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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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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小论

摘要:诚信对于一个国家的保险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保险业自身的一些特征,使得诚信成为保险得以继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保险业的诚信问题涉及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保险中介以及医疗机构等其他主体。近年来,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负面报道数不胜数,保险业诚信也被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来。但是在这其中保险消费者的诚信问题往往被人们忽视,人们总以为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比较起来,保险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社会便偏向于保护这一群体。某些消费者利用这一倾向,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同样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诚信 表现 危害 障碍 措施

一、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表现

1.故意隐瞒事实,带病投保。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根源,逆选择等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如果不知道保险消费者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便不能做出正确的承保决策。在保险纠纷中,保险消费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是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主要表现是保险消费者故意或者过失性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前和投保时的身体状况、真实年龄、工作性质等,在患病或者患病机率比较大、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比较大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在合同生效后,由于事故出现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2.未发生保险事故却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这种现象在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中时有发生。例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并没有发生被盗窃事件,被保险人自己伪造盗窃现场,造成被盗假象,向保险公司索赔以骗取高额保险金。在人寿保险中这种欺诈行为主要是发生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故意编造一些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

供一些虚假的证明材料,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或者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却与医院勾结,出具假住院凭证,提供虚假索赔资料。

3.出现保险事故后才投保。“倒签单”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欺诈手段,常见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险和财产险的海上运输险等险种中。主要表现为利用时间差,本来是投保前发生的事故,经过伪装之后假扮成投保之后发生的事故,或者是在保险事故出现之后才来投保。

4.未投保者冒名顶替投保人,骗取保险金。我国的保险密度并不高,在一个家庭甚至在一个亲戚集团中只有很少的人投保,有时候未投保人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因利益驱使会采用以假充真的手段,冒名顶替骗取保金,这种手法在医疗保险中较常见,由于我国医疗体系不完善、医院管理不规范,加之医患勾结等现象的存在,保险公司一般很难发现冒名者。

5.病故冒充意外事故。意外险的一个特征是低保费高保额,在寿险条款的设置中,含意外责任的保险其给付责任也相对较高。这样的特性,往往容易诱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病故或者自杀后,为获得高额的保额而伪造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证明材料,将其伪造成意外死亡。

6.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在财产险中,由于保险标的是财产或者收益,因此制造保险事故对于投保人来说蒙受的道德谴责和压力就不是太大,有些人因此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获取保额赔付。在人寿合同中,保费的支出相对于受益人可能获得的保险金而言少得可怜,这种巨额保险金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或者行为,受益人单独或者与投保人合谋做出合法之举,使被保险人陷于极度危险之中,使整个社会的安全收到威胁。

7.滥用保险,小病大医。在医疗保险中,有些投保人会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最大限

度使用超过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服务,因为不是他本人付费,他就不会去节约开支,从而选择服务质量高、收费较高的医疗项目。比如无病乱开药、开好药、延长住院期限等等。

8.重复保险,超额保险。这种问题主要出现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同一标的进行投保,当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从各家保险公司取出实际大于其实际损失数量的保险保险金赔付,违反了保险的本意。

此外保险消费者的失信行为还有:制造假保单索赔、勾结保险公司业务员做伪证、虚构保险标的投保,再一灭失为由索赔等。

二、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

1.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保险不是,也不是投资,他只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一些保险消费者没有正确认识保险的社会互助性质,认为投资出去的钱要收回来并有所回报,因此铤而走险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2.社会诚信的缺失。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由于忽视了基本的道德建设,导致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加上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一些保险消费者抵挡不住可观保险金的诱惑。

三、保险消费者失信带来的危害

1.不利于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他的功能是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它从众多的投保人手中收取保费,当投保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时,运用集聚起来的保险金对其进行补偿,帮助其度过难关。保险的出现,有利于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安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而将保险作为投机获利的工具,不惜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来谋取非

法利益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妨碍了保险功能的发挥,给社会带来损失。

2.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消费者为非法获得保险赔付的行为,会导致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故,直接给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间接危及第三者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恶劣的行径甚至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丧失无辜生命,对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3.影响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保险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使得大量风险系数高,质量差的业务被保险公司按照正常业务承保,这些低质量高风险业务的存在必然导致未来出险案件的增加,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效益损失、偿付能力下降、运营风险增加。甚至可能引起公司破产。

4.影响理赔的效率和服务质量。谈及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几乎所有人都不敢苟同。保险公司给人们的印象就是展业理赔两张脸,推销产品的时候笑脸相迎,说的头头是道,一旦客户索赔时却翻脸不认人,服务态度及其恶劣。有的业务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但是很少有人考虑过这也是愈演愈烈的不诚信行为所导致。由于对投保人的诚信存在质疑,保险公司在实际赔付时不得不小心翼翼,提高警惕。保险公司有很大一部分的资金花费在辨别案件的真伪上,收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量大大增加,导致理赔效率降低。

5.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在保险理赔的案件中,很多都不能通过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自行协商得到解决,而是要诉诸法律,保险公司和整个社会都得为此付出很多的财力、物力、人力。

6.破坏了保险业的经营基础。保险业的经营基础,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前提是保险

消费者是在社会整群中随机抽选的,他们的某些概率应该能通过先验数据计算出来。但是在确定情况下运用大数法则所得出的先验数据分布由于不诚信行为的存在往往与实际不相符,这使得保险业不得不面临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失效问题,使得保险费率难以确定,在进行决策时也面临困难。

四、保险诚信建设的障碍

1、社会障碍。我国市场经济不健全,是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的障碍。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发展史相比,显然还太年轻。仍存在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还不规范,商业信用不发达,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

2、法律法规制度障碍。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但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并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在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的作用下逐渐形成。而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仍不健全,现在还处于建设和完善阶段。而且中国沿用法系,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如果法律条款不是无微不至,那么就会让好事者有机可乘。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而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而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样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持。由于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比较落后,因此一方面人们不能准确获得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的真实性也无从调查,缺乏中立的信息中介机构和消费者诚信缺失。这必然使保险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阻碍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五、应对措施

1.加强保险消费者诚信建设

诚信建设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加强消费者诚信建设,是从主观的角度提出的方法。保险消费者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把荣辱观教育与诚信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良好风气,努力学习保险业基本知识与法律法规,提高社会责任感。

2.强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

要重视新形势下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对保险从业人员来说要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提高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的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让从业人员既不被保险公司所唆使,也不与客户串通一气;对保险公司来说,要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3.加强立法和监管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要加强社会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提高案件督查的效果和办结质量;监督管理上,一是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要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资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同时要通过信用信息的采集、跟踪和管理,对公司承保理赔过程中不诚信问题实行有效监控,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切实提高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对恶性竞争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要结合执业证书注册登记、年检、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其他相关工作,完善保险企业和保险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要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诚信评估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案例,通报处罚情况。三是要创造条件建立保险行业协会相应的管理制度,要建立以诚信经营服务为核心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行业诚信信息和网络资源,建设数据资料库。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汇集、分析和发布情报,向业内提供市场信用走势分析、失信惩戒和风险预警等信息。四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代理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五是要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有分有合,互相推进,共同培育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4.完善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要加强社会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提高案件督查的效果和办结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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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涛.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风险与防范[J].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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