22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 或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应使用国际标准A4 型纸打印或者复印; 2.材料要求: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二、审查方式:实地审查。标准如下: 组织2名或者2名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干部现场检查,重点察看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是否影响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 23 24 办理流程 数量 据 详见附件1。 无数量。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无 无 25 收费标准及其依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办件类型 办理形式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关于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的批准公文 详见附件4 承诺件 窗口办理 不可预约 不可网上支付 自取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如何区分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西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区分标准>的通知》(桂宗通〔2006〕5号)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第一、建筑物的产权或使用权属场所或宗教团体所有,不属临时租用或借用; 第二、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有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符合本宗教的传统规制,不混杂交叉有非宗教方面的房产或人员居住、使用。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即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重点察看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是否影响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责任事项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验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许可条件,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发生贪腐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核、把关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备注 特殊环节:本权力事项无特殊环节 等级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 2.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责任人 窗口首问责任人 窗口负责人/授权审批人 窗口负责人/授权审批人 各环节有关人员 高 低 中 4 高

附件: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书(示范文本)

4. 关于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该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的批准公文样本

附件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局 申请材料不齐备 职权范围内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向有关单位申请 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 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决定受理

业务部门审查(共限7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4个工作日) 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3个工作日)

局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申请材料名称 号 1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申请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1项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2项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3项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4项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5项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原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是 份必要性来源规格 数 及描述 渠道 2 A3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签名签备注 章要求 加盖申 请人公章 2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 是 2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原件 是 2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原件 是 2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原件 是 2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原件 是 2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加盖申请人公 7 建设资金证明 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6项 《关于印发〈宗教事建设资金文字证明为原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件,银行存单等材料为项目实施细则〉的通复印件 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7项 备 章 是 2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盖“与原件无异”章。

附件3

申 请 书

申请人××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张× 职务 住持 地址 ×县×路×号 邮政编码 530000

申请事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事实和理由 ××寺申请在寺内新建(或者改建)××。拟

申请事项符合××规定。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注:申请人是单位的,“年龄”和“性别”栏不填;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栏不填

附件4

XX县民宗局关于同意在XX寺内改建或者(新

建建筑物)的批复

XX寺:

你寺关于申请在XX内新建或者改建××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及《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的规定与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寺在XX寺内新建或者改建××。

二、在或者改建××过程中,应以满足当地信教群众过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为目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建筑、房产、消防等手续,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新建男众更衣室工作完成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此复。

XX县民宗局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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