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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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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者代理商; 2.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参加投标须具有生产商出具的唯一授权。 3.投标产品须采用新型干法旋窑(预分解窑)生产,生产厂须具备水泥年产1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水泥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备低碱水泥(碱含量≤0.60%)生产能力,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粉磨站的投标与供应。 3.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厂或代理商近三年(2015、2016、2017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国家或公路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4..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不接受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及本集团公司投标的投标人。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和代理商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取得资质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6、2017每年均需提供)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其他要求:代理商投标时必须提供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唯一授权函(鲜章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ISO9000系列质量证书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资格声明、承诺函等资料,生产厂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水泥中标人必须供应投标授权厂家的产品。

3.5 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3.5.3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招标公告附表投标人资格要求所需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例如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3.5.5 “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产品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6“履约信用证明”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7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投标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5.8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9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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