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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doc

来源:抵帆知识网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篇1

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 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 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 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 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的原则比较合适。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篇2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确定成交的标准。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采用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的标准,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而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之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缺陷 对政府采购来说,除了应遵循《政府采购法》所确定的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采购成本和采购效率,这是无法回避的两大问题,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规定,显然有缺陷。

首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将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规定为六种,是有道理且是符合实际操作要求的,设计多种采购方式正是兼顾了 公平、公正 原则和采购成本、采购效率问题。试想,假如政府采购只有公开招标一种方式,那么,采购1000元的打印机与采购1000万元的信息系统将付出同样的采购成本、得到同样的采购效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反观《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一些规定是有缺陷的,从中可以看到,在只有两个供应商进行实质性响应(或最终报价只有两个供应商)的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势必无限制地将 采购进行到底 ,也即陷入谈判 失败 再谈判 再失败 的困境中,这些规定显然没有考虑采购成本、采购效率问题。例如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

其次,《74号令》第三十三条: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的规定也过于苛刻,因为采购人、采购机构无法保证,在谈判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都愿意进行最终报价,也就是说,即使开始时有3个供应商进行了实质性响应也可能造成谈判失败,因为《74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却规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也只要求参加谈判的 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不少于三家即可,由此可见《74号令》的规定过于苛刻,造成不必要的采购失败而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

最后,虽然《74号令》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没有明示, 制定谈判文件 与最终参加谈判的谈判小组是同一批人,还是不同的谈判小组,但从条文的字里行间似乎可认为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假如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规定矛盾;第二,如果不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则采购效率更加低下,采购成本更高(采购成本不仅仅是支付专家费,主要是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公开招标方式都没有要求由专家来 确认或者制定招标文件 ,为什么竞争性谈判要有专家来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有能力制定招标文件,而没有能力制定谈判文件?更何况,目前的相关法规中均没有要求专家在评标前 确认 招标文件的规定,为什么竞争性谈判要由专家来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

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第三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条件及资格证书管理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医(药、护、技)岗位上,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卫生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执业资格、基层工作经历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条件

1、申报主任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实施前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减去一年后可视同医师执业活动时间,下同)6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2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4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2、申报主任药(护、技)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护理专业人员大专毕业后25年或中专毕业后30年,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护师5年以上,按破格申报,按正常条件评审。

(二)申报副高级条件

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2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7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4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9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5年以上;

从事本专业工作16年以上,医学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上,取得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医师工作7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6年以上,医学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医疗岗位上,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医师工作7年以上。

申报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2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4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从事本专业工作16年以上,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7年以上;

护理专业人员,大专毕业后20年或中专毕业后25年,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的按破格申报,按正常条件评审。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能力业绩条件 1、临床、中医专业主任医(技)师

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2周。对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非常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急症;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治及技术难题。对本专业临床工作具有全而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医(技)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2、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能有效地组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现场调查和处理能力;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技)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主任药师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下级药师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并能全面掌握本专业日常工作程序与要求,能参与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积极参与建议临床科室有效合理用药,对用药结果作出准确分析,作出科学报告,并依此提出个体化给药方案。每年为下级药师及临床医师开展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药师不少于2名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4、主任护师

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总计不少于35周。能对单位护理队伍建设、业务技术和组织管理提出积极有效的

建议,能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科护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本专科范围内护理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工作,及时解决关键性问题。具备不少于2个临床科室的管理经验,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护理人员开展新技术、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12学时;有带教主管护师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5、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备下列3条中的1条: (1)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2)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

在市州属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①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在市州属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

②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专著(编委以上,本人编写有关章节,字数3万字以上。在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限副主编以上,字数5万字以上);

③获本专业地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5名),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7名)。

(二)申报副高级能力业绩条件

1、临床、中医专业副主任医(技)师

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5周。对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能非常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急症;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问题,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医(技)师、进修医(技)师或协调指导研究生临床工作的能力;每年为下级医(技)师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有带教2名住院医(技)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2、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医(技)师

担任主管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能独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参与制定专业工作的中短期工作规划、协调实施以及效果评价;具有协助上级医(技)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有一定的教学组织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2次;有带教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副主任药师

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协助上级药师进行科室业务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临床用药的业务指导。指导下级药师从事专业工作,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有组织初、中级药师的教学与培训的能力。每年为下级药师及临床医师开展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2次;有带教下级药师不少于2名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4、副主任护师

担任主管护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总计不少于40周。熟练掌握本专科常见及疑难、危重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配合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能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实施疾病护理,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具有协助上级专业技术人员对下级护理人员乾地技术指导和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具有护理工作管理能力。熟悉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不良反应及毒麻、危险药品的管理;熟练掌握临床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护理人员开展新技术、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8学时;有带教下级护士、进修护士不少于2名或协助指导护理本科生、研究生临床工作不少于1名的经历。

5、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备下列3条中的1条: (1)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

(2)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在市州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重要期刊上。在县(市、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在乡镇级卫生单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有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的论文);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①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在市州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统计源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在县(市、区)属医疗卫

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统计源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

②获本专业地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7名)。 第六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一)在统计源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权威学术期刊上;

(二)获本专业国家级三等、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3名); (三)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限主编,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 (四)国家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

二、破格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一)在统计源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是发表在权威学术期刊上;

(二)获本专业省(部)级三等以上、地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3名),或地市(厅)级二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两项(限前2名);

(三)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限主编或副主编,本人编写2万字以上);

(四)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开展的行业综合表彰或省辖市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

第七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基层适当倾斜,坚持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重点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在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有深入研究。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并用于医疗实践与科学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成果。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临床医学理论与临床技术理论知识,较深入系统地了解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工作实践,取得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有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症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病人的

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重视对申报者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高级职务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要能进行专业理论和和学术交流活动,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高级职务的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鼓励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理论研究、专业技术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树立扎根基层、到边远地区和一线工作的思想,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本条件中学术期刊按国际上通用的期刊评价指标:影响因子的大小将期刊分为统计源期刊、重要期刊、权威期刊。

第九条本条件中所提供的学术期刊必须是公开发行专业性学术期刊,有CN刊号;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发表的学术论文均指第一作者,权威期刊、SCI上发表的论文可以为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

科研成果需提供鉴定材料和证书;著作需提供有关编写内容、字数的证明,著作不含论文汇编、习题集、手册类、诊疗常规等。

第十条机关、学校及厂矿等企事业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级别划分标准原则是:设在县区地域内(不含省辖市所属的区)少于150张床位(含150张床位)的按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对待,多于150张床位的按地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对待。设在地市内的按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和级别确定。

第十一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二条本条评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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