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贵、杨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 【审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川07民终26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伍静陈兴旺罗琴 【审理法官】伍静陈兴旺罗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何洪波;何清华
【当事人】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何洪波何清华
【当事人-个人】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何洪波何清华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鲁亚庆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鲁亚庆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鲁亚庆
【代理律所】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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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中级人民
【原告】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何洪波;何清华
【本院观点】关于30%的参与度是否妥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30%的参与度是否妥当的问题。首先,何洪波驾驶的事故车辆撞击到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房屋,造成车辆和房屋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本次交通事故与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根据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交通事故对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造成轻微影响。四川省力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该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总额为工程造价为80487.84元,其中:一、可以确定受损的鉴定项目合计金额为25002.92元……。一审结合“交通事故对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造成轻微影响”的鉴定意见,酌定按参与度为30%计算房屋损失为24146.35元与鉴定意见基本吻合,本院予以认可。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关于应按80487.84元全额赔偿,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关于一审认定30%参与度过高,仅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734.68元,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
于鉴定费负担是否合理的问题。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申请司法鉴定是为了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与房屋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程度,所支出的鉴定费是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一审判决鉴定费由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承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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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510元,由上诉人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负担6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1:11:45
【一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2014年10月26日,何洪波驾驶川B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所有的坐落于绵阳市涪城区塘汛桃园××组的房屋空地处停车,因其误把油门当作刹车致使川BG××××号小型轿车撞到前述房屋的防盗门上,造成车辆和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认为案涉房屋出现房屋裂缝、墙体渗水等情况,于2015年9月29日起诉至一审,并于2016年11月8日向一审提出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庭审中,一审向张
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进行释明,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向一审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发生于2014年10月26日的交通事故与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塘汛桃园××组的房屋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则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参与度以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范围、损失价值进行鉴定。2019年8月9日,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2014年10月26日晚机动车交通事故对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造成轻微影响。2020年2月,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房屋维修加固设计》,2020年5月15日,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四川省力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该房屋维修加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造价为80487.84元。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支付鉴定费合计45000元。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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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6日晚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对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造成轻微影响,可以认定交通事故与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该房屋修建时间、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一审酌定该轻微影响对房屋造成损害的参与度为30%。四川省力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维修加固设计》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认定维修加固案涉房屋的工程造价为80487.84元,结合之前认定的参与度,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为24146.35元。因案涉车辆在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前述房屋损失应当由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向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赔付。对于鉴定费,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未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故该费用应当由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赔付。
交通事故发生于2014年10月26日,
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于2015年9月29日起诉至一审,并于2016年11月8日向一审提出撤诉申请,又于2017年6月6日向一审提起诉讼,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起诉的行为已经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对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关于适
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遂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支付房屋损失24146.35元和鉴定费45000元;二、驳回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负担2000元,何洪波负担26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四川省力久工程造
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该房屋维修加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造价为80487.84元。其中:一、可以确定受损的鉴定项目合计金额为25002.92元……。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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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图上有设计内容,是否纳入鉴定结论,请法庭判决的鉴定项目合计585.02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的上诉请求:1.改判赔偿金额增加为56323.4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何洪波驾驶的车辆将上诉人的房屋严重撞损,上诉人居住的案涉房屋坐落在该地多年,上诉人无任何责任。二、赔偿是依据鉴定意见书,通过鉴定房屋损失造价为80487.84元,一审按鉴定金额的30%赔偿是错误的。
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改判其承担的
财产损失金额为734.68元,且不承担鉴定费45000元;2.二审诉讼费由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按照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金额80487.94元为损害基础进行判决此金额是整个房屋的维修造价并非所有的加固部位都和交通事故有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10月26日而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对房屋现场进行了勘察明确了当时房屋存在的主要问题为:预制板板缝、窗洞角裂缝女儿墙竖向裂缝墙体裂缝渗水痕迹5项而该鉴定机构造价范围包含了楼梯间的地砖拆除与恢复费用等这个费用是张成贵等人强烈要求设计机构加上的这个损失并没有在2019年8月9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中体现出来说明那时候现场勘验并没有此项损失。其他比如三层顶棚、电视墙、厨房、卫生间等项目也是如此。另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9日的《鉴定报告》明确了该房屋存在的“预制板板缝、窗洞角裂缝女儿墙竖向裂缝墙体裂缝渗水痕迹”5项问题非车辆的轻微碰撞引起的而且还明确指出汽车撞击作用点为防盗门汽车的撞击使该门变形后即停止汽车未与墙体产生大面积接触最终传递到墙体的能量已经不能使墙体产生破坏这些损失的维修加固费用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一审按照房屋整体维修加固费用计算与鉴定报告的意见明显不符。二、一审认为轻微影响的比例为30%无事实基础。交大的《鉴定报告》指出了房屋主要问题是使用或者修建时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下一审给车辆的轻微撞击划分30%的参与度明显有失公平。司机操作不当撞到防盗门破坏力量不大。且这个房屋经过了“5.12”大地震加之修建瑕疵,使用过程中温度应力集中等多种因素结合给车辆撞击划分30%的参与度一审判决明显不公平。三、鉴定费应当由张成贵等人自己承担,在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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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现场查勘并进行了定损明确了赔付金额而张成贵等人启动了其他不合理的鉴定应当自行承担且第一次鉴定报告明确了房屋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车辆撞击造成的更应当由其承担扩大的损失一审不应当判决鉴定费全部由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张成贵、杨
小华、张胜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成贵、杨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7民终26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某某久远商厦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6918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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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薛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亚庆,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洪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清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因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被上诉人何洪波、何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2017)川070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的上诉请求:1.改判赔偿金额增加为56323.4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何洪波驾驶的车辆将上诉人的房屋严重撞损,上诉人居住的案涉房屋坐落在该地多年,上诉人无任何责任。二、赔偿是依据鉴定意见书,通过鉴定房屋损失造价为80487.84元,一审按鉴定金额的30%赔偿是错误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辩称,一、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是何洪波以非常慢的速度把车子倒着停到张成贵家门口,撞击的部位是防盗门,撞击的能量很小,而且都被防盗门释放了,防盗门与房屋不是一体的,虽然防盗门变形了,但墙体只是掉了一点皮,大部分能量还被防盗门吸收了,所以这个力量不可能对房屋主体造成损坏。肇事汽车也只维修了4000左右,可想当时的撞击力度不可能把房屋撞成严重损坏,当天保险公司到现场根据汽车的损失,给出了3000-5000元的报价,他们当时是同意了的,但过几天反悔了。案涉房屋的主要问题是裂缝和渗水,有过两次鉴定的。第一次鉴定也是委托的,但因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一直不交鉴定费,后又撤诉。这次是第三次起诉,也对漏水和裂缝产生的原因进行鉴定,在《鉴定报告》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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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裂缝和漏水是房屋修建以及后期正常使用时产生的。另,涉案房屋没有进行正规的设
计施工,没有构造柱,修建不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砂浆最低强度要求。另,涉案房屋是2002年修建的,经历了08年的大地震。汽车撞击的影响主要是防盗门部分,其他部分不到1%的影响力。二、在造价机构做出造价之后,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又要求增加了一些在交大的《鉴定报告》中没有出现的项目的造价,有楼梯间地砖以及墙面、三楼的吊顶天棚、电视墙等项目,都属于装修范围,该房居住了18年之久,即便没有大地震,这些装修也早已没有价值,但对方仍要求按照一个新房的装修标准出具造价,没有任何意义。 何清华辩称,同意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的意见。 何洪波辩称,同意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的意见。
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改判其承担的财产损失金额为734.68元,且不承担鉴定费45000元;2.二审诉讼费由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按照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金额80487.94元为损害基础进行判决,此金额是整个房屋的维修造价,并非所有的加固部位都和交通事故有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10月26日,而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对房屋现场进行了勘察,明确了当时房屋存在的主要问题为:预制板板缝、窗洞角裂缝,女儿墙竖向裂缝,墙体裂缝,渗水痕迹5项,而该鉴定机构造价范围包含了楼梯间的地砖拆除与恢复费用等,这个费用是张成贵等人强烈要求设计机构加上的,这个损失并没有在2019年8月9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中体现出来,说明那时候现场勘验并没有此项损失。其他比如三层顶棚、电视墙、厨房、卫生间等项目也是如此。另,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9日的《鉴定报告》明确了该房屋存在的“预制板板缝、窗洞角裂缝,女儿墙竖向裂缝,墙体裂缝,渗水痕迹”5项问题非车辆的轻微碰撞引起的,而且还明确指出汽车撞击作用点为防盗门,汽车的撞击使该门变形后即停止,汽车未与墙体产生大面积接触,最终传递到墙体的能量已经不能使墙体产生破坏,这些损失的维修加固费用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一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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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房屋整体维修加固费用计算,与鉴定报告的意见明显不符。二、一审认为轻微影响的比
例为30%,无事实基础。交大的《鉴定报告》指出了房屋主要问题是使用或者修建时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下,一审给车辆的轻微撞击划分30%的参与度,明显有失公平。司机操作不当撞到防盗门,破坏力量不大。且这个房屋经过了“5.12”大地震,加之修建瑕疵,使用过程中温度应力集中等多种因素结合,给车辆撞击划分30%的参与度,一审判决明显不公平。三、鉴定费应当由张成贵等人自己承担,在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勘,并进行了定损,明确了赔付金额,而张成贵等人,启动了其他不合理的鉴定,应当自行承担,且第一次鉴定报告明确了房屋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车辆撞击造成的,更应当由其承担扩大的损失,一审不应当判决鉴定费全部由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承担。
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辩称,在5.12大地震中,案涉房屋是没有受到损害的,房屋在没有受到撞击时没有灰浆脱落。不进行鉴定无法确定损失,不是我方扩大损失,案发当天是车头撞到了房屋,保险公司当天来查看了但并没有通知我方,第二天找保险公司来查看,只给3000-5000,我方并不认可。
原告诉称 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向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房屋损失214620.21元;2.诉讼费及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2014年10月26日,何洪波驾驶川B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所有的坐落于绵阳市涪城区塘汛桃园××组的房屋空地处停车,因其误把油门当作刹车致使川BG××××号小型轿车撞到前述房屋的防盗门上,造成车辆和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认为案涉房屋出现房屋裂缝、墙体渗水等情况,于2015年9月29日起诉至一审,并于2016年11月8日向一审提出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庭审中,一审向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进行释明,张成贵、杨小华、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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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向一审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发生于2014年10月26日的交通事故与其所有的位
于绵阳市涪城区塘汛桃园××组的房屋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则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参与度以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范围、损失价值进行鉴定。2019年8月9日,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2014年10月26日晚机动车交通事故对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造成轻微影响。2020年2月,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房屋维修加固设计》,2020年5月15日,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四川省力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该房屋维修加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造价为80487.84元。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支付鉴定费合计45000元。
另查明,案涉车辆登记在何清华名下,该车辆在平安财保绵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
再查明,案涉房屋修建于2004年6月8日前。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2014年10月26日晚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对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造成轻微影响,可以认定交通事故与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该房屋修建时间、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一审酌定该轻微影响对房屋造成损害的参与度为30%。四川省力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维修加固设计》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认定维修加固案涉房屋的工程造价为80487.84元,结合之前认定的参与度,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为24146.35元。因案涉车辆在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前述房屋损失应当由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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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赔付。对于鉴定费,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
险条款》并未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故该费用应当由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赔付。
交通事故发生于2014年10月26日,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于2015年9月29日起诉至一审,并于2016年11月8日向一审提出撤诉申请,又于2017年6月6日向一审提起诉讼,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起诉的行为已经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对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遂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支付房屋损失24146.35元和鉴定费45000元;二、驳回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负担2000元,何洪波负担26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四川省力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该房屋维修加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造价为80487.84元。其中:一、可以确定受损的鉴定项目合计金额为25002.92元……。二、维修加固图上有设计内容,是否纳入鉴定结论,请法庭判决的鉴定项目合计585.02元……。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30%的参与度是否妥当的问题。首先,何洪波驾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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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车辆撞击到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房屋,造成车辆和房屋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因
此,本次交通事故与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根据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交通事故对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造成轻微影响。四川省力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该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总额为工程造价为80487.84元,其中:一、可以确定受损的鉴定项目合计金额为25002.92元……。一审结合“交通事故对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个人房屋造成轻微影响”的鉴定意见,酌定按参与度为30%计算房屋损失为24146.35元与鉴定意见基本吻合,本院予以认可。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关于应按80487.84元全额赔偿,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关于一审认定30%参与度过高,仅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734.68元,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负担是否合理的问题。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申请司法鉴定是为了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与房屋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程度,所支出的鉴定费是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一审判决鉴定费由平安财保绵阳支公司承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510元,由上诉人张成贵、杨小华、张胜强负担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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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伍 静 审 判 员 陈兴旺 审 判 员 罗 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云乐 书 记 员 郧咏宏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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