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里的内容为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X化,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X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新增)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X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X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X、精简高效、安全XX的原则。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与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XX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X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 各级行政机关的(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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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新增)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与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与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新增)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X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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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新增)
(二)密级和XX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XX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XX”“秘密”和XX期限。
[第十条(一)涉与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XX期限,其中,“绝密”、“XX”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第十条(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第十条(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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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第十条(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XX。
[第十条(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XX。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XX和。]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第十条(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X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第十条(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第十条(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第十条(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第十条(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X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X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第十条(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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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去掉了主题词 第十条(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X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XX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X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X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X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X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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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审批的事项,经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同意。 第十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X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二)、的(室)根据本级、授权,可以向下级、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同意后可以由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同意。
(三)、的部门在各自职权X围内可以向下级、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与多个部门职权X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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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各自职权X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同级各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和机关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机关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五条 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发文办理)
第十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第二十五条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X,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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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与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X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与其他部门职权X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去年:第二十五条(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与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X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X;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X。
[第二十五条(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X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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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X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室)根据、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XX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与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X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与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其他有关规定;涉与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X。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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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确定X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与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与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与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与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X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与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与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与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XX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催办。与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与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X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XX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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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XX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与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与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与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X,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XX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XX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XX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XX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X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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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XX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X围。 第四十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X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的(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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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带来的 七个新变化和九个亟需规X的问题
2012年4月6日,、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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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2000年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X化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X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
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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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的(室)根据本级、授权,可以向下级、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同意后可以由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同意”、“、的部门在各自职权X围内可以向下级、的相关部门行文”。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X。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的(室)根据、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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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七、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XX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XX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XX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XX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对照两办的《条例》检查工文办理过程中的格式和办理环节,发现有很多与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疏理之后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在以后的公文办理中必须纠正和规X:
1、明确密级与XX期限。经过定密程序定为秘密文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标注密级与XX期限,规X用语为“绝密”“XX”“秘密”。
2、明确紧急程度。有时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安排布署工作发文时,要在文件上标明紧急程度,文件上的规X用语应标注“特急”“加急”,电报上的规X用语应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规X发文标志。《条例》中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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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对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应有一个统一规定,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规X化简称加“文件”两字,必须统一。有时用发文机关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字,让人犯疑。
4、落实签发人。在《条例》中文件格式部分对“签发人”有明确的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XX。 5、规X文件标题。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工作实务中,有时由于文件标题太长,文件上又有发文标志,往往在标题中忽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亟需规X。
6、规X文件落款。在《条例》第三章文件格式部分中,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的内容(“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在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亟需改正。
7、规X成文日期。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8、删除主题词一栏。在公文的要素上,《条例》中减少了“主题词”的内容,在以后制文时就需删除这一栏内容,同时还规X抄送机关和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X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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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9、严格上行文的报送程序:、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X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至于文件的字体、字号、版式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201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为统一中国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X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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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X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X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一样。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XX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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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与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各自职权X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X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的(室)根据、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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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XX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XX规定,提出了设立XX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文写作的大变革
——解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娄性诚
2012年4月16日,颁发了《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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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42条,综合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行政》、《党务》)的大多数条文,在《行政》、《党务》的基础上对公文的写作、处理过程进行了完善和统一。《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党政公文合二为一,这是我国党政机关的一件大事,也是教育界、写作界的一件大事;这不仅是法定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形式上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文处理手段逐步科学化的客观需要;对于促进党政机关办公的制度化、规X化、程序化建设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明确要求,为保证《条例》能够顺利实施做好全面的准备。为了尽快熟悉掌握《条例》内容,笔者把它与《行政》、《党务》做了对比,现将不同之处梳理如下,就教于同行。 一、 公文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以前我们把公文分为法定公文和非法定公文;法定公文又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国党机关公文、机关公文、机关公文等。《条例》把行政机关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合称为党政机关公文,统一要求,统一格式,这就意味着原来的法定公文少了一种,使“法定公文”概念的外延缩小了。 二、 公文的种类有增减
关于公文的种类,《行政》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13种;《党务》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14种;《条例》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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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15种。《条例》比《行政》增加了决议、公报2种;比《党务》增加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4种,减少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
三、 公文的格式变化较大
从组成公文的要素来看,《行政》17个,《党务》16个,《条例》18个。《条例》比《行政》增加了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比《党务》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三份文件相比,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发文机关标志
《条例》:“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行政》:“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不同之处:一是“标识”,现称为“标志”;二是原来不加“文件”二字,现可以加,也可以不加;三是以前联合行文几个单位的名称都要排,把主办单位排在前面,现在是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党务》称发文机关标志为“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件组成”,“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区别之处主要是不再使用括号标明文种;关于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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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包括公文的所有文字,不仅仅限于标题。 (二)标题
对标题内容的要求三份文件基本一致,只是《行政》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而《条例》《党务》均无此要求。言下之意是:以后党政公文的标题根据需要可以加标点符号。 (三)发文机关署名
《条例》:“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党务》与此一样;《行政》对此没有规定,在实际行文中都不署名,只加盖公章。以后必须署名。 (四)印章
《条例》:“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党务》:“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行政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不同点主要是《条例》没有把会议纪要(《条例》称“纪要”)列入不需加盖公章的情形和文种,也就是说以后的纪要也需要加盖公章。 (五)主题词
《行政》、《党务》都规定公文要标注主题词,而《条例》第九条的公文要素中,没有把主题词列入,也就是说公文的主题词已经被取消,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主题词是办公自动化的产物,主要供制作公文索引和计算机检索文件之用,随着科技的进步,主题词已经失去了检索功能,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退出了舞台。从此以后,我们不再为查阅大量的主题词而烦恼,也不再为主题词标注是否正确而担心。作为文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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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也深受其累,曾在《应用写作》2011年第6期发表《话说公文的主题词》,认为公文的主题词已经是一种摆设,取消主题词既不影响公文的表达效果,更不会影响公文的执行力,反而可以减少公文的制作成本,减轻公文制作者的负担,提高公文的时效性。 (六)其他方面
原《党务》有印刷份数,《行政》没有,《条例》的公文要素中也没有印刷份数,而把《行政》、《党务》都没有提出的“页码”,作为公文的要素之一。
在用纸规格上,《行政》为A4;《党务》为16K,也可用A4;《条例》统一为A4。 四、行文规则有补充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行政》、《党务》均无此要求。这一条款有利于提高公文的时效性,杜绝了不负责任的做法,使行文更加规X、有效。
五、收文办理程序更加完善
《条例》的收文办理程序中有“答复”条款:“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与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行政》、《党务》对此都没有专项规定。《条例》的这一条款,对提高公文的权威性、时效性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党政公文要求不统一,公文用纸、格式要素、标志位置、字号大小、行文形式等有较大差异,导致公文格式混淆等问题十分突出;对地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X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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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文件传阅、立卷归档、文秘工作的开展与文秘人员培训等带来诸多不便;党政机关、部门联合行文到底采用哪种格式,往往难以协调,文秘人员在送审过程中经常需要多次更改格式,难以适从。为此,、通过广泛调研,听取意见,达成共识,联合制定了《条例》,结束了党政公文在写作、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行政》、《党务》于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同时停止执行的应该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国党机关公文格式》,因为《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文的格式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目前虽然尚未看到这个标准,但为了与《条例》同步实施,这个标准肯定会在近日出台。以后,党政机关要按照新的标准写作和处理公文,应用文写作教师要按新的要求进行教学,所有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写作的教材将改版修订。这不能不说是公文写作的一次大变革。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国家标准GB/T 9704—2012解读
一、公文用纸幅面尺寸与版面要求 (一)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二)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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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2.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3.行数和字数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4.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二、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一)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二)版头 1.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XX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XX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XX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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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党的机关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XX处在同一行。
6.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XX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XX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XX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XX,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XX对齐。 7.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三)主体 1.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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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7.4.2。
3.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1)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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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党的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3)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4)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6.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7.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与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与附件顺序号。
(四)版记
1.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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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五)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三、公文的特定格式
(一)信函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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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二)命令(令)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三)纪要格式
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标注出席人员,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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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XX,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公文通用纸X、排版和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等的国家标准,是党政机关公文规X化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
简 介
为提高党政机关公文的规X化、标准化水平,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该标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标准是对国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 )的修订。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X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这些年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实际应用,对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将党政机关公文用纸统一为国际标准A4型,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使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更加规X。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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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党政机关公文制作水平和质量,有力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X化。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
b)适用X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和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秘书局、秘书局、中国标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X书杰、徐成华、X一乔、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704—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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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注:“()”中列出了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对比。 1 X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X要求、排版和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并给出了公文的式样。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用纸、幅面尺寸与版面、印制等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余可以参照本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 X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X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规X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8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GB 3100 国际单位制与其应用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 3102(所有部分) 量和单位 GB/T 15834 标点符号用法
GB/T 1583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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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字 word
标示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字指一个汉字宽度的距离。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 line
标示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行指一个汉字的高度加3号汉字高度的7/8的距离。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X定量为60 g/m—80 g/m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X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与版面要求 5. 1 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 mm×297 mm。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mm±1 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 mm。
5.2.2 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3 行数和字数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4 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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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印制装订要求 6. 1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 mm。 6.2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 mm。黑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6.3 装订要求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 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a)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 mm处,允许误差±4mm;
b)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c)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7.2 版头 7.2.1 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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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7.2.2 密级和XX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XX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XX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7.2.3 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8.1 眉首
8.1.1 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 秘密等级和XX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XX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XX期限之间用“★”隔开。 8.1.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7.2.4 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X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X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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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XX处在同一行。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7.2.6 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XX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XX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XX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XX,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XX对齐。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XX,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XX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XX。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XX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XX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XX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XX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 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7.3 主体
7.3.1 标题 (公文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7.3.2 主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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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7.4.2。 7.3.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7. 3.4 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见8.2.6。)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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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之间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7.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7.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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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7.3.5.5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7.3.6 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号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7.3.7 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与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与附件顺序号。
7.4 版记
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7.4.2 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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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7.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复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7.5 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8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就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
公文中计量单位的用法应当符合GB 3100、GB 3101和GB 3102(所有部分),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GB/T 15834,数字用法应当符合GB/T 15835。 10 公文的特定格式 10.1 信函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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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 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与双线均印红色。两线之间各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公函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日期等。 ①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或者事由、文种组成。一般发函为《关于**(事由)的函》;复函为《关于**(答复事项)的复函》。 ②正文
一般包括三层:简要介绍背景情况;商洽、询问、答复的事项和问题;希望和要求,如:\"务希研究承复\",敬请大力支持为盼\"等。]
10.2 命令(令)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编排见7. 3.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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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分送机关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10.3 纪要格式
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标注出席人员,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XX,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8.1.4,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11 式样
A4型公文用纸页边与版心尺寸见图1;公文首页版式见图2;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见图3;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见图4;公文末页版式1见图5;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6;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1见图7;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8;附件说明页版式见图9;带附件公文末页版式见图10;信函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1;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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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与排版要求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现行的1996年 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构成要素与排版形式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X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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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一)公文的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 mm *297 mm。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天头37 mm,公文用纸订口28 mm,版心尺寸156 mm *225 mm(不含页码)。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2.公文书写形式
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其标识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3.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XX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XX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4.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5.信函式公文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 ,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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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与双线均印红色。
(三)公文各要素与排版形式
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1.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眉首。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XX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置于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数字。
(2)秘级和XX期限:密级分为绝密、XX和秘密;XX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3)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标注“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公文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表明公文的作者,他是发文机关制作公文时使用的、规X板式的文件版头,通常称“文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X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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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之下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6)签发人: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人XX。只用于上行文。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XX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XX。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XX置于第1 行,其他签发人XX从第2 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XX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XX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
2.公文主体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抄送机关(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1)公文标题:即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位于红色反线下空两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2)主送机关:是指要求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X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标识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3)公文正文:公文正文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通常分导语、主体和结束语。在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4)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 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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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文机关署名(从2012年7月1日起):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X化简称。
(6)成文时间:指公文生效的时间。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标识在正文之下,空两行右空4字。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7)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 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附注: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X围、使用时注意的事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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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
3.公文版记部分
置于抄送机关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1)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是印制公文主管部门,印发时间是公文的付印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3)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二、新旧公文处理区别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X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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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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