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了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本单位特种作业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3.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3.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3.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4爆破作业。 3.5 安全检查工。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v 4.1 必须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5.凡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安监局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7.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
9. 特种作业人员脱岗6个月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fix.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