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协议书
甲方(退股方): 乙方姓名(受让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2015
年07月02日 合股经营中山市卓越智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定各出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并各占25%的股份。(以下内容将温迪恒、余志康两人简称为甲方。李伟城、王左辉两人简称为乙方) 由于公司股东甲方在2016年03月离开公司,提出退本股权。现甲方决定退出并将所拥有中山市卓越智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50%的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甲方退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退股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 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 乙方按甲方入股时资产清查及双方确认的价格总数为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给甲方退股
4、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
议及诉讼。
5、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
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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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退股本金的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说明
1、乙方需支付甲方的退股款为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补贴项目收款后或2017年01月28日前需付清。
2、甲方退股所产生的费用及税金该由甲方承担。需要乙方该公司承担的费用该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作对乙方有害的各项事务并维护公司所有的利益。
2、由于保证该公司的正常运营,甲方需要无条件交接该公司的各项事宜并协调解决。 3、甲方不得索要股本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和亏损、盈利分红(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的)与
甲方再无任何关系。甲方需交还属于该公司的一切物品及一切法律文件。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还款(如亏损、转租、转让、关闭等)。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
的经营活动。
6、股权款未退完乙方公司转租、转让、关闭需告知甲方。
7、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
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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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2、 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
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乙方(签字或盖章):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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