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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抵帆知识网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报批稿)

编 制 说 2015年2月

目 录

1、项目背景 .............................................................................................. 4

1.1 任务来源 ............................................................................................................... 4 1.2 工作过程 ............................................................................................................... 6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 .............................................................. 6

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概况 ................................................................................. 7 2.2 现有设施概况 ....................................................................................................... 7 2.3 规划设施概况 ....................................................................................................... 8

3、总体思路、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 18

3.1 总体思路 ............................................................................................................. 18 3.2 编制原则 ............................................................................................................. 18 3.3 技术路线 ............................................................................................................. 19

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 19

4.1 标准适用范围 ..................................................................................................... 20 4.2 标准结构框架 ..................................................................................................... 20 4.3 术语与定义 ......................................................................................................... 20 4.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和指标限值 ........................................................................... 21 4.5 标准执行方案 ..................................................................................................... 26

5、相关标准比较 .................................................................................... 27 6、标准执行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成本分析 ............................................ 29

6.1环境效益分析 ...................................................................................................... 29 6.2经济成本分析 ...................................................................................................... 30

7、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 30

7.1省内征求意见情况 ............................................................................................... 30 7.2环境保护部征求意见情况 .................................................................................... 31

8、标准实施建议 .................................................................................... 33

II

项目名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主管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主管科室:浙江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

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

III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3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做出了“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重大决策,决心以治水为突破口,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加快走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新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治污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开展“五水共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14年浙江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按照“五水共治”工作思路,从2014年起我省将全面启动83个县(市、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随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将迅速增加,预计到2017年,全省将新增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21278个。面对快速增长的处理设施,亟需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体系以提升设施治理效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体系涵盖了从治理设施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和达标排放的各个环节。当前我省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在设计环节省级层面出台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并正在开展运行维护方面长效管理机制的研究。从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监管体系出发,十分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农村污水的排放标准,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排放标准的出台将为大量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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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效果提供统一的评判标尺。

当前多援引其他标准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进行监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HJ2031-2013)》中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连片处理项目,集中式农村生活处理设施排放管理参考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分散式农村生活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参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HJ2031-2013将集中治理界定为污水排放量≤3000m3/d,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的规模;分散治理为污水排放量≤10m3/d,服务人口100人以下的规模。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控制指标较多,包括了有机污染控制指标(BOD5、CODcr、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营养物控制指标(氨氮、总氮和总磷)、生物学指标(粪大肠菌群)、感官指标(SS、色度)、及PH等十二项指标。农村生活污水援用上述标准进行管理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农村生活污水一般不存在石油类污染物,对该指标控制的意义不大。二是GB18918-2002污水排放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执行不同级别的的标准。但在农村地区,为数众多的水域的水环境功能类别尚未确定。对分散治理模式套用GB20922-2007也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GB20922-2007是按照作物类型执行不同级别的排放限值,标准执行过程容易造成混乱;另一方面,其控制基本项目过多(达19项),在农村地区目前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水平下难以实施。

鉴于上述原因,省环保厅于2014年4月下达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计划(计划编号:2014A05)。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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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承担单位为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1.2 工作过程

2014年4月:项目承担单位成立了标准编制组。

2014年5月:召开了标准研究项目的开题讨论会,明确了研究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关键问题。

2014年6-9月:项目组向全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县(市、区)发放了相关调查表,对全省现有设施情况(包括采用的工艺、执行标准等)进行了摸底调查。同时选取了代表性地区(山区、平原、海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实地调研及排放状况实测工作。实地调研地区包括了:遂昌、泰顺、平湖、海宁、岱山。

2014年9月:召开标准草案讨论会。

2014年10月:项目组赴桐庐和安吉做了相关的补充监测和调研工作,并对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做了进一步完善。

2014年11月:编制组召集相关专家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讨论。

2014年11月-12月: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展意见征询工作。 2015年1月:省环保厅召集相关专家及编制成员单位召开了标准(送审稿)审评会。

2015年2月:标准编制组根据审评会相关专家意见对标准和编制说明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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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概况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基本工艺按处理单元组成来划分,一般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如格栅、沉砂,隔油等。格栅和隔油池等主要用于去除部分SS和油脂,处理后污水达不到排放标准。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如水解酸化法、传统的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触氧化法等,可使污水中有机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 三级处理,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对污水进行进一步处理以去除残余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满足高标准受纳水体要求或回用要求。常用工艺主要是自然净化处理,如人工湿地、稳定塘、好氧生物处理等。如表2-1所示:

表2-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参照工艺流程

第一阶段 常用工艺 格栅、沉淀池等,现有合格的三格式化粪池可作为本阶段处理单元 常用工艺 处理效果 第二阶段 接触氧化、生物滤池、氧化塘、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 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态的有机污染物质(以BOD5和CODcr物质为主) 第三阶段 常针对水源保护区,采用用人工湿地等生物脱氮除工磷技术。 艺 处理效果 进一步去除第二阶段未能降解的有机物和氮、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有机物。 处去除悬浮颗粒理物(SS)和部效分BOD5 果 2.2 现有设施概况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到2013年底,全省28653个建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受益率为80%以上的建制村3527个,占总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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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已开展生活污水治理但农户受益率为80%以下的建制村12707个,占总村数的44.35%;未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建制村8571个,占总建制村数的29%;受益农户大约310万户左右,占总户数的32.72%。根据2014年6月份在全省开展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问卷调查统计(66个县(市、区)反馈了问卷),问卷调查所反馈的典型设施(样本数377个)工艺类型主要包括:厌氧、厌氧+人工湿地/氧化塘、地埋式微动力一体化土地处理、A2/O、A/O工艺、A/O+膜处理、膜生物反应器(MBR)、A2/O(A/O)+人工湿地等。样本中,厌氧+人工湿地处理工艺应用最多,占48.4%, A/O处理技术位居第二,占统计总数的40.3%。其中,不同工艺的现有设施主要执行的出水标准如下表:

表2-2 我省现有典型设施出水设计标准

工艺名称 厌氧 厌氧+人工湿地 A/0 MBR 出水设计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中河道类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中河道类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一级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一级B标准 厌氧+稳定塘 A/O(A/0)+人工湿地 地埋式微动力一体化装置 22.3 规划设施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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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县(市、区)域规划编制参照要求》提出,根据县(市、区)农村的区域区位、地形地貌、地质地势、土壤植被、受纳水体、经济水平等客观条件,提出几类拟推荐采用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如:“厌氧池+跌水充氧接触氧化+人工湿地”处理技术、“厌氧池+氧化塘+生态渠”处理技术、“厌氧池(接触氧化)+人工湿地”处理技术、地埋式微动力氧化沟技术等。具体如表2-3:

表2-3 规划推荐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比较参照表

工艺名称 厌氧池-跌水充氧接触氧化-人工湿地技术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居住相对集中且有空闲地,尤其适合于有地势落差或对氮磷去除要求较高的村庄,处理规模不宜超过150吨/天 投资估算 系统户均建设成本约为1000-1200元(不含管网),设备运行费用主要是水泵提升消耗的电费,约为0.1-0.2元/吨水 处理效果 常温下,出水水质可达到一级B标准;低温季节,出水水质可达二级标准 厌氧池-氧适用于拥有自然池塘化塘-生态或闲置沟渠且规模适渠技术 中的村庄,处理规模不宜超过200吨/天 厌氧池-(接触氧化)-人工湿地技术 适用于经济条件一般和对氮磷去除有一定要求的村庄 系统户均建设成本约为常温下,出水水质可达800-1000元(不含管网),到一级B标准;低温季无设备运行费 节,出水水质可达到二级标准 户均建设成本约为出水可达二级标准,增800-1000元(不含管网),加接触氧化技术改善氨无设备运行费用。 氮的去除效果,出水水质优于二级标准 地埋式微适用于土地资源紧张、系统户均建设成本约为出水中的COD、SS和总动力氧化集聚程度高、经济条件1000—1200元,不含(管磷指标可达到一级B标沟技术 相对较好的村庄 网),设备运行费用主要准 是水泵提升消耗的电费,约为0.2—0.3元/吨水 根据对典型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拟采用工艺的调研结果:(1)

位于平原地区的经济较发达县(市、区)(海宁、平湖等)拟采用的主要治理工艺包括:厌氧+(复合)人工湿地、厌氧+多介质生物滤池、A2/O、MBR膜处理工艺、PEZ高效生物载体处理工艺等。(2)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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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的县(市、区)(开化、缙云、龙游、遂昌、桐庐等),拟采用的主要治理工艺包括:(厌氧)+A2O+人工湿地、自充氧生态滤床技术、厌氧+复合人工湿地、(厌氧)+A/O、厌氧+人工湿地/氧化塘、厌氧生化池技术;(3)海岛县(岱山等)拟采用的主要治理工艺包括:介质复合型人工湿地(PKA)、A2O+生物滤池、A/O、高负荷地下渗滤污水处理复合技术。具体如表2-3:

表2-3 典型地区拟采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县(市、区) 处理工艺 平原县 MBR膜处理(代表:海工艺 宁、平湖等) A/O 2出水标准 优于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GB18918-2002 一级A标准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人口集聚程度高、土地资源紧张、环境敏感性较高,且对运行费用有一定承受能力的村庄。 适用于有一定空闲土地,并有地势落差的村庄,处理规模不宜超过50吨/天。 投资估算 吨水建设成本从4000 -8000元不等(不含管网)。设备运行费用主要是水泵提升消耗的电费,约为0.1-0.2元/吨水。(如地势高差符合要求则无此项) 吨水建设成本约为4500—5500元不等,不含(管网),设备运行费用主要是水泵提升、鼓风曝气等消耗的电费,视设备多少及处理水量约为0.4-1.5元/吨水。 户均投资3000-3200元(不含管网),需消耗动力费用,运行费用为水泵、风机及自控系统等的电力消耗,吨水处理费用约为0.4-0.6元/吨水 户均投资3200-3500元(不含管网),无设备运行费用,如无法自流提升时,运行费用为水泵提升消耗,约为0.1-0.2元/吨水 厌氧+复合介质生物滤池 GB18918-2002 一级B标准 山区县 (代表:开(厌氧)化、缙云、遂2+AO+人工昌、桐庐) 湿地技术 GB18918-2002 一级A标准 适用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土地相对紧张,对出水要求较高的村庄。 适用于居住相对集中且有空闲地、经济条件较好,尤其适合有地势落差或对出水要求较高的村庄。 自充氧生物滤床技术 GB18918-2002 一级A标准 10

厌氧池+复合人工湿地技术 GB18918-2002 一级B标准 户均投资2500-2800元(不适用于经济条件一含管网),无设备运行费用,般和对氮磷去除有如无法自流提升时,运行费一定要求的村庄。 用为水泵提升消耗,约为0.1-0.2元/吨水 适用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土地相对紧张,对氮磷去除有一定要求的村庄。 系统户均投资2200-2500元(不含管网),需消耗动力费用,运行费用为水泵、风机等电能消耗,吨水处理费用约为0.4-0.6元/吨水 (厌氧)+A/O技术 GB18918-2002 一级B标准 厌氧池+人污水综合排放处工湿地/生理二级标准 态塘技术 厌氧池生化技术 海岛县 (代表:岱山) 污水综合排放处理三级标准 适用于经济条件一户均建设成本约般和对氮磷去除有2000-2200元(不含管网),一定要求的村庄。 无设备运行费用 适用于经济条件一般,对水质要求不高的村庄。 适用于经济条件好,对水质要求较高的村庄 系统户均建设成本约1600-2000元(不含管网),无设备运行费用 系统户均投资2500-3000元(不含管网),需消耗动力费用,运行费用为水泵、风机等电能消耗,吨水处理费用约为0.4-0.6元/吨水 吨水处理费用约为0.2-0.3元/吨水 AO+生物滤池 2GB18918-2002 一级A标准 微动力厌氧好氧污水处理技术 PKA 高负荷地下渗滤污水处理复合技术 厌氧+人工湿地 GB18918-2002 一级B标准 适用于经济条件好,对水质要求较高的村庄 GB18918-2002 一级B标准 适用于旅游度假吨水处理费用约为区、 新农村建设0.03-0.05元/吨水 的水环境污染治理 适用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如休闲度假村等各类人群聚居地。 户均投资3000-3500元(不含管网),吨水处理费用约为0.5-0.6元/吨水 GB18918-2002 一级A标准 GB18918-2002 二级标准 适用于经济条件一般,对脱氮除磷有户均投资约2500元 一定要求的村庄。 本报告按照不同的处理模式及不同的污水处理效果,将我省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工艺分为人工湿地、厌氧+人工湿地、A/O、A/O+人工湿地及A2O+人工湿地等五种类型工艺。其中A/O又主要包括厌氧+生物接触氧化、厌氧+活性污泥法、厌氧+膜生物反应器(M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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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和2-5对以上几种工艺从适用范围、优缺点、处理效果及投资成本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由表2-4可知,从技术角度而言,要达到GB18918-2002中一级A、一级B、二级等不同的排放限值水平,均有相应的工艺技术支撑。对于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而言,影响标准指标和限值确定的关键因素在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管理水平。部分工艺技术组合虽然能处理到很低的技术水平,但限于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难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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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典型工艺对比

出水浓度限值(mg/l) 工艺技术组合 氨总COD BOD SS 总磷 氮 氮 人工湿地 100 30 30 30 3 厌氧+人工湿地 60 20 20 15 20 1 厌氧+生物接触氧化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人口密度较低的农村地区(散户)。 适用于有一定空闲土地的村庄,处理规模不超过50吨/天,农户数不超过20户。 适用于水量较大、污水污染负荷较大的,如:养殖-生活混合污水的场合,同时也是集镇区污水处理厂(站)常用工艺之一。 优缺点 优点:实施简单、投资少,维护简单、美观。 缺点:占地面积大、易受病虫害影响。 优点:技术成熟,投资费用省,运行费用低,维护管理简便。设计负荷适当时,出水水质好,尤其是脱氮效果良好。 缺点:占地面积大,运行和设计不当时容易堵塞,效果也会下降。 50 10 10 8 0.5 30 5 10 5 10 0.5 优点: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操作简单,运行方便,污泥生成量少,节能效果快。缺点:填料上生物膜实际数量随BOD负荷而变,BOD负荷高,则生物膜数量多;因填料设置使氧化池构造较为复杂;若填料选用不当,会严重影响工艺政策使用。 厌氧+活性污优点:处理效果好,BOD去除率达到90%以上。缺点:占用土地面积泥法 大,对设计、施工、管理维护的要求都比较高,运行管理操作相对复杂,运行维护费用较大。。 厌氧+膜生物由于其出水水质较好,优点:出水极为清澈,不含任何悬浮物,符合国内目前最为严格的反应器(MBR) 这使其可以应用于那排放标准,可以作为优质的再生水予以回用。 些对环境保护要求极缺点:工艺流程短,结构紧凑,大幅节省占地,运行能耗低,无剩为严格的旅游景区和余污泥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水源保护地。 A/O+人工湿地 适用于乡镇中心区、人优点:具有较强的抗冲击负荷能力,工艺处理效果稳定,美观。 口密度大、污染排放量缺点:费用较高,维护较为复杂。 2大的村庄。 AO+人工湿地 优点:污水处理效果好,运行稳定,污泥产量少,美观,对水力负荷和有机负荷的适应范围较大。缺点:投资费用相对较高,维护相对较为复杂。 A/O 13

按照环保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投资技术指南》并结合实地调研的结果,对典型规模和典型工艺类型的设施执行不同设计标准时的投资成本进行了估算,具体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2-5 投资成本估算

工艺类型 人工湿地 厌氧+人工湿地 A/O 设计标准 一级B 二级 一级B 二级 一级B 二级 一级A 一级B 二级 一级A 投资成本(元/吨水) 3000~4200 2200~3000 4500-5200 4000-4800 3600~5500 3200~4800 4400-6300 3800-5400 3600-5200 4200-5300 3800~4700 3100~4000 5000-6100 4400-5300 3500-4400 A/O+人工湿地 AO 2一级B 二级 一级A AO+人工湿地 2一级B 二级 1、 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技术是为处理污水而人为地在有一定长宽比和底面坡度的洼地上用土壤和填料(如砾石等)混合组成填料床,使污水在床体的填料缝隙中流动或在床体表面流动,并在床体表面种植具有性能好,成活率高,抗水性强,生长周期长,美观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植物(如芦苇,蒲草等)形成一个独特的动植物生态体系。适用于人口密度较低的农村地区(散户)。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是一个综合的生态系统,具有如下优点:①建造和运行费用便宜;②易于维护,技术含量低;③可进行有效可靠的废水处理;④可缓冲对水力和污染负荷的冲击;⑤可提供和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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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效益,如水产、畜产、造纸原料、建材、绿化、野生动物栖息、娱乐和教育。但也有不足:①占地面积大;②易受病虫害影响;③生物和水力复杂性加大了对其处理机制、工艺动力学和影响因素的认识理解,设计运行参数不精确,因此常由于设计不当使出水达不到设计要求或不能达标排放,有的人工湿地反而成了污染源。另外,据已有数据,当上下表面植物密度增大时,人工湿地系统处理效率提高,在达到其最优效率时,需2~3个生长周期,所以需建成几年后才达到完全稳定的运行。因此,目前人工湿地技术最大问题在于缺乏长期运行系统的详细资料。

生活污水沉砂池沉淀池人工湿地出水井达标排放

图2-1 人工湿地处理工艺流程图

2、厌氧+人工湿地

通过厌氧过程对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进行消化后进入人工湿地,污染物在人工湿地内经过滤、吸附、植物吸收及生物降解等作用得以去除。适用于村域自建分户型、区域型农村污水处理。适合用于土地面积相对丰富的农村地区,尤其是有较多的绿地或废弃池塘以资利用的场所。具有污水处理与景观美化兼顾的优点。

技术成熟,投资费用省,运行费用低,维护管理简便。设计负荷适当时,出水水质好,尤其是脱氮效果良好。但是该技术占地面积大,运行和设计不当时容易堵塞,效果也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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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格栅集水井泵厌氧池人工湿地出水井达标排放

图2-2 厌氧+人工湿地处理工艺流程图

3、A/O

A/O脱氮除磷工艺,是一种常见的污水处理工艺。废水经连续厌氧、好氧运行条件下,去除水中COD(化学需氧量)、SS(固体悬浮物)、TN(总氮)、TP(总磷)等污染物,其特点是通过污水回流实现同步脱氮除磷的效果。该工艺适用于水量较大、污水污染负荷较大的,如:养殖-生活混合污水的场合,同时也是集镇区污水处理厂(站)常用工艺之一。对于一些集镇原有污水处理工艺效果不佳的,可改建后采用这一工艺。

占地面积小,处理效率高,出水水质稳定。生物接触氧化法较活性污泥法产生的污泥量少,在生物挂膜完成后运行较稳定,相对于其它不含人工湿地的工艺其具有较高的脱氮除磷功能,可处理部分工业污水、养殖污水等混合污水。但该工艺对设计、施工、管理维护的要求都比较高,运行管理操作相对复杂,运行维护费用较大。因此,不适用于水量较小、管理人员技术不高的场合。

生活污水集水井初沉池厌氧好氧达标排放

图2-3 A/O法处理工艺流程图

4、A/O+人工湿地

利用A/O技术与人工湿地相结合,利用厌氧菌/好氧菌等微生物在缺氧/有氧条件下,去除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同时人工湿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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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植物以及微生物等生态系统污染物质良性循环达到污水净化作用,对出水要求较高的村庄。主要适用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且用地不紧张的地区。

该方法处理效率高,出水水质稳定但该工艺对设计、施工、管理维护的要求都比较高,运行管理操作相对复杂,运行维护费用较大。因此,不适用于水量较小、管理人员技术不高的场合。

生活污水集水井初沉池厌氧好氧人工湿地达标排放

图2-4 A/O法+人工湿地处理工艺流程图

5、A2/O+人工湿地

A2/O工艺是从A/O工艺发展而来的污水生物处理工艺,工艺中的生物处理部分均指生物接触氧化法。生活污水首先进入厌氧池,在厌氧的环境中将大分子的有机物转成小分子有机物和稳定的沉渣。兼氧池中通过机械搅拌进一步完成有机物的水解酸化,为后续好氧接触氧化创造良好的条件。好氧池中同样悬挂填料,污水浸没全部填料,填料上附着生长的微生物形成生物膜,污水流经生物膜时,污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氨氮、总氮等污染物被去除,再经人工湿地进一步去除氮磷及有机物,或经后续的二沉池去除悬浮物和剥落生物膜。适用于村域自建区域型、集中式农村污水处理。该工艺适用于水量较大、污水污染负荷较大的,如:养殖-生活混合污水的场合,同时也是集镇区污水处理厂(站)首选工艺。本规划建议处理规模大于50m3/d时,可考虑采用该工艺。对于一些集镇原建有其它污水处理工艺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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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佳的,建议改建后采用该工艺。该工艺占地面积小,处理效率高,出水水质稳定。如好氧池出水采用人工湿地作为后续工艺,可以省去前端污水、污泥回流脱氮工艺,管理相对方便、出水水质稳定,但占地面积会适当增加。

生活污水集水井厌氧池兼氧/好氧池人工湿地/二沉池出水井达标排放图2-4 A2/O法+人工湿地处理工艺流程图

3、总体思路、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3.1 总体思路

根据浙江省内农村生活污水控制现状和控制要求,通过文献调研、实地调研和监测、召开专家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合理确定标准适用范围;根据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特点和农村生活污水引起的突出水环境问题,提出符合农村经济和管理水平的控制指标;综合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合理的分类、分区、分级控制思路。 3.2 编制原则

1、与相关标准配套衔接原则:加强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的衔接。

2、与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相衔接:指标限值要与农村生活污水规划中推荐的指标限值衔接,标准分级方式要充分考虑规划推荐标准的分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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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经济可行性原则:标准制订要体现客观性和前瞻性,标准值以当前的省内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4、分类分区分级控制原则:综合考虑设施类别(现有设施、新改建设施)、设施所处位置环境功能要求和水环境现状等多因素,设置不同级别的控制要求。标准限值分为两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管理的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标准限值级别执行。 3.3 技术路线

编制实施方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调研相关政策和标准分析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状况调查适用范围确定控制指标的选取分类分区分级的确定指标限值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图3-1 技术路线图

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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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外排口污水的达标评判。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混入工业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执行本标准,应按照混入工业废水性质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或相关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4.2 标准结构框架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共七个部分,其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是标准的主体部分。 4.3 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定义了农村生活污水、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现有设施、新建设施等四个术语。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和经营农家乐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衣、洗澡等活动产生的污水。本标准未将畜禽散养废水单独列入农村生活污水定义中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浙江省内不鼓励畜禽散养行为;二是畜禽散养废水由于其污染负荷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冲击较大,因此畜禽散养废水能否纳管需要在设施设计过程中具体判定。

本标准所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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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设施是指X年X月X日以前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设施是指X年X月X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此外,考虑到省发改委利用世行贷款开展的“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及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在2015年1月1日前基本已完成了工程的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这部分设施的建设所采纳的设计出水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因此将此部分已经通过了环评审批的设施也纳入了现有设施范畴,允许对其采用设计出水标准进行监管。 4.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和指标限值 4.4.1 水质特征和指标选取

农村生活污水所含污染物主要可以分成如下五类。(1)有机污染物:纤维素、蛋白质、油脂、淀粉等,以CODcr、BOD5、动植物油表征。(2)营养型污染物:氮、磷等,以氨氮、总氮、总磷表征。(3)无机悬浮物:泥沙、水力排灰等,以悬浮物(SS)表征。(4)病原体、病原菌和寄生虫卵等,一般选取粪大肠菌群进行控制。(5)洗涤用品使用产生污染物:包括磷、表面活性剂等。以总磷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表征。编制组选取了部分正常运行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进水开展实测,相关设施进水统计数据如下表4-1、4-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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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特征(不含农家乐废水)

指标 CODcr (mg/L) 103 318 监 测 值 294 284 164 89.6 58.2 56.3 最大值 最小值 平均值 318.00 56.30 170.89 BOD5 (mg/L) 32 44.7 39.8 44.8 25 20.1 30 8.22 44.80 8.22 30.58 SS (mg/L) 29 5 16.8 76 28 <5.0 24 15 76.00 5.00 27.69 氨氮 (mg/L) 67.4 29.5 19.4 18.3 31.2 29.5 12.7 1.29 67.40 1.29 26.16 总氮 (mg/L) 97.2 35.7 25.1 23.3 37.3 31.2 14.9 7.91 97.20 7.91 34.08 总磷 (mg/L) 4.15 9.36 1.31 1.18 2.67 2.78 1.68 0.57 9.36 0.57 2.96 LAS (mg/L) 0.13 2.92 3.8 1.91 2.32 0.101 0.319 0.03 3.80 0.03 1.44 动植物油(mg/L) 0.027 3.3 0.515 0.964 0.018 0.009 0.011 0.059 3.30 0.01 0.61 色度 (倍) 40 8 8 4 4 4 4 4 40.00 4.00 9.50 表4-2 农家乐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特征

指标 CODcr (mg/L) 1640 监 测 值 最大值 最小值 平均值 630 184 519 554 1640 184 705.4 BOD5 (mg/L) 227 339 38 248 230 339 38 216.4 SS (mg/L) 126 156 5 22 16 156 5 65 氨氮 (mg/L) 6.09 9 3.82 4.82 34.9 34.9 3.82 11.726 22

总氮 (mg/L) 20.3 26 4.4 7.92 78.1 78.1 4.4 27.344 总磷 (mg/L) 5.35 4.32 0.509 2.41 6.42 6.42 0.509 3.8018 LAS (mg/L) 0.17 0.92 1.26 1.08 1.54 1.54 0.17 0.994 动植物油(mg/L) 4.83 8 1.67 2.44 4.21 8 1.67 4.23 色度 (倍) 4 4 4 32 32 32 4 15.2

选取污染物控制指标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要重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环保管理需求(CODcr、氨氮);三是农村地区目前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较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控制因子宜适当精简。

此外,从监测结果来看,进水浓度中色度指标值普遍较低,故不对其进行控制;对于动植物油指标,不含农家乐废水的设施进水监测结果表明,其进水浓度均值已经很低(低于1),因此仅对含农家乐废水的设施进行动植物油控制;对BOD5和CODcr两项指标,二者反应的均为水体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情况,由于生活污水可生化性较好,CODcr属于国家重点控制污染物且监测方便,因此选取CODcr进行控制;对营养性污染物氨氮、总氮和总磷指标中,总氮的去除可通过人工湿地等生态化的处理方法,但其处理效果很难稳定;要实现稳定去除,需采取A2/O工艺,通过反硝化去除,但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多数规模较小,去除效果难以稳定,因此,对营养性污染物的控制主要选取氨氮和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在进水中普遍很低,故不予以控制。由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改善农村地区的卫生状况,故选取了卫生学指标粪大肠菌群数进行控制。

基于上述原则和进水水质状况,选取的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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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控制指标

指标类型 酸碱度指标 有机指标 无机悬浮物 营养物指标 生物性指标 洗涤污染控制指标 指标名称 pH CODcr、动植物油(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设施) SS 氨氮、总磷 粪大肠菌群数 总磷 4.4.2 标准分级和指标限值

4.4.2.1控制思路

对现有设施,由于所参考设计标准不一致,很难对其进行统一要求,故现有设施的控制主要参考设施的设计标准,同时条件允许情况下现有设施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对新建(改、扩建)设施,从对山区、平原及海岛等典型地区的调研来看,现阶段各地启动建设的治理设施采用设计标准基本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中推荐的标准,即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分别采取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一级B;重点准入区和优化准入区采取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标准为设计标准。此外,部分经济较为发达水环境形势较为严峻地区如海宁,其设计标准从严,以一级B为主。因此对规划设施控制限值的确定应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的要求;也要兼顾水环境管理需求和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4.4.2.2限值确定

从技术层面而言,理论上要达到特定的排放限值水平均有相应的技术支撑。依据环境保护部《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1)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二级排放水平可采取人工湿地技术、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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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快速渗滤技术等;(2)达一级B水平可采取厌氧+人工湿地技术、厌氧+土地快速渗滤、厌氧+稳定塘;(3)达一级A排放水平可采取A/O法,包括厌氧+生物接触氧化、厌氧+活性污泥法、厌氧+膜生物反应器;(4)要达到较一级A更严格的排放水平,可采取A/O法+生态处理方法,如厌氧滤池+生物接触氧化+人工湿地或土地快速渗滤或稳定塘、脱氮除磷活性污泥法+人工湿地或土地快速渗滤或稳定塘。鉴于农村地区特别是部分山区农村经济条件的薄弱,影响限值确定的关键因素是达标的经济成本。限值的确定主要依据现有的技术所能达到的限值水平,同时参考样板工程的排放情况来确定。编制组选取了部分样板工程开展实测。主要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4-4实测数据

监测部位 设施一 设施二 设施三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COD BOD 氨氮总磷LAS动植物油处理 (mg/L) (mg/L) (mg/L) (mg/L) (mg/L) (mg/L) 工艺 164.00 57.60 58.20 41.20 89.60 47.80 25.00 1.29 30.00 6.24 20.10 4.75 31.20 0.24 12.70 3.54 29.50 21.20 2.67 1.72 1.68 1.48 2.78 1.87 2.32 0.08 0.32 0.07 0.10 0.15 0.02 0.02 0.01 0.01 0.01 0.01 A/O A/O+ 湿地 A/O+ 湿地 设施一、二、三的设计标准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B标准,但从编制组实测结果来看,总磷和氨氮不能稳定达标。固编制组按照样板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将一级B标准中的总磷指标限值调整为2mg/l,氨氮指标限值调整为15mg/l。综合农村生活污水控制规划要求和编制组实测结果,指标限值如下表所示。

表4-4 指标限值

序号 1

控制项目名称 pH 25 一级标准 (一级B略宽) 二级标准 (二级) 6-9

2 3 4 5 6 7 化学需氧量(COD),mg/L 氨氮(NH3-N),mg/L 总磷(以P计),mg/L 悬浮物(SS),mg/L 粪大肠菌群,个/L 动植物油1,mg/L 60 15 2 20 410 3 100 25 3 30 410 5 注:1 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处理设施执行。

4.5 标准执行方案

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为了两类,现有设施和新(改)建设施。

(1)对现有设施,按照设计出水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同时也允许符合条件的设施参照本标准执行。

(2)对新(改、扩)建设施,若位于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等水环境功能重要、水环境脆弱的地区,应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它地区的新建设施执行二级标准。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设区市环保分局(行政级别属于县级)若不存在划定权限,则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分过程中应将符合下列特征的地区划入执行一级标准的范围。

——太湖流域农村地区;

——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苕溪、及其他重要水系源头人口集聚的农村地区;

——西湖、东湖、南湖、鉴湖、东钱湖、千岛湖及其它承载饮用水源保障功能的重要湖泊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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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嘉湖平原河网、绍虞平原河网、姚慈平原河网、台州平原河网、温瑞平原河网所涉及农村地区;

——其他水环境功能不达标断面集水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本标准实施期间,若国家发布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应对本标准作出评估后进行修订。

5、相关标准比较

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比较情况汇总于表5-1。从指标设置上来看,较之山西和宁夏两省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本标准未设置BOD5、LAS、总氮、全盐量(宁夏)、氯化物(宁夏)等指标;增设了动植物油和总磷指标。较之韩国标准,本标准未设置BOD5、总氮和生态毒性指标;增设了动植物油和氨氮指标。从指标限值来看,本标准指标限值多数要严于山西和宁夏两地标准;但较韩国标准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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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国内外相关标准指标和限值汇总表

指标 一级 COD BOD5 SS 动植物油 石油类 LAS 总氮 氨氮 总磷 色度 pH 粪大肠菌群数 蛔虫卵数 全盐量 氯化物 生态毒性 10000 - - - - - - - - - 60 20 20 - - 1 20 8(15) - - 宁夏农村生活污水 排放标准 二级 120 50 50 - - 2 - 25(30) - - 6-9 10000 40000 2 1000(2000) 350 - - - - - 三级A 150 80 80 - - 5 - - - - 三级B 200 100 100 - - 8 - - - - 山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排放标准 一级 60 20 20 - - 1 - 15 1 - 6-9 10000 - - - - - 二级 150 50 50 - - - 20 30 - - 三级 200 80 100 - - - - - - - 5.5-8.5 - - - - - - - - 1 40 10 10 - - - 40 - 4 - 3000 - - - - - - - 韩国农村生活 污水排放标准 <50t/d 50-500t/d 40 10 10 - - - 20 - 2 - 本标准 一级 60 20 3 - - - 15 2 - 10000 - - - - 二级 100 30 5 - - - 25 3 - 28

6、标准执行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成本分析

6.1环境效益分析

根据省农办提供的数据,本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将新增受益农户数448.06万户,预计将投入建设资金300亿元。若按照户均3.5人计算,不考虑农村外来人口和农村人口出外工作等情况,以人均产生生活污水量为100L/d计,则本轮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中将新增污水治理量为5.72X1011l/y。处理设施进水COD浓度为170mg/l(本研究实测平均值),出水浓度以本标准要求60和100mg/l计算,则全部设施执行一级标准时的COD减排量为6.3万吨,若全部设施执行二级标准COD减排量为4万吨。

全部设施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时的减排量 (1)W1=Q*(C0-C1)

全部设施执行本标准二级标准时的减排量 (2)W2=Q*(C0-C2)

其中W1为全部设施执行一级标准时的减排量;W2是全部设施执行二级标准时的减排量;Q设施年处理水量;Co为COD进水浓度,以本研究实测平均值来表征;C1为COD一级排放标准限值;C2为COD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因此据初步估算,执行本标准的COD减排效益在4-6.3万吨/年之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将逐步向城镇转移,执行本标准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将逐步下降。除污染物减排所带来的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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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将较大改善广大农村地区的村容村貌,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 6.2经济成本分析

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目前主要处于设施建设阶段,运营工作尚未大规模开展,缺乏运营成本有效数据。标准对达标运行成本的计算主要参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开展较早的上海松江区情况。上海松江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的支出以农户数为单位计算,一般运营费用支出为180-250元/(户.年)。按照本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将新增受益农户数448.06万户计算,则标准实施后每年将支出的运行维护费用大致为8.07-11.2亿元。

7、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7.1省内征求意见情况

2014年11月到12月期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环保系统相关单位、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等51家单位进行广泛意见征集(征集名单见附件一),共征集到相关意见49条。标准编制单位在仔细校对、核查后对上述意见进行了慎重的处理。其中,无意见3条,采纳和原则采纳意见41条,部分采纳意见3条,未采纳意见2条。反馈意见主要包括标准执行方式、标准指标、限值、适用范围、术语定义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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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环境保护部征求意见情况

2014年11月到12月期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环保部征求意见。环保部对本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及编制组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如下。

(1)本标准所指的农村生活污水,是否包括畜禽养殖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如何执行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

意见处理结果:原则采纳。畜禽养殖废水包括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和畜禽散养废水,前者不属于农村生活污水范畴。对畜禽散养废水,从政策导向上而言,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中已明确要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养殖户。家庭畜禽散养在浙江省内是不鼓励。因此,定义中不将畜禽散养废水单列。但从内涵上讲,畜禽散养废水应属于农村居民生活产生污水。畜禽散养废水具体能否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照并标准要求监管,应当在设施设计过程中判定。

(2)本标准涉及农家乐废水,建议给出“农家乐”的定义。 意见处理结果:原则采纳。农家乐的认定以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不通过定义来判断。

(3)标准设置了排放控制项目6项,除此之外,农村生活污水还涉及pH、总氮、生化需氧量以及粪大肠菌群指标,建议标准中考虑增加以上指标限值。

意见处理结果:部分采纳。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指标和pH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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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选取BOD5指标的主要考虑到COD和BOD5都反映的是生活污水中还原性物质的污染程度,而COD较之BOD5更易于监测,且COD也是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指标,因此仅选取了COD指标。COD指标控制好以后,出水中的BOD5也可控。未选取总氮指标主要是由于总氮去除需通过反硝化过程,浙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设计水量普遍偏小,无法稳定完成反硝化过程。

(4)在国家目前开展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中,主要区分了分散和集中两种类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建议本标准中考虑分散型处理设施达到一级标准的可行性。

意见处理结果:原则采纳。按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对集中和分散治理模式的划分标准,浙江境内有为数众多的设施均属于分散治理的范畴。农村地区人口集聚情况、地形地势等条件差异较大,较难对分散治理和集中治理作出准确划分,因此本标准未对集中治理和分散治理进行区分。各地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可以因地制宜的选择治理方式。本标准一级限值存在多种技术支撑,厌氧+生物接触氧化、厌氧+膜生物反应器等技术均可达到该限值要求。规模较小的设施也可采取各种一体化治理设施达到一级限值要求。

(5)对于“5.2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建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执行。

意见处理结果:采纳。

(6)建议在编制说明中进一步说明浙江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排放现状,进一步论证实施该标准的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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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处理结果:采纳。

8、标准实施建议

本《标准》顺利实施有赖于相关技术、管理等配套措施的跟进。但当前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尚面临设施权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水平不高、监督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议标准发布实施后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建议尽快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明是目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若责任主体不明确,将导致超标后无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设施运行维护得不到改善的局面。建议建立起县、乡镇、村、农户和运维机构“五位一体”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体系,并明确相关方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规范化的建设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的先决条件,要加强设施建设的规范性,防止设施建设先天不足。设施建成后,采取适当的运营模式是设施达标的必要条件。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设施,应采取专业化统一运营;对工艺简单,日常操作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应选择乡镇负责运营的模式;对位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的设施,可选择农户自助运营的模式。第三方专业服务公司应负责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设备更换、水质日常监测等工作。

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大量设施建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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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性监测工作是促使设施运行责任主体规范化运营的重要手段。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监测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众多,在目前行政资源有限情况下,建议对同一单位运营的设施可以采取抽测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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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农办 省治水办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遂昌、泰顺、平湖、海宁、岱山、桐庐、安吉县环保局 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农村环境专业委员会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 浙江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 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省标准化研究院 杭州市环科院 宁波市环科院 嘉兴市环科院 湖州市环科院 金华市环科院 温州市环科院 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 宁波正清环保有限公司

温州市蓝天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 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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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和道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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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表

标准名称 标准主编单位 序号 标准条款编号 意见内容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一、省级单位 考虑到与我省世行贷款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及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衔接,建议对“3.3现有设施”、“3.4新建、改建”的定义以项目环评批复时间为准,改为“现有设施指2015年X月X日以前完成环评批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建设施指2015年X月X日以后完成环评批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建议“3.1农村生活污水”的定义与DB33/T868-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中的“农村生活污水”保持一致,将畜禽散养废水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定义范畴。 1. 省发改委 采纳。 2. 3. 4. 省农业厅 省水利厅 省建设厅 原则采纳。(1)从政策导向上而言,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中已明确要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 5. 3.1 省质监局 37

低小散养殖户。家庭畜禽散养在浙江省内是不鼓励。(2)畜禽散养废水能否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需在具体工程设计过程中判定。因此,定义中不将畜禽散养废水列入。 原则采纳。已将需要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区(原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为八大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域和平原河网地区)划定权限赋予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了划分原则:即水环境功能重要值得保护和水环境现状脆弱需要保护的地区。 采纳。 采纳。 部分采纳。(1)不选取BOD5指标的主要考虑到COD和BOD5都反映的是生活污水中还原性物质的污染程度,而COD较之BOD5更易于监测,且COD也是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指标,因此仅选取了COD指标。COD指标控制好以后,出水中的BOD5也可控。(2)增补了微生物指标粪大肠菌群、PH指标。 原则采纳。在严格控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收水范围后(如严禁工业废水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中是不存在重金属污染的,因此不对其进行控制。若设施中混入工业废水,则设施应执行《城镇污水6. 4.1.3 附录A 建议明确界定八大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平原河网地区的地理范围。 省质监局 省农办 7. 8. 4.1.3 4.2.2 将4.1.3中的“宜执行”改为“应执行”,以体现标准的强制性。 建议将4.2.2中的行政命令用词“严禁”改为标准用词“不应”。 省质监局 省“五水共治”办 省质监局 9. 表1 建议在表1中增加生化需氧量(BOD5)、微生物、PH值等指标。 省质监局 10. 表1 对处理后进入重要水源地的一级标准,应设立重金属指标要求,并与GB18198-2002的重金属指标要求总体一致。 省质监局 38

处理厂排放标准》或相关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中会对重金属指标作出具体要求。 因为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进入农村河道,常作为农田灌溉水水源,因此应考虑符合GB5048《农田灌溉水省质监局、省“五水水质》的要求并加以监控。部分处理后的尾水排入渔共治”办 业养殖区域,排水也应与《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相衔接。 “适用范围”中第三段要明确界定: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都可理解为新设立污染源;还是不外排的设施和无明显排污口的设施为非污染源。 3.3中现有设施和3.4点中新建、改建设施的划分,建议将界定时间由2014年1月1日改为2015年1月1日。 4.1.3表1中建议去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和动植物油这两个控制项目。因为农家乐产生的污水仅是农村生活污水的极少部分,具有很大的区域性,极具餐饮行业经营的特点,与生活污水成分类似,为农家乐污水单设指标,显得不伦不类。 4.2.3中对农家乐废水和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的预处理,应规定纳管水量和水质限值,以便统一把握。建议对此两股废水达到多少水量及占到多大比例时必须单独处理作规定。 原则采纳。(1)本标准属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环保部规定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依据是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不与回用水水质要求和水质量标准直接挂钩。(2)若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挂钩,则农村生活污水不需进行治理也基本可达标。 原则采纳。污染源指环境污染的发生源,通常指能产生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物的有害物质或能量的设施、装置或场所等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发生源。(HJ/T416-2007) 原则采纳。本标准现有和新建设施的划分将以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为界限。 部分采纳。(1)农家乐废水原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LAS含量很低(均值低于1),已去除该指标。(2)农家乐废水原水含油量较大,因此需对其进行控制。(3)农家乐在浙江省内数目不小,且多数位于风景优美的山区,为保护好当地环境,应对其排水进行控制。 原则采纳。纳管水质和水量限值应当在具体的工程设计过程中考虑,排放标准中无法给出统一的规定。 11. 表1 12. 1 省农办 13. 3.3 3.4 省农办 14. 4.1.3 省农办 15. 4.2.3 省农办 39

16. 3 建议在术语与定义中增加城镇建成区定义。同时增加“对含工业废水设施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的补充说明。 省“五水共治”办 原则采纳。(1)城镇建成区的界定应当以建设部门的划定为准(2)为防止工业废水扰乱设施的正常运行,本标准做出了“工业废水不应混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禁止性规定。若混入了相关工业废水,则不应执行本标准,应根据混入工业废水的行业属性及工业废水水量占比选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相关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17. 4.1.1 建议删除4.1.1现有设施按照出水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理由是目前的大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由于缺少因地制宜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各地也只能按照现有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进行套用,污水处理设施很有可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法完全达到设计标准,如有些地方可能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或者B标排放标准,其中12项基本控制指标中很有可能出水总氮、粪大肠菌群数超标。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有相当一部分由于运行管理等问题,造成设计标准如同虚设的,也非常需要更接地气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来指导。 本标准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根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HJ 2031-2013)分类,污水排放量≤3000m3/d,服务人口 30000 人以上采用宜采用集中收集系统,对于50-500 m3/d规模,服务人口500-5000规模的集中村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具体指导,建议本标准能够分规模进行指导。另外,建议标准分类能够考省“五水共治”办 原则采纳。对现有设施的排放管理,由于相关设施在设计时采用的排放标准就不同,如若一定要作出统一规定,必然导致有一部分设施先天不达标,因此对现有设施排放控制仍以设计排放标准为主。但本标准也允许有条件地区的现有设施参考本标准执行。 18. 1 省“五水共治”办 原则采纳。(1)集中治理和分散治理模式的选取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聚集程度、设施建设用地能否落实等多重因素相关,排放标准中难以从污水排放量、人口数量的角度作出准确的划分。(2)我省各地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阶段, 规划已经对各县农村污水采取分散治理还是集中 40

虑各地经济实力的差距,如参照《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 分为发达村、较发达村和欠发达村,并设置不同的排放限值要求。 治理模式做出了可操作性较强指导。 (3)本标准设置两个限值级别,并赋予了各地一定的选择权,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管理需求,划定需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 19. 表1 粪大肠菌群数作为生物性控制指标在编制说明中作为控制指标提出,但限值确定却没有该项指标,建议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并考虑。 省“五水共治”办 采纳。 20. 本标准制定内容还缺少与我省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DB33/T 868—2012)的有效衔接,DB33/T 868标准涉及范围为15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提出污水处理量超过 50m3/d时应设标准排放口。 省“五水共治”办 原则采纳。(1)考虑到我省本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量大、面广,为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规范性,方便日后开展监管,本标准对排污口的设置,做出了较之DB33/T 868—2012更严格的规定,要求所有设施均要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2)本标准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五水共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新建的大量设施建成后设施验收以及日常监管提供依据。从编制组实地调研以及相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来看,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多数较小,但也有一部分规模在150t/d以上,为满足监管需求,本标准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设计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原则采纳。相关的运行管理规范及日常管理要求已经在制定过程中。 21. 建议增加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管理规范以及日常管理技术标准,可参考日本出台的《净化槽法》的系列标准,省“五水共治”办 41

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与运行等工作得到保证。 22. 3 建议在“术语和定义”中的名称增加英语解释,建议在“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取消引用标准的年号,保留标准编号即可。 省“五水共治”办 采纳。 23. 我省目前农村污水处理系统采用了不少处理工艺,各类工艺均有其特色。潜流湿地、一体化设施、表流湿地、滴滤等工艺均有使用。经过仔细比较,我们认为,化粪池+表流湿地、化粪池+滴滤工艺是全寿命期费用最低、农村居民可以简单运维的工艺。该两种工艺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和建设都很方便,运维简单,能够有效削减COD、领导小组办公室 BOD、NH3-N和SS至一定水平。经过反复调研和论证,这几个指标能够达到COD<100mg/l,BOD<30mg/l,NH3-N<25mg/l,SS<30mg/l的目标,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排放标准相应指标限值。 TN、TP等其他指标均不是化粪池+表流湿地、化粪池+滴滤工艺能够轻易实现的。我省目前采用的长期稳定有效的工艺中,也没有农村居民简单运维就能稳定实现TN、TP达标的工艺。 过严的指标限值,必然导致采用复杂工艺。这种工艺如果是农村居民不能方便掌握和使用的或者容易功能失效的,则结果适得其反,导致污染物反而得不到治理而直接排放。因此我们应该避免由于高标准的制定而导致的“高标准、低要求;重建设、轻运维;投资大、效果差”的后果。 原则采纳。(1)本标准二级标准即与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排放标准相当。本标准在执行时赋予了地方环保部门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当地环保部门可根据自身环境管理需求,选取本标准一级限值或二级限值执行。(2)专业化运维将成为今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主要方向。因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采取较之前述工艺更复杂更高级的工艺进行处理。 原则采纳。 (1)本标准未对总氮进行控制。 (2)对磷的控制,本标准总磷指标限值宽严适度,在通过物理固化或植物同化吸收后,能够达到本标准。 原则采纳。 本标准指标限值均基于现有可行的技术制定,从技术的角度可达。对于设施的运维,省内正在制定运行维护相关的要求,今后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将通过第三方进行,无须农民自己开展运维。。 24. 表1 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25. 表1 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42

二、环保系统相关单位 该标准执行标准对应的地区中,水环境功能要求高的八大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域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源河网地区这三类地区需执行一级标准,建议明确这三类地区的具体边界,便于操作执行。 由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水域是更小的支河河道,环境要求更高。建议氨氮排放标准建议统一为一级15,二级25。 对于现有设施,建议有一过渡期,如2年或4年,过渡期结束后,设计标准宽于本标准的,应执行本标准。同时对于设计要求严于本标准,而且确实在运行中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可以使用于本标准。这样在过渡期结束后,农村生活污水将统一于本标准。极大地降低执法监管的行政成本。 标准实施与监督中“6.3”款建议取消。一是这样的管理实际意义不大,却增加了行政成本。二是以实际工作看,县级环保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具有执法的确定性,而市级部门若要备案,并没有相应的惯例。而且备案则应有相应操作规范。 原则采纳。已将需要执行一级标准地区(原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为八大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域和平原河网地区)的划定权限赋予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了划分原则:即水环境功能重要值得保护和水环境现状脆弱需要保护的地区应执行一级标准。 采纳。 原则采纳。编制组未设置现有设施提标过度期的要求主要基于如下考虑:我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部分经济基础较好地区在本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即开展现有设施的改造工作,但对于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受限于财力,短期内还无法开展现有设施提标改造工作,故不对提标改造设置统一的过渡期。 未采纳。本标准是首次制定,考虑到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复杂,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赋予各地一定的选择权。为明确各地执行标准的级别并跟踪了解标准将来执行情况,故做出了备案要求。 采纳。 原则采纳。由于农家乐废水和家庭农副产品废水26. 附录A 省评估中心、义乌市环保局 27. 表1 绍兴市环保局 28. 绍兴市环保局 29. 6.3 绍兴市环保局 30. 31. 4.2.1 4.2.3 4.2其他管理规定中“4.2.1”应取消“不宜直接排入天绍兴市环保局、义乌然水体”。因为事实上难以操作,这样规定不易监管。 市环保局 4.2.3条款,由于实际操作中“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义乌市环保局 43

设施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难以界定,建议定义清楚“农家乐废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的概念。 能否纳管需要在设施设计过程中具体判定,因此取消本条款。 原则采纳。由于家庭农副产品废水能否纳管需要在设施设计过程中具体判定,因此将本条款取消。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是指农村居民以家庭自身消费为目的,生产农副产品时所产生的废水。如果农副产品加工涉及经营行为,应当设置专门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属于本标准控制范畴。 32. 4.2.3 常年加工的家庭农副产品废水是否可理解为工业废水,若是,则本条款与4.2.2条款矛盾。 义乌市环保局 33. 表1 排放标准过于严格难操作。本标准中一级标准仅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略宽,二级标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一致。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投资、运营费用远大于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管理水平也不可比,尚不能保证达标排放。实际验收和维护操作中,农村这类设施要做到达标排放难度很大。 建议增加人工湿地人均有效面积的数据,为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考虑到农村污水管网建设滞后,管网建设施工也不及城市管网规范,农村污水管网多为雨污合流排水制,实际受纳的污水浓度普遍偏低,甚至有的进水浓度已低于二级排放标准。为此,建议在标准中设定进水COD、氨氮等浓度参考值,作为对污水收集系统是否完善的判定,有利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真正发挥功效。 农村仍有少量散户养殖或规模化养殖场存在,标准中义乌市环保局 原则采纳。本标准限值的是以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为基础,并综合参考样板工程处理效果所确定。在采取合适的治理技术路线和运行维护措施下,达到本标准限值可行。 34. 义乌市环保局 原则采纳。本标准为污染物排放标准,设计参数一般不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作出相关要求。人工湿地相关的设计参数要求可以参考人工湿地相关设计规范。 35. 台州市环保局 原则采纳。相关内容已在我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中有说明。 36. 台州市环保局 44

原则采纳。(1)规模化养殖场废水必须设置专门

应明确养殖废水是否允许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是允许其经适当预处理后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可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水需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2)畜禽散养废水能否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应当在设施具体设计过程中研究确定。 原则采纳。对采样和分析测试过程中需遵守的技术要求需按照环境保护部最新的文件HJ/T373要求执行。本标准未引用GB3838-2002,故无需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列出。 原则采纳。(1)房屋出租时产生的污水主要是入住人员日常冲厕、炊事、洗衣、洗浴等活动产生的污水,在农村生活污水定义中已做出了说明,无需再将其单独列入定义中。(2)家庭养殖包括了“规模化养殖”和“畜禽散养”。前者产生的污水要求单独进行处理,并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者在浙江省内是不被鼓励的,畜禽散养的废水能否纳入设施必须在设施设计过程中判定,固在定义中不将其单列出。 部分采纳。本标准指标的选取是在充分调查农村生活污水水质现状的基础上,并结合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管理水平所筛选出的。本标准征求意见结束后,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指标做了进一步优化。(1)增加了生物性控制指标粪大肠菌群。该指标主要是用于反应化粪池的处理效果。(2)悬浮物指标能够反应管网的建设情况,且该指标属于设施设计过程中重要考虑的指标。(3)选取动植物37. 2 规范引用文件建议增加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及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平湖市环保局 38. 3.1 3.1建议增加“家庭养殖”及“房屋出租”两项内容。 平湖市环保局 39. 表1 4.1表1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建议只列入前三项指标(化学需氧量(COD)、氮磷(NH3-N))、总磷(以P计); 平湖市环保局 45

油指标主要由于农家乐废水中含油量较大,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 原则采纳。(1)本标准要求现有设施经改造后,必须执行本标准的要求。(2)标准未对需要改造的设施种类(如不能达到本标准二级限值的设施)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基于如下考虑:我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部分经济基础较好地区在本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即开展现有设施的改造工作,但对于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受限于财力,短期内还无法开展现有设施提标改造工作,故不对现有的需改造设施的种类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可视自身财力,开展现有设施的改造工作。 采纳。 原则采纳。(1)本标准要求水环境功能重要值得保护和水环境脆弱需要保护的地区执行一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赋予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自主权,即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2)本标准6.3条款做出了如下规定“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管理需求,按照更严格的要求执行”。 未采纳。编制组通过加大监测样本量,发现在不含农家乐废水和农家乐废水中LAS的浓度均很低,前者均值低于1.5mg/l,后者低于1mg/l,因此不再对此指标进行控制。 40. 4.1.1 4.1.1建议修改为现有设施低于 二级标准的需进行改造以达到二级标准。 平湖市环保局 41. 4.1.3 4.1.3建议“宜”修改为“应”。 平湖市环保局 42. 4.1.3 4.1.3建议增加“条件许可地区宜执行一级标准”。 平湖市环保局 43. 表1 LAS在《编制说明》表4.1、表4.2中表现为不含农家乐废水浓度高于农家乐废水浓度,建议在排放浓度标准中全面执行本项目限值。 平湖市环保局 46

44. 5.2 5.2监测采样频次未在《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中明确规定,建议参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5.2.1相关条文,同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建议增加对处理设施剩余污泥处置的相关条文。 建议另行编制处理设施管理维护相关的标准。 平湖市环保局 采纳。 45. 46. 平湖市环保局 平湖市环保局 采纳。 采纳。相关的运行维护管理文件正在编制过程中。 三、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原则采纳。本标准仅对执行一级标准的范围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水环境功能重要值得保护和水环境脆弱需要保护的地区执行一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赋予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自主权,即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 原则采纳。从技术的角度,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B或者更严格的标准都是可行的。但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管理水平较为薄弱,本标准限值的确定主要基于省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采用的主流技术并同时参考样板工程的排放状况所确定。条款6.3规定,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管理需求,按照更严格的要求执行。 原则采纳。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47. 附录A 条款中提到八大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域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建议在备注或其它方式明确这些区域具体是指哪些地方,便于标准的后续应用。 杭州市环科院 48. 表1 一级标准适用于水环境要求较高的源头水,而氮磷是湖库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因子,宜从严控制,建议总磷2mg/l调整为1mg/l,即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从技术角度分析是可以达标的。 宁波市环科院 49. 标准应明确位于湖、库源头饮用水源泉保护区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尾水排放方式做出规定,按宁波市环科院 47

水法要求不准设排放口,建议采用土地处理渗排。 四、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单位 未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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