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员机手应定期对自己机械(或汽车)做保养工作(一般每月一次),操作机械时应本着爱护机械的原则出发,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根据总公司颁布的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汽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的,由交警部门按条例处罚。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公司要根据责任事故大小按如下比例处罚。
A、全部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8%-10%。 B、主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6%-8%。 C、等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4%-6%。 D、次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4%。
E、由于操作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8%-10%。 F、凡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人,经理部和机务科将酌情扣除其当月绩效工资。
2、未经本公司批准驾驶的驾驶员严禁驾驶机动车辆,发现未批准驾驶员驾驶者每次罚款200元,如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裁决后,承担自己应负责任的全部经济损失。(见已批准驾驶员名单)
3、凡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吊扣驾驶《上岗证》1-6个月并处罚500元,造成事故的,由交车人与驾驶人共同承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根据安全管理条款第五十二条,汽车驾驶员(包括公司核发《上岗证》)的合同及聘请驾驶员)设安全行车奖,每月评定一次。凡爱护车辆,地完成生产任务,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年出勤在300天以上者可评为甲等;出勤在200-300天可评为乙等;出勤在200天可评为丙等。奖金额:甲等为600元,乙等为500元,丙等为400元。
5、根据安全管理条款第五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设安全生产奖、凡所操纵的机电设备保持了设备技术新状况良好未出安全事故、机损事故,完成生产任务者公司均可评奖。。
(1)甲等:400元,年出勤260天以上。 (2)乙等:300元,年出勤220天以上。 (3)丙等:200元,年出勤180天以上。
6、项目内部由机务科及经理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抽查各台设备,根据抽查结果结合车间修理记录,每季度评比一次“优秀机手”和“红旗机械”,并颁发一定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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